?

《南部檔案》清代州縣訴訟中的“中證”考察

2015-03-19 14:16朱忠華
長江師范學院學報 2015年1期
關鍵詞:調解訴訟中證

《南部檔案》清代州縣訴訟中的“中證”考察

朱忠華

(西華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四川南充637009)

[摘要]“中證”是清代州縣訴訟過程中的重要參與者,他們大多來自身份多有交叉的宗族系統、鄉里組織以及士紳階層。除在堂審階段作證外,中證還可以參與調解糾紛、勘驗案情,并于堂審結束后為當事人作保。中證參與訴訟,為知縣對案情作出裁斷提供了必要的依據。

[關鍵詞]清代;調解;訴訟;中證;《南部檔案》

[中圖分類號]K20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652(2015)01-0055-04

[收稿日期]2014-10-15

[作者簡介]朱忠華,男,安徽安慶人,主要從事中國近現代史研究。

[基金項目]西華師范大學大學生科技創新基金項目“《南部檔案》所見清代州縣訴訟中的‘中證’現象”(42713042)。

中證,在清代又被稱為干證、案證、詞證、訴證、證佐等,是訴訟過程中除兩造之外的第三方參與者。目前,學術界已對中證的資格、地位、待遇、風險與偽證責任等問題作了一定的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①有關清代中證的研究,一些學者在“證人(證據)制度”研究中有所旁及,且多為宏觀論述。具有參考價值的專論有:蔣鐵初《清代刑事人證的制度與實踐》,《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1年第2期;蔣鐵初《論中國古代民事證據的客觀性》,《西南科技大學學報》,2012年第5期;蔣鐵初《中國古代證人制度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6期;崔自力《構建我國證人拒絕作證制度的理性思考》,《河南科技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羅昶《試論中國古代社會的證人證言規范》,《昆明理工大學學報》,2009年第1期;張友好、張春莉《論我國古代證人之作證責任》,《中國刑事法雜志》,2006年第4期;張友好《限制與擴張:我國證人資格制度之歷史嬗變》,《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鄭牧民,易海輝《論中國古代證據制度的基本特點》,《湖南科技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相關的著作主要有蔣鐵初著《明清民事證據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相關的學位論文有王宗其《中國古代證人制度及其現代借鑒意義》,西南政法大學,2012年。。但這些研究成果大多屬于宏觀與制度層面的記述,并不足以說明中證的身份和作用。有鑒于此,這里擬以《南部檔案》為主要研究對象,從微觀層面對中證的身份與作用加以探討。

一、中證的身份

中證的身份既包括他們本身的社會地位,也包括他們與當事者的關系。雖然在大量的訴訟檔案中,并沒有直接注明中證的具體身份,而只有中證的姓名、年齡以及住址、離城里數等信息②中證信息一般記錄在正狀的形式事項部分。關于狀式的格式與基本內容的討論,參見吳佩林著《清代縣域民事糾紛與法律秩序考察》,中華書局,2013年,第209—215頁。。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根據兩造所呈之狀詞或者中證所具之供詞來判斷中證的身份。

(一)中證是當事者的鄰居

州縣官吏認為,“錢債墳田及一切口角細故,原是百姓們常有的”,因而他們在面對詞訟案件時,常勸諭當事人“投告老誠公道的親友族鄰”為他們講理[1] 51,或是“摘其詞中要害,酌理準情,剴切諭導,使弱者心平,強者氣沮,自有親鄰調處?!盵2] 384若是“可以和息,也就罷了”;若糾紛未能解決,當事人便會控訴到縣,并邀集親友族鄰到案出證。例如,道光九年(1829年)金興鄉民陳國治具告狀稱:“文生宋紹微貪謀其業,仗衿欺樸,于八月二十五日支工人羅小伙將他路界耕毀,侵耕他地內種長羅葡一股。他經鄰人涂文杰、尚于衡等看明侵耕情形,邀質集理無果,因此詞列二人為證,叩勘喚究?!雹邸赌喜繖n案》Q1-4-71-1,道光九年八月廿八日。光緒四年(1878年)金興鄉民李廷福等人以何其超為證具告謝廷煜驀伐侵爭墳塋樹株一案。據何其超供:“小的與謝廷煜、李廷福們都是近鄰。今正月間,李廷福們來投小的說謝廷煜去年修房把他墳樹驀砍六根,他不依的話,小的與他們耽約集理,這謝廷煜抗不攏場,李廷福們就來案具告了?!雹堋赌喜繖n案》Q1-7-515-9,光緒四年六月十七日。

(二)中證是宗族人等

族長、族眾為證之情形以族內“戶婚田土競爭之事”最為多見。如道光二十年(1840年)南部縣積下鄉民程登志與胞侄程紹秀等人發生糾紛,程登志稱其被抓住發辮“挽拖多遠”,并被扯破夾襖、布衫各一件,他便投鳴族長程大順知證①《南部檔案》Q1-4-99-6,道光二十年十月廿三日。。在堂審時,族長程大順到案并出具供詞:“程登志與他胞侄程紹秀因爭地土,今十月二十二日,程登志投向小的說約他講理,程紹秀不肯攏場,程登志就來案告了?!雹凇赌喜繖n案》Q1-4-99-4,道光二十年十一月十三日。有時,其他族眾也能充當中證。如光緒十四年(1888年)三月初八日,金興鄉民李學光以李學和率眾霸伐柏樹等情投家族李相元、保正李學江、李應和等看明邀理,反遭抗場,故其詞列李相元等人為證,來縣控訴③《南部檔案》Q1-10-20-1,光緒十四年三月初八日。。

(三)中證是鄉里組織成員

鄉里組織成員一般是指保正、甲長、城約、鄉約以及客總等。從檔案記載的情況來看,告上衙門的一些訴訟,知縣會交與地方基層組織調處,若是調處不及,鄉里組織成員則需“列單備質”。試舉幾例:

道光十一年(1831年),李國寶等具控胡朋舉毀船抗賠聽唆誣控一案,有梁之有、李長義、文會龍、李玉美等四人作證。狀詞云:李國寶等三人架船往廣元買裝石炭,靠拉辜家灣河邊,胡朋舉船靠上河龍門口。不料河水泛漲,胡朋舉在上河將船口往下放,不從河中乃順邊而行,將他們船只碰毀,共折錢三百余串。他們上岸后在老鴉巖將胡朋舉蹍獲,憑場頭梁之有、李長義、鄉約文會龍、李玉美等集理眾斥胡朋舉等不應以上放下、毀停扎船二只。④《南部檔案》Q1-4-61-2,道光十一年八月初三日。

道光二十年(1840年),積上鄉民孫德、孫照與郭武珍、郭武壽等人發生糾紛,郭氏二人“違議不遵”,有城約雍發龍、文生何凌云可證。⑤《南部檔案》Q1-4-94-8,道光二十年八月初一日。

光緒三十年(1904年),安仁鄉民李朝清等具告狀稱,有李朝弼岳父張泰元先毀墳石三條,犯害他們連死三人,憑眾理處,斥伊醀墓,李朝弼等人不遵,復又毀他們墳碑,改塞古溝,害他們人口不安,他們投族監生李煥文、保正李德芳、李先理問無果,因此叩賞勘喚。保正李德芳等人亦列詞作證。⑥《南部檔案》Q1-17-104-2,光緒三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四)中證是地方紳首

從士紳作為官僚集團的候補成員這一意義來講,士紳與官吏是隸屬于同一集團的[3] 266。因此,有學者認為,為維護他們的體面,這些人不應當在尋常案件中充當中證,但命盜重情案件亦可例外[4]。但在南部縣,士紳(如文武生員、監生)在“民間細故”案件中擔干作證的情形亦很常見。如光緒三十年(1904年)南部縣安仁鄉民發生的一起糾紛案。該案大致情形如下:十一月十三日,安仁鄉民李朝清等人來案告稱:“他們祖母先買李朝弼、李朝輔故母陰地遷葬他們祖母,當無異言。葬后數載,突有李朝弼岳父張泰元邪說墳大碑高,毀壞墳石三條,犯害他們連死三人,憑眾理處,斥責李朝弼等人醮墓遭拒,復毀他們墳碑,改塞古溝,害他們人口不安,他們投族監生李煥文、保正李德芳等理問無果,方來控訴?!敝h受理此案。十二月二十三日,知縣開單審理此案,中證謝式南、李煥文均到案赴審并出具供詞:“文生謝式南、監生李煥文與李劉氏、李朝清們二比家庭鄰戚。李劉氏夫李朝輔說李朝清騙他們打毀墳碑,搕錢十二串無給,揑控分衙,差喚至家,文生們邀集理說,實因朝輔經幼子在坡看守紅苕誤把朝清們墳側石條掀搭床鋪,被朝清們查知不依說錢六串作醮墳耗資費,李朝輔聽刁不允,控縣批駁,始行上控,放文生謝式南作證,李朝清恩案具訴,詞列監生李煥文備質,祈公斷?!雹摺赌喜繖n案》Q1-17-104,光緒三十年。

(五)中證是契約中的“中人”

“中人”的稱謂出現于明清時期,狹義的中人就是中介人,是財產交易得以進行、契約關系得以成立的說合人[5]。當發生契約糾紛時,“中人”需以“契約秩序的維護者”的身份進行調處。若調處不及,已成訟案,“中人”需到案候訊。如道光九年(1829年)宣化鄉李廷富與張大朋因毀界侵占土地互控一案,訴證王之惠在堂訊時呈明:張大洪此前將田地一分出賣與李廷富,是他“在內作中”⑧《南部檔案》Q1-4-70-4,道光九年八月初九日。。

(六)中證是其他人等

除上述常見的中證類型之外,《南部檔案》亦能見到佃仆①《南部檔案》Q1-4-76-7,道光十年五月?!赌喜繖n案》Q1-4-79-3,道光十一年十月廿八日?!赌喜繖n案》Q1-16-77-1,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一日?!赌喜繖n案》Q1-4-94-9,道光二十年七月廿七日。、差役②《南部檔案》Q1-4-86-5,道光十九年三月初六日。、鋪民③《南部檔案》Q1-21-293-5,光緒三十四年六月廿八日。出任中證的案件。

綜上,中證多由來自宗族組織、鄉里組織以及士層三個社會階層的人來充當,且這些人身份多有交叉。國家法律與地方法規對中證的身份并無太多的限制,只要中證與案情有關,自愿列質,兩造就可以列其為證。

二、中證的作用

中證作為訴訟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活躍于地方司法程序的各個環節,并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調解糾紛

從《南部檔案》看,中證調解作用的發揮,通常有三種情形:第一是控后兩造自行“憑證理息”。如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金興鄉民徐應成與徐國藩叔侄二人起釁,控至衙門。及至堂審,知縣因二人已經“憑證理明”,故“寬免深究”④《南部檔案》Q1-15-739-9,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廿二日。。

第二是控后知縣將案件返給中證調處。此類調處一般是在知縣接到訴狀之后,如光緒三十年(1904年)李朝甫與李朝清同族爭訟,知縣于詞內批示:“著自投證理處?!雹荨赌喜繖n案》Q1-17-104-1,光緒三十年十月十五日。對于有些進入堂審階段的案件,知縣也會批示訊后調處,如光緒年間(1875-1908年),宣化鄉民梁鳳明具控梁鳳孝毀房逐弟仗刁抗賠一案,堂諭訊得:“著令詞證梁廷鳳等私下與梁鳳明調好公議契交息事,否則賠給梁鳳明房屋及牛共錢二十串,趕緊措繳給領,倘再違抗,即行覆訊究結?!雹蕖赌喜繖n案》Q1-16-680,光緒三十年。

第三是在書差奉票查勘案情時,中證與其一同邀集兩造“調明”。此類情形一般分為三個步驟,首先是知縣發票,然后是房書中證協同查勘調解,最后是中證“繳委稟覆”。道光二十年(1840年)十一月初八日,廣元民高衍以欺異控害等情控告程正發,知縣未予準理,并批示:著即邀同客總、原證清理明白。三天后,知縣派差協同客總及原證查明案內情形。原證李柱林等人“捧委”查明案情后,邀兩造清算無果,遂于當月十五日向知縣稟明查勘、調解之情形,并將委牌委還。知縣批示:候喚訊委銷⑦《南部檔案》Q1-4-100,道光二十年。。不難察見,中證參與調處不僅是一種民間行為,也是“官批民調”的實現形式之一。

(二)勘驗

中證勘驗是其參與訴訟案件的一種重要方式。在檔案中,常能見到中證與書差一起查勘案情的記載。如前述道光二十年(1840年)廣元民高衍具告程正發一案中,王姓知縣就派差前去協同客總及原證李柱林等查明高舒斗如果尾欠程正發石炭未清,刻即飭令如數清給。李柱林勘畢稟稱:“查得程正發、高衍均係異民,因正發今七月內在治屬盤龍驛河岸蟻圏內向高衍之子高舒斗手內買賣石炭,無論炭堆大小,僅以治地秤斗為憑,議明每炭一石價銀二兩八錢五分,現交銀三十余兩,登注簿據屬實,托蟻等公平交易過秤斗。不料其后連日雨水導致河水泛濫,炭被水浸,斗石不敷,延至今冬月初旬,二比會面清算賬目,爭角控案”。⑧《南部檔案》Q1-4-100,道光二十年。除此類“戶婚田土競爭之事”外,斗毆、盜竊等刑案的勘驗,中證亦可參與其中??彬灥慕Y果,對案件的審判有無直接影響暫未可知,但是其在抑制役弊方面,卻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作證

盡管中證在訴訟過程中可以調解糾紛、勘驗案情,但其最主要的作用還是擔保作證。中國古代為了保證證人能夠有效地作證,設置了多層防護體系[6]。

到案的中證大多是通過出具供狀的方式對案件的基本情況予以確證的。中證所呈之詞,除對案內基本情況的證明之外,還包括其他一些內容,分述如下:

1.身份。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畢林益具告何天祥等人一案,原告方中證何元芳供稱:“何天祥、畢林

益都是小的近鄰?!雹佟赌喜繖n案》Q1-2-60-13,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初八日。道光十五年(1835年),甘正臺等具告甘宗海改溝沖墳一案,中證甘正棠供狀云:“小的與甘正臺們都是同堂弟兄?!雹凇赌喜繖n案》Q1-4-83-5,道光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有時候,中證也會在供狀內言明兩造身份或職業。如道光十八年(1838年)的一份中證供狀內稱:“張玉龍是在本城幫姚姓茶館工作,這張娃兒是在本城力行下苦的?!雹邸赌喜繖n案》Q1-4-67-4,道光十八年八月初四日。

2.兩造肇釁之原因。中證作證的內容,最主要的就是對基本案情的確證,而兩造緣何起釁,則是中證需要說明的。如道光二十年(1840年)南部縣民李玉林具告曹發乾一案,據中證來銀等人稱,係“李玉林與曹發乾因合伙賬目角口”,曹發乾過后躲外被李玉林之父李如桂撞見,李父向其追問,反被掌推在地,李玉林便“嘔氣赴案具告的?!雹堋赌喜繖n案》Q1-4-64-5,道光二十年八月。

3.居間調處之情形。除兩造肇釁之原因外,中證有時候還需將其參與調處的情形予以說明。如“今五月二十六日,張玉龍與張娃因何抓獲何鐘鳳煮糟投小的們街鄰看明集理,小的們已議何鐘鳳治酒演戲以儆下次,不料這何鐘鳳不依小的們理議,這張玉龍就來案告了?!庇秩?,“這李耀初抬汪玉倫、唐文富們酒缸的事小的在內集理,他們二比不依,小的就沒有管他們的事?!雹荨赌喜繖n案》Q1-4-67-4,道光十八年八月初四日。

(四)擔保

中證作為擔保的主體之一,其作用的發揮是通過出具保狀來實現的。具保的時間不固定,從案卷的情況看,一般是堂訊的當日或翌日。保狀的格式也較為固定,而擔保的內容也主要關注當事人的行為或者身份。例如,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四月,廣元民查炳榮私賣生熟煙土被巡丁拿獲,連夜跳逃,并“喊控府轅”,反誣巡丁勒搕錢銀。六月二十七日,南部縣知縣史久龍審理此案,訊明查炳榮販賣私土屬實。飭其出具永不再犯切結,并覓保開釋。翌日,鋪民唐萬福出具保狀云:“情民在本城東關外前街開貿生理,甘愿赴案,當堂保得廣元民查炳榮歸家,再不違禁私熬熟煙私販生土充斥情事。倘再違犯禁令,惟保人是究,中間不虛,具保狀是實?!敝h批示:“準?!雹蕖赌喜繖n案》Q1-21-293,光緒三十四年。。

三、結語

論者多認為,清代法律“免除一部分人的作證義務之外,還剝奪了一部分人的作證資格?!盵7] 44學界對中證作用的研究亦多局限于對案情的證明作用。為還原歷史真實,這里以《南部檔案》為主要史料,對清代州縣訴訟領域內中證的身份與作用進行實證性研究。透過檔案史料,我們發現,除法律對作證資格的規定之外,中證多來源于身份多有交叉的宗族組織、鄉里組織與士紳階層,與當事人或是鄰里關系,或是主仆關系等。至于中證的作用,除最基本、最重要的證明作用外,中證還在訴訟過程中扮演著調處者、勘驗者與擔保者的角色。

對于清代地方社會而言,中證不僅是訴訟過程中的“固定化、程序化的要件”,而且還是調解過程中的主體之一。無論是調解解紛,還是訴訟解紛,中證都以自已的方式參與其中,但是“參與”并不意味著“干涉”,也并不意味著他們被允許代替地方官對控案作出判決,審判的決定權仍然掌握在官府手中。中證參與訴訟的意義在于能夠更加豐富、明晰地展現案情,從而為官員們作出裁斷提供必要的依據。

參考文獻:

[1] [清]劉衡.庸吏庸言[M].清同治七年(1868年)楚北崇文書局刊本.

[2] [清]徐棟.牧令書[M].清同治七年(1868年)江蘇書局刻本.

[3]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范忠信,何鵬,晏鋒,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4]蔣鐵初.清代刑事人證的制度與實踐[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1(2):4.

[5]戴建國.中國古代契約中的中人、見人、保人[M]//嚴耀中.論史傳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55.

[6]張友好,張春莉.論我國古代證人之作證責任[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6(4):104-110.

[7]蔣鐵初.明清民事證據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

[責任編輯:慶來]

□文學研究

猜你喜歡
調解訴訟中證
中證法律服務中心調解程序知多少
股東大會知多少
我是股東,我要分紅
糾紛調解知多少
“訴訟”與“證據”的關聯性解析
探究在訴訟中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權
論我國的治安調解制度
論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調解制度
論民行檢察調解優先原則
人民網:探索媒體版權保護的應對之道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