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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懲罰性賠償適用的擴張與限制

2015-03-28 05:14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15年3期
關鍵詞:侵害人賠償制度賠償金

王 勇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河南 鄭州450011)

從1993年10月31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確定懲罰性賠償,到2013年再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進行修正,再一次提高了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擴大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20年來我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一直處于擴張狀態。從適用范圍到賠償數額不斷地擴張,立法機關和大多數民眾都把懲罰性賠償作為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靈丹妙藥,認為只要“懲罰性賠償”良藥一用,立刻藥到病除。雖然在20年的“用藥”過程中對假冒偽劣產品、對無良經營者并沒有起到立竿見影的遏制和懲罰作用,但是從我國懲罰性賠償立法動向來看,立法者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藥量”不足,因此,應繼續加大“藥量”,即繼續擴張并加大擴張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力度。

一、我國懲罰性賠償的發展

1993年10月31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金為1倍賠償;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將對食品的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食品金額的10倍。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消保法》進行了修訂,其第55條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断7ā反舜涡拚龑土P性賠償數額由1倍提升到3倍,并規定懲罰性賠償最低限額為500元,并將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懲罰性賠償數額定為損失數額的2倍。

由以上內容可以看出20年來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發展和演進路徑,懲罰性賠償的擴張適用清晰地展現出來:適用范圍變化不大,主要是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

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弊端

懲罰性賠償制度自產生之初,就引起激烈的爭議?!皯土P性賠償是司法實踐中的銳利武器,理智而有限度適用會增進潛在的社會利益,但不加區別地適用必然會招致毀滅性的損害?!薄?〕“有陽光的地方就有陰影?!彪m然懲罰性賠償具有懲罰、威懾、補償三大功能,但其在實施中也出現不少弊端,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原告因可能獲得懲罰性賠償金,避險積極性下降

行為人意識到未來的侵害人的不法行為將會給其帶來額外的收益,他們可能不再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個別鉆法律空子的人甚至為了牟利,促成違法行為的發生。例如“知假買假索賠者”就是專門找假貨購買,然后再退貨,并要求商家承擔3倍或者10倍的賠償金。這不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會造成訴訟的泛濫,給社會傳遞負能量。

(二)懲罰性賠償可能使部分受害人處于不利地位

當某一侵害人侵害多人權益時,先主張權利或者先起訴的受害人能夠得到足額賠償和一定數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巨額懲罰性賠償金導致加害人經營不善或者破產,后起訴的人可能不僅得不到懲罰性賠償金,而且連補償性賠償金也得不到保證,這就會使這部分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三)加害人通過責任保險等方式轉嫁成本,達不到預期的懲罰目的

為轉嫁風險,很多經營者通過投保責任保險的方式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法律責任轉而由保險公司承擔。本應由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了保險公司或者其他投保人,或者把保險費計入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之中,這些成本還是由消費者來承擔,可謂“羊毛出在羊身上”。被保險人所犯的錯誤,最終由整個社會來承擔,這無異于社會的自我懲罰?!?〕另外,產品責任保險會使被保險人無懼違法行為承擔的不利后果,其往往不再擔心因侵害承擔的賠償責任,這使懲罰性賠償不僅起不到威懾作用,而且增加了全社會受侵害風險。

(四)懲罰本身的局限性

正像無論多么嚴苛的刑罰都無法消除犯罪一樣,懲罰性賠償金的威懾作用能多大程度減少不法行為的發生,目前,無法得出準確的結論。但我們考察刑罰發展史,得出這樣的結論:社會越進步,刑罰越輕緩。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法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這種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員謹守職責,法官鐵面無私、嚴肅認真,而這一切只有在寬和法制的條件下才能成為有益的美德?!?〕社會的法治環境的好壞,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不是依靠某一方面單兵推進就能立竿見影。我國經營者欺詐行為多發,假冒偽劣產品泛濫的情況,也有其復雜的原因,立法機關試圖通過提高懲罰性賠償金額的方式來遏制此類行為,出發點無疑是好的,但鑒于上述懲罰性賠償的弊端,不宜對懲罰性賠償盲目迷信和依賴。

三、國外對懲罰性賠償的限制

與我國懲罰性賠償擴大適用的趨勢不同,很多大陸法系國家對懲罰性賠償并不認同。通說認為民事救濟以補償為基礎,使受害人恢復到未受損害時的狀態,并不具有懲罰的功能,這也是區分民事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的最重要因素。這些國家認為懲罰性賠償只是在刑事訴訟中適用懲罰的一種形式,很少在民事領域適用。因此,他們在司法實踐中很少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偶爾適用也對其進行嚴格的限制。

與我國懲罰性賠償適用不斷擴張的趨勢相比,在懲罰性賠償適用較多的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英國等,逐漸對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和適用范圍有所限制,使得世界范圍內的懲罰性賠償的理論和司法實踐逐漸變得更加理性,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美國,自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產生伊始,其功用和弊端都非常突出,其合理性、合法性就一直飽受爭議。近年來,在侵權法(包括產品責任法)中,沒有哪個制度像懲罰性賠償制度一樣產生如此激烈的爭論?!?〕它改變了民事賠償制度以補償為原則,以懲罰為例外的傳統。

一段時期內美國熱衷于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用它來懲罰、遏制比較嚴重的不法行為,具有準刑罰的性質。但不少美國法律人認為,懲罰性賠償用民事方式實施準刑罰性質的賠償金,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為防止懲罰性賠償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美國一直在限制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使用,防止懲罰性賠償數額像“脫韁的野馬”難以控制。①Catherine M.Sharkey.Punitive Damages as Societal Damages,2003 Yale Law Journal Company Yale Law Journal,Novmber,2003.雖然美國聯邦與各州法律上普遍承認懲罰性賠償制度,但各州對懲罰性賠償的態度差異比較大,隨著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弊端不斷顯現,對其進行適度限制達成廣泛的共識。在實質層面上,懲罰性賠償已經從控制之外走向控制之內?!?〕事實上,限制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已經成為絕大多數人的共識,不少州通過立法或者判例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1)適用清晰和確信的證據標準。美國許多州在考量是否給予原告懲罰性賠償金時,對原告的證明標準規定了更高的標準,采用“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甚至有個給州還要求適用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超出合理的懷疑的標準(beyond reasonable doubt)。(2)懲罰性賠償金部分應支付給州政府或者基金會,而不是原告。美國的一些州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一定比例交給州政府或者有關公益性基金會,用來從事公益性支出,從而減少原告最終得到的賠償金數額。如紐約州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20%應該交給州政府基金,科羅拉多州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1/3應上交州政府基金,密蘇里州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50%應上交州基金,佛羅里達州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60%應上交州政府基金,印第安納州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75%應上交州基金,依阿華州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75%應上交州民事補償信用基金。(3)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最高限額。如阿拉巴馬州規定懲罰性賠償金不得超過50萬美元,或者不超過補償性賠償金的3倍,弗吉尼亞州規定懲罰性賠償金不得超過35萬美元,金額過高的,法院可以直接降低,且沒有例外。(4)對適用范圍進行限制。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被告具有惡意的(malicious)、詐欺的(fraudulent)、邪 惡 動 機 的(evil motive)、魯 莽 的(wanton)、輕率的(reckless)或強制的(oppressive)行為,或者極端冷漠、重大過失等行為,一般行為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5)程序方面的限制。美國不少州要求原告獲得懲罰性賠償金必須適用一個單獨的程序,即在民事補償程序之外的另一個程序來決定懲罰性賠償金問題。如密西西比州規定,懲罰性賠償必須在一個單獨的程序中決定,而且在沒有補償性賠償金時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金。(6)完全禁止懲罰性損害賠償判決。在過去10年間,美國至少有40個州對懲罰性賠償判決施加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四、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固定、僵化

《消保法》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為3倍賠償金;《食品安全法》規定為10倍賠償金。這種相對固定的數量,賠償金額缺乏彈性,不同的案件中,裁判者不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確定適當的懲罰性賠償金額,這就會影響懲罰性賠償制度功能的發揮。如果法律制度為了限制私人權力和政府權力而固定的制衡原則變得過分嚴厲和僵化,那么一些頗具助益的拓展和嘗試也會因此而遭到扼殺?!?〕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侵害人承擔的責任過重

當商品金額或者服務費用比較高的時候,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數額非常巨大,但消費者的實際損失可能很小,這將會使消費者獲得巨額的“額外所得”,這就促使利用法律規則的局限而“知假買假索賠”的現象大量發生,也使侵害人所承擔的責任與過錯大小、損失大小完全沒有聯系,使部分侵害人承擔了過重的責任,也給批評懲罰性賠償過分嚴苛者以口實。

2.加害人承擔的責任過輕

當商品的價款或服務的費用金額較小,但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者卻遭受到重大損害時,3倍懲罰性賠償金遠遠無法彌補消費者的損失,更遑論制裁和遏制。例如,消費者整容時,容貌受到損害,但還構不成傷殘,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受害人不能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2013年《消保法》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但對侵害人來說,跟其獲得的利潤相比,賠償金并不高,甚至微不足道,也就根本起不到威懾、遏制作用?!妒称钒踩ā冯m然規定了10倍的賠償金,貌似很高,但大部分食品的價格都很低,十倍的金額也不大?,F實生活中,許多消費者因維權的成本巨大,而收益很小,付出沒有相應的回報,而自動放棄維權。不少消費者受到經營者侵害時,只能忍氣吞聲,把“三包”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這又進一步使違法經營者有恃無恐,漠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缺乏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合理規制

由于我國對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法官無自由裁量權,訴訟程序上沒有更為嚴格的限制,仍然適用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確定的懲罰性賠償金全部歸原告所有,這導致20世紀90年代末期社會上出現所謂的“打假”大軍,他們“知假買假索賠”,把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一個牟利的工具,雖然客觀上有遏制假冒偽劣商品泛濫的功效,但也與誠實信用、善良風俗多有齟齬,引發了持久廣泛的爭議。

五、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

(一)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確定有一定的彈性,規定最低限額或最高限額

在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金額時,綜合考量案件事實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酌情裁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國南卡羅萊納州的規定可資借鑒。該州規定,在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下列因素:(1)被告的過錯程度;(2)受害人有無過錯以及過錯程度;(3)受害人的受傷害程度;(4)危害行為持續時間,被告之前有無覺察和隱瞞情況;(5)被告過去有無類似行為;(6)被告得到的不法利益;(7)被告的賠償能力;(8)賠償金額對侵害人與其他潛在侵害人的威懾程度;(9)因侵權行為已被確定的賠償金數額;(10)被告是否因為此行為受到刑事處罰;(11)被告受到的民事處罰情況。通過對以上情況的綜合考量,確定適當的懲罰性賠償金額。只有那些以某種具體的和妥當的方式將剛性與靈活性完美結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偉大的法律制度?!?〕懲罰性賠償金不以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為依據規定某一倍數,而是借鑒美國的立法經驗,懲罰性賠償金以受害人受到損失數額為基準,一般不超過損失額的3倍(食品懲罰性賠償不超過10倍)。如果受害人沒有損失,則以商品價款和服務費用為依據確定倍數?;蛘呷羰芎θ藳]有損失的,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最高限額。結合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懲罰性賠償金最高限額為10萬—50萬人民幣為宜。

(二)適當限制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對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案件,其證明標準比普通民事案件更高,證明標準介于高度蓋然性和超出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之間。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30%—50%上交受(被)害人補助基金,適當減少原告所得,從而抑制少數人把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牟利的工具,防止“打假”大軍的再次出現。

總之,懲罰性賠償制度既有自身的優勢,遏制、懲罰嚴重不法行為,但也有一定的先天不足,不應過分擴大或者迷信懲罰性賠償制度功能,不停擴張其適用,而應正確認識其本質,對其適用合理擴張的同時進行適當的限制,以趨利避害,更好發揮其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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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貝卡利亞著,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59.

〔4〕〔7〕董春華.各國有關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比較研究〔J〕.東方論壇,2008,(1):12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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