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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監管視角下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

2015-05-08 14:51李楠
商場現代化 2015年8期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金融監管對策建議

李楠

摘 要: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金融市場逐漸完善和金融資產的不斷增加,消費者與金融的聯系也日趨緊密。雖然種類繁多的金融產品不斷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但也加大了金融消費的風險性,特別是金融危機爆發后,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矛盾日益尖銳,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備受關注。本文從金融消費者內涵出發,分析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理論基礎,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金融監管;對策建議

近年來,有關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屢屢發生。而這些金融產品的消費者在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卻往往面臨“師出無名”的尷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從這一定義來看,金融消費者卻未被納入保護范圍。根據當前法律法規現狀,只能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中有關的誠信、公平交易等原則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但很難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諸多訴求。如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合理的金融消費環境,將是金融監管的重要職責與使命。本文首先對金融消費者的內涵進行探討,分析了金融類消費者保護的制度依據,在監管的視角對構建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提出了相應對策。

一、金融消費者內涵的界定

主要考察西方國家對“金融消費者”的內涵界定有多種情況。在上世紀末,金融消費者一詞在首先美國出現,而英國是最早對“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進行界定國家。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了“金融消費者”的群體中去,其主要目的是確立了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日本又將金融消費者的內涵主體擴大到法人范疇。我國在《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中首次出現金融消費者的概念,而在2009年銀監會重點啟動保護金融類消費者活動,提高了大眾對金融消費者的關注度?;诖?,學者們關于對金融消費者的理論研究也在不斷深入,不斷對其內涵進行探討,其研究的重點主要集中在金融消費者包含主體范圍、內涵及外延、判斷標準等三個方面,比如孫天琦和張曉東(2010)、于春敏(2010)、魏瓊和賴元超(2011)等認為金融消費者包含主體僅為自然人,而方平、李健男等學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應當包括法人群體。

綜上所述,金融消費者與傳統意義上的消費者是一種從屬性的邏輯關系,一切為了滿足生活或生產需要而購買和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納入金融消費者范疇,但至今未有明確的法律概念。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理論

因為金融市場及其主體與一般商品市場不同,所以,金融消費者保護則具有不同的特點,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市場交易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金融市場是天然的信息不對稱市場,金融產品相對于消費者普遍而言專業性較高,金融機構相對于消費者知識的“舊車問題”在金融市場中十分常見,金融服務者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會盡可能的對金融產品進行包裝銷售,使金融消費者的利益處于高風險的狀態下。單個消費者很難掌握所有信息(或者信息搜尋成本昂貴),金融消費者無法根據已有的信息對自己消費行為做出合理決策。而且因為信息不對稱,金融消費者無法對金融服務者是否履行義務進行監督,使金融消費者在金融市場中的劣勢地位更加明顯。

以保險市場為例:單個保險消費者因缺乏專業化知識,無法對保險公司的財務、運營、產品等情況進行充分的認知。因為信息不對稱,就很難判斷保險產品定價是否合理,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分配是否公平等問題,所以,以上種種原因,致使保險消費者很難進行合理的判斷,使自己利益處于高風險狀態下。

2.金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突出

首先,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方一般是經濟實力較大的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而金融消費者則普遍是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的個體。其次,金融消費者使用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程序性固定,通常采用制式的合同版本,相對于其他消費市場而言,金融消費市場享受服務程序復雜。再次,與其他市場消費者相比,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金融商品時必須具有嚴格的條件才能得到金融產品和服務,決定權不在自己,而在金融產品經營者手中。第四,從金融行業實踐來看,銀行業亂收費、服務差,證券業、保險業欺詐、信息造假現象層出不窮。

3.缺少法律法規保護

金融消費者在面對法律糾紛時,缺乏相應的法律保護基礎?!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從這一定義來看,金融消費者卻未被納入保護范圍。立法理念的偏頗必將導致相應的民事救濟制度的薄弱,每當此類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產生糾紛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卻無法對此類消費者產生有效的保護。

三、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監管建議

1.立法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

對我國當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在相關條款或章節中增加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明確金融消費者定義及內涵,保護范圍及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列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從立法的角度明確金融消費者定義和內涵,在日常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中越來越體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念。

2.改變傳統消費者保護理念,完善保護機制

改變傳統的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只是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才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而應在金融機構提供產品和服務前就應樹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思考產品和服務是否能使消費者利益最大化,能否促進金融行業發展?根源上看,監管機構對各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市場監管、產品服務等監管最終目標是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所以,除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外,還應強化對產品服務的監管力度,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誠信、告知、提示、保密等信息披露義務,使金融消費者獲得充分的信息以形成合理的消費決策,通過市場機制傳導,影響金融機構經營效果,進而約束經營者行為。

3.成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機構

雖然銀監會在今年率先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在銀行業內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但我國金融業實施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在非銀行金融機構還未設立專門機構承擔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本文認為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機構非常有必要。結合我國金融業監管現狀,本文建議可在中國人民銀行下設立金融服務監管局,由該機構負責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同時負責對金融消費者的宣傳教育工作。

4.規范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積極規范金融市場秩序,首先,金融消費誤導,一是加強對銷售人員培訓,提升職業素質,樹立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銷售理念;二是認真落實持證上崗制度,提升銷售人員門檻,杜絕低素質人員充斥行業;三是禁止惡性競爭,規范銷售行為。其次,嚴格處罰制度,采取多種處罰相結合,情節嚴重者,實行行業退出機制,凈化行業空氣。

5.開展消費者教育,搭建多層級維權平臺,保障消費者權益

以培育成熟理性的金融消費者為目標,加強金融維權知識教育,提高金融消費者維權意識,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時,能及時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權益。積極整合行業內外部力量,為利益受損的金融消費者搭建多層級維權平臺,有效維護自己權益。首先,要求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內醒目位置公布消費者保護電話等聯系方式;其次,金融的監管部門要明確消費者投訴的受理范圍、受理具體部門、聯系方式、調查期限、調查結果的反饋等信息;最后,在法律訴訟層面,根據金融消費者弱勢地位,建立確立金融消費者訴訟救濟制度,切實行動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參考文獻:

[1]王偉玲.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其保護初探[J].重慶社會科學,2002(5).

[2]林麗敏.芻議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6).

[3]王靖琳.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及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善[J].福建金融,2006(3).

[4]陳增良.發達國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對我國啟示[J].金融發展研究,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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