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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機時代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路徑選擇

2016-12-13 05:10王晶
對外經貿 2016年9期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監管

摘 要: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發達國家在反思危機發生根源時,都選擇了通過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沒有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專門法律,沒有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維權途徑的選擇也較少,因此,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就應制定專門立法,設立專門機構,構建多種維權途徑。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金融監管;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2095-3283(2016)09-0123-02

[作者簡介]王晶(1975-),女,漢族,吉林四平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經濟法。

一、金融消費者權利概述

(一)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

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最早在20世紀90年代末由一些金融市場發達國家提出和使用。美國在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中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個人、家庭成員因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獲得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個體[1]。2008年,經歷了金融風暴的美國政府意識到,只有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才能更好地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2010年,美國政府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對“金融消費者”、“金融產品或服務”進行了準確定位,并把一般性投資人納入到金融消費者保護范疇中。英國也于2010年修訂了《金融服務法》,對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予以明確并完善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制度。2006年12月,我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但對于什么是“金融消費者”未進行明確規定。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2]。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這一概念在金融領域的拓展,是為了滿足個人生活需要而購買或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如為購買不動產進行貸款的人、在銀行開立賬戶的人等。

(二)金融消費者的權利

金融消費者作為金融行業的消費者理應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各項權利,但作為特殊的消費者,還應享有與其特殊性相適應的一些權利。

1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與經營者打交道時,應遵守公平原則,以合理的價格獲取對應的商品或服務,擴展到金融部門,是指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地位平等,金融機構不能強迫金融消費者或采用其他方式吸引金融消費者做出不正確的決策,如對于理財產品,金融機構應如實告知產品的預期收益與風險等,引導消費者做出理性的抉擇,而不能為一己之私欺騙、忽悠消費者購買,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2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有選擇的權利。具體到金融行業是指金融消費者可以選擇進行交易的金融部門,可以購買任何金融產品或服務,并可以在金融產品或服務中自由選擇。在選擇時,金融消費者的意志是自由的,沒有任何外力的作用。

3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消費者有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具體到金融領域是指金融消費者對金融商品和服務可以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詳細、準確、全面的信息。金融機構應根據金融消費者的要求告知相關信息,不得夸大收益,回避風險,不得在信息中做假。比如對于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詳細對保險合同的規定進行解釋。

4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他人不得非法獲取、利用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存款額度、資產狀況、住址電話等信息涉及到財產利益,一旦泄露會使金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處于危險之中。另外,金融消費者對自己的個人信息具有支配權,如何使用以及授權他人使用完全由其決定。在未取得金融消費者許可或者法律強制規定的情況下,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目的加以傳播和利用。

5求償權

消費者因為使用購買的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導致了人身、財產損失,可以要求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予以賠償。當金融消費者購買了金融機構的商品或服務時,其人身和財產權利如果因此遭受損害,比如存款失蹤、信用卡被盜刷等問題,金融消費者就具有依法求償的權利。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在我國頒布的一些單行法律文件中,包括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另外還有由 “一行三會”和一些地方性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有這方面的規定。但這些規定注重的是維持金融市場運行秩序,關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內容較少。其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核心法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該法規定的“消費者”僅指一般的消費者,金融消費者因其特殊性不能一概適用。其他的法律文件由于立法主體、立法目的和保護權益的不同,在操作上甚至出現矛盾,始終無法實現對金融消費者的真正保護。所以說,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制定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

(二)缺乏專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構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是“一行三會”,在這個框架里,沒有對金融消費者的主體地位和利益做出規定。華爾街金融風暴后,順應世界金融監管改革的趨勢,我國也進行了一定的調整,試圖突出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2011年8月,“一行三會”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置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代表消費者主張權利,查處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但在金融混業經營的模式下,很難區分金融消費者受損的權益到底屬于哪一領域,導致各機構互相推諉責任。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途徑過窄

目前,我國處理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糾紛的途徑主要有媒體途徑、訴訟途徑、政治途徑和信訪途徑[3]。當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發生糾紛后,訴訟途徑是最常見的處理方式,但由于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專業化性質以及訴訟時間、費用等問題,使得這種方式難以真正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媒體途徑、政治途徑和信訪途徑雖然在解決金融糾紛方面都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金融糾紛的專業性很強,也難以真正地解決金融糾紛。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路徑選擇

(一)制定專門立法

法律的保護是最有效、最持久的保護,為了實現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可以學習美國、英國的經驗,制定一部專門法律,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暫定名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這部法律中,首先要規定金融消費者和經營者處于同等地位,使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對等;其次,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費者始終是弱勢群體,為了體現公平,在金融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權益的規定上,要做有利于金融消費者的規定;第三,在法律條文中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金融消費者能夠享有的權利和金融機構需要承擔的義務,強化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

(二)設立專門機構

為填補沒有專門機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空白,按照國務院的部署,我國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內部設置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與設置機構是隸屬關系,但由于監管機構將保證金融秩序正常運行、確保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作為主要目標,這與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目標相沖突。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金融監管部門將會聯合金融機構一同應對,而金融機構的利益經常與金融消費者發生沖突。故應改變目前這種金融監管部門同時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設置,借鑒美國的實踐經驗,設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剝離其與金融監管機構的聯系,從而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集中、更完善的保護。這一部門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由立法賦予其一定的權利,使其獨立于金融監管和其他政府部門之外,保證其會站在中立的位置上來解決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的糾紛;二是在工作人員的配置上,要吸納一定比例的金融專業人士,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專門保護。

(三)構建多種維權途徑

目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金融機構或金融經營者非法侵害時,多數是通過訴訟來解決,但爭議的解決大多由于法官金融專業知識的局限性而受到影響。所以,應構建多種糾紛解決途徑,在金融領域引入仲裁、調解等制度,在仲裁機構、調解機構配置更多的專業人員,以確保裁判的準確與公平,以有利于糾紛的解決。在訴訟領域,可以考慮在全國推廣上海市法院的做法,在法院設置專門解決金融糾紛的機構——金融審判庭,這樣做有利于提高金融糾紛的解決效率、培養專業的審判人員,使金融商事案件的審理更為高效、專業,從而更有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

[參考文獻]

[1]黎金榮.后危機時代金融消費者法律界定與保護[J].長江論壇,2012(4).

[2]楊紫烜,徐杰. 經濟法學(第6版)[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159.

[3]邢會強.處理金融消費糾紛的新思路[J].現代法學,2009(9).

(責任編輯:郭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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