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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前安陽市國企職務犯罪原因的對策分析

2015-05-30 20:40
檢察風云·社會治理理論 2015年4期
關鍵詞:職務犯罪腐敗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近年來,國有企業職務犯罪高發,不僅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阻礙了企業的發展,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一些國有企業的領導干部和關鍵部門負責人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面對巨大的利益誘惑經受不住考驗,利用機制和管理上的漏洞及手中的權力和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權錢交易、或暗中實施貪污、收受賄賂,使國家和企業蒙受重大損失,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影響了社會政治穩定。近年來,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檢察院結合近年來辦案實踐,對國有企業發展過程中發生的職務犯罪進行統計分析,針對其特點、成因,制定出對策,從而做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以減少和預防企業職務犯罪的發生,更好地促進企業的發展和穩定,更好地維護經濟建設、保障社會穩定,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黨風和社會風氣的健康發展。

2012-2014安陽市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情況及特點

2012年至2014年,全市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國有企業職務犯罪案74件106人。其中,受賄罪59人,占55.66%;貪污罪34人,占32.08%;行賄罪2人,占1.89%;挪用公款罪7人,占6.60%;私分國有資產罪4人,占3.77%。從犯罪數額上看,5-10萬元案件29起,占27.36%;10—100萬元案件62起,占58.49%;100萬元以上的案件15起,占14.15%。

當前我國的腐敗出現了一些新的特征:由直接收錢收物的“硬腐敗”發展為接受節日饋贈、婚喪嫁娶、子女上學的隨份子、旅游、出國等“隱形好處”的“軟腐敗”;由個人撈錢的“小腐敗”上升為“集體福利”、揮霍公款的“大腐敗”;由內資企業的“內資腐敗”發展為外資企業參與商業賄賂的“外資腐敗”;由一人出事的“單案”擴大為一揪一串的“窩案”。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犯罪主體主要集中于一些擁有管理、經營、經手國有財產權利的人員。這些人員都是國有企業關鍵崗位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有一定職權,能支配、掌握一定數量的物資、資金,具有實施貪污賄賂犯罪的便利條件。從案件情況分析來看,企業供銷、財務人員、企業領導干部等幾類人員占有較大比例;涉案人員中,企業負責人36人,占33.96%;企業財務、供銷等管理、經手國有資產的人員60人,占56.60%。其中普通職工48人,占45.28%;科級干部25人,占23.58%;處級及處級以上領導干部33人,占31.13%。

二是犯罪方式隱蔽性,作案手段多樣化。由原來單一性的直接吃拿卡要變幻為隱蔽性更強的私設“小金庫”、作假賬、虛開入庫單、“借雞生蛋”等。如殷都區檢察院查辦的犯罪嫌疑人南某利用先后擔任安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煉鐵廠黨委書記、廠長期間,私自決定派遣安鋼煉鐵廠技術人員為營口京華鋼鐵有限公司提供技術咨詢服務,謀取利益,將獲得的技術咨詢費用在煉鐵廠廠辦私設“小金庫”,以給安鋼煉鐵廠班子成員發獎金的名義侵吞公款共計28.5萬元人民幣,南某個人分得3.5萬元人民幣。

三是利用國企改制之機貪污受賄情況突出。部分國企人員視企業改革為中飽私囊、獲取高額回報的最后一次機會,充分利用職權來享用國有生產進行處置的“最后晚餐”,大肆侵吞國有資產。在殷都區檢察院查辦洛陽市糧食局任某受賄案中,犯罪嫌疑人任某利用負責洛陽市西苑糧油公司糧店改造工程、糧食市場管理中心整體建設和洛陽市第二糧庫改制等職務之便,在業務往來及綜合大樓建設期間和第二糧庫改制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和照顧,并多次收受王某等7人共計138.5萬元人民幣和8000元購物卡。

四是“窩案”、“串案”、“數罪”比例加大。出現了單位和部門領導帶頭,團伙犯罪,利益均沾,形成“你撈我也撈”、“看誰手段高”等現象,查案時,往往發現一個,帶出一窩;挖出一個,牽出一串。如:殷都區檢察院在查辦大唐安陽發電廠機關黨支部書記常某涉嫌犯受賄罪的案件中,牽連出了安陽市電力集團董事長、大唐林州熱電有限責任公司設備部部長、大唐林州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管理部部長等一大批電力系統受賄案。

五是從犯罪動機看,表現出貪婪的物質占有欲望。從查案情況看,犯罪分子已經由“零敲碎打”小貪小占貼補家用向鯨吞國有資產予以貪圖享受轉變。如:殷都區檢察院查辦的犯罪嫌疑人陳某利用負責收取安陽市市區范圍內接水工程款、設計費(只涉及銀行轉賬,不涉及現金)水表款、開口費(2004年起不再收?。┰鋈萁ㄔO補助費(2000年2月起不再收?。┑嚷殑罩?,采取收后款補前款的方式,挪用公款用于購買中國體育彩票,由最初的幾百元慢慢地發展到后來的數萬余元,時間跨度長達十幾年之久,最終共挪用2060176.35元公款。

國有企業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凹议L制”“一言堂”、職工代表大會監事會、紀檢等部門形同虛設現象嚴重。

一是弱化思想政治工作,理想、信念發生動搖,是導致職務犯罪的思想根源。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嚴重滯后,而且缺乏針對性,沒有真正解決職工的問題和實際困難,形成“說起來重視,做起來忽視,忙起來輕視”的尷尬局面。從人類的本質屬性來看,趨利性是該屬性的一部分,貪污犯罪之所以如此嚴重,是因為權力的趨利欲望膨脹的催化,權力越大對人的這種趨利欲望的刺激就越大,越容易沖破習慣、道德、良心、法律的約束,牟取私利。(參見梁立思,田繼軍.國有企業職務犯罪原因分析及預防對策[J],法制與經濟2010年第12期)一些與錢物打交道的管理人員,看到社會上的一些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發家致富”,理想信念發生動搖,心理失衡,有的年屆退休,覺得“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大撈特撈,有的年輕人剛上班沒幾年,微薄的工資滿足不了自己的欲望,便把眼睛盯向公款,絞盡腦汁打企業的主意,鋌而走險,特別是在關鍵部門、崗位的管理人員,自恃有功勞,把自己應發揮的作用作為講條件的法碼,擺不正位置,一旦不如己意,環境、條件發生變化,就利用所掌握的權錢物猖狂犯罪。

二是監督不力,管理不嚴,是造成職務犯罪的重要原因。從調查的情況看,一些企業管理措施不到位,監督缺乏力度,致使制度形同虛設,財務制度不健全,私設小金庫,搞“暗箱操作”的問題嚴重。有的單位負責人兼管財務,隨意開支、坐支;有的誰收錢誰保管,從不向會計報賬;有的會計與領導沆瀣一氣,采取偽造發票、涂改賬目等手段貪污私分公款,企圖蒙混過關。有的管理松散、失控、混亂,使犯罪分子有隙可鉆,有機可乘。還有的國有企業,財務人員之間的制約不明確,會計和出納各行其是、互相扯皮或者不分彼此,造成財務收支活動的不規范,財務工作長期不對賬、不跟蹤、不檢查,單位財務底數不清、賬目不明,讓某些素質較差的工作人員鉆了管理上的空子。

三是步入人才誤區,過分重用“能人”,用人失察,監管不嚴。企業在選人、用人上重“能”輕“德”,重效益輕教育,只要能把生產指標完成,能把效益搞上去,就視為人才,委以重任,“一俊遮百丑”。一些追求奢華、品位檔次的生活方式對社會沖擊很大,所接觸的周圍人們的社會意識評價與正確的社會價值觀、道德觀相悖,包括他們對“物欲”的貪戀與追求,對有錢有勢者和發橫財者的羨慕,及對個人主義的自私自利和享樂主義的認同。(參見齊建華.探析國有企業反腐案例產生的原因與對策[J],管理縱橫2014.)有的高技術人才走上領導崗位,組織上在管理、監督上失之過寬,批評的多,處理的少,避重就輕,發現問題不及時上報紀檢監察部門,沒有及時把發現的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養虎為患,以至造成嚴重后果。還有的國企領導人本身就利欲熏心,一旦手中有了權力,在制度不夠完善,監督、制約不夠有力,國企改革存在漏洞可鉆的情況下,以權謀私、假公濟私甚至化公為私違法犯罪就不可避免。

遏制國企中職務犯罪的對策

通過對國有企業職務犯罪原因的調查分析,不難看出,要減少和遏制在國有企業中發生職務犯罪,就必須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創造一個使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不敢違法犯罪、不能違法犯罪和不想違法犯罪的氛圍。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

列寧說過,“法律的力量不在于給予觸犯它的當事人以多么的嚴厲的懲罰,而是在于對任何違反它的人都要使其無一例外的不能逃脫;法律的生命不在于如何殘暴,而是在于如何嚴密”。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使反腐工作有法可依。如,我國刑法相關規定,犯受賄罪,10萬以上,就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行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然而,行為人受賄,如拒不交待,認定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就使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一些人員的避風港。二是逐步完成企業領導干部從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向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的過渡?!瓣柟馐亲詈玫姆栏瘎?,對調崗、離職、退休等領導干部進行財產審計,核查收入與支出情況,對干部資產進行公示,讓干部收入與支出經得起“陽光”的洗禮。

2.大力加強制度建設,規范企業行為

以掌管“人權、財權、事權”的領導干部為重點,以雙向互動、重在預防、科學系統為原則,以梳理工作崗位、查找崗位風險、制定防范措施、設計教育內容為主要步驟,進行崗位廉政教育活動。實行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分設制,健全對重大決策的監督、效能監察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健全廉政監督員制度,各單位要聘請廉政監督員,對廉政監督員的建議和意見,要認真辦理,及時向本人反饋。完善班子成員相互監督制度,班子成員對其他成員違紀違法情況故意隱瞞、不匯報的,一把手明知班子成員有違紀違法情況而不提醒、不批評、不匯報的,要追究其責任。建立和健全巡視制度。上級部門要通過巡視,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落實一把手監督及干部八小時外管理的情況實施檢查監督。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該制度規定領導干部在任期屆中、屆末和晉升、調任、轉任、退休、辭職時要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作為領導干部選拔、調整的重要參考依據并歸入個人檔案;被審計者如存在經濟責任問題,應及時查處。建立和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即問責制。該制度要強化黨委(黨組)書記的監督責任,明確各級黨委(黨組)書記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權力運行負監督總責,重點監督領導班子成員和下級黨委“一把手”,同時實行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問責制,凡黨委(黨組)書記未履行監督責任的,追究其監督責任。

3.加強教育,形成防治腐敗的本源機制

內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根據,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防治腐敗的種種措施都要通過端正思想意識才能真正體現出實效。(參見楊習鋼,國有企業職務犯罪串案窩案頻發的原因分析與對策建議—以漢中市漢臺區為視角[J],中國檢察官2008年第10期.)因此,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是防治腐敗基礎性和長期性的工作,尤其是對一些重點領域、關鍵環節、重要崗位上的領導干部加強教育尤為重要。

要采取多種方式,使反腐倡廉教育模式從“粗放式”向“精細化”轉變,要使教育方法從“灌輸式”向“啟發式”轉變,要使教育格局從“一頭熱”向“一齊抓”轉變,要綜合運用“仁義禮智信”等傳統道德準則詮釋的現代企業管理理念教育干部職工,增強道德文化滲透力。圍繞加強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建設,使領導干部從“五風”建設中領悟為政的理念、體會做人的原則、回味黨的優良傳統、從而糾正一些領導干部思想中存在的不正之念,扼殺可能導致腐敗的苗頭,從而廓清腐敗滋生的土壤。國有企業要加強法紀法律宣傳教育,堅持警鐘長鳴。檢察機關應立足職能,充分發揮自身法律資源優勢,積極開展“送法進企”活動,通過組織企業干部職工參觀監獄、聽取犯罪嫌疑人的懺悔、旁聽法庭職務犯罪罕見庭審,以案釋法和現身說法等教育形式,普及法律知識,揭露職務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使企業干部、職工對職務犯罪的后果和所付出的個人、家庭方面的代價有完整、清晰的認識,不斷提高國有企業職工的廉政意識,增強“免疫力”,構筑不敢為、不想為的思想防線。

(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檢察院調研組:王勁曉,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司曉劍、張艷新,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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