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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校園凌辱行為刑法規制差異比較

2015-05-30 20:40江勇
檢察風云·社會治理理論 2015年4期
關鍵詞:量刑刑罰校園

發生在洛杉磯的留學生綁架虐待同胞案因涉案者均為中國留學生且部分是未成年人而備受關注。截至2014年末,我國共有約27萬人在美留學,伴隨著人數的持續增長,留美學生高速飆車、參與暴力組織等不良風氣也逐漸顯現。在國內,校園暴力事件呈多發態勢,低齡化、群體化、殘忍化的特征,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暴力行為稍有不甚便可造成不可挽回的過錯。通常校園暴力雙方多為未成年人,在具體處置過程中我國應依據《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給予“雙向保護”,既要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包括受害者與施暴者)基本的訴訟權利,又要考慮其可塑性并給予必要的改過機會。

一、校園凌辱行為預防與職責

“Bullying”通常譯為“欺凌”“欺負”,臺灣地區譯為“霸凌”。校園凌辱行為是指發生在校園這一特定物理空間內的暴力侮辱行為。根據美國國家欺凌預防中心的定義,欺凌除了包括顯而易見的身體傷害外,還包括隱藏的心理創傷及影響。一般來說,欺凌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特征:(1)欺凌是對他人的身體或情感進行傷害、侮辱的行為;(2)那些被欺凌的人難以阻止針對他們的欺凌行為,并努力保護自己;(3)存在一個真實的或者所感知到的“實力不均衡”,該“實力不均衡”是指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在身體方面、社會關系方面或情感方面有更多的“實力”。

對于校園凌辱行為的預防,中美兩國法律規定之主要差異體現在我國法律規定之實操性不強,甚至有些規定因缺乏具體操作程式而成為“僵尸條款”,而美國法律規定較為務實,權利義務較為明確,有著較強的可操作性。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未成年人應遵循家庭、學校、社會以及司法保護四位一體的保護體系,其中第25條強調對于有那些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與其家長配合管教,對管教無效或無力管教的學生應將其送往專門學校予以矯治。然因管教無效與無力管教標準缺失而使行為偏差少年于父母過度溺愛與學校之無能為力間一步一步走向犯罪深淵。對于校園暴力的預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指出教育部門及學校應將法制教育納入正常教育體系尤其是針對常見多發犯罪的預防教育。未成年人所在學?;虮O護人發現其組織、參與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這種報告義務還體現在當未成年人對針對自己或者發現其他未成年人實施的不良行為時,其亦可通過自己或者學校、父母等人或組織向有關機關報告。就報告義務而言,美國法律規定了強制報告義務,并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而我國的報告義務帶有號召屬性,具體責任的承擔未明確,因欠缺法律強制性而收效甚微。

美國法律在詳述校園凌辱行為預防措施的基礎上強調具體責任的分配與承擔且更具專業化。如特拉華州法律規定,校園志愿者與學院雇員在預防處理校園欺凌事件上應盡義務,包括發現可能存在的身體、心理傷害,敵對、威脅的教育與校園環境等。加州法律規定,公立中小學應當制定校園安全與暴力預防策略計劃,這一計劃由教育部門負責人負責實施。在實施過程中,負責人還應聽取州總檢察長的意見并制定評估標準與指導方針。該州法律還明確指出要加強對為學校提供服務的人群進行專業化指導、培訓,這一人群包括但不限于社會工作者、醫生、輔導員。

二、中美凌辱行為刑法規制之差異

當社會大眾從道德角度譴責發生在大洋彼岸的留學生凌辱同胞這一惡性案件時,涉案人員或面臨終身監禁的刑罰也讓大眾詫驚,中美校園凌辱行為刑法規制之差異有了解之必要。

(一)實體差異

實體差異集中體現在定罪與量刑兩個方面,前者是指以何種罪名評價涉罪人之罪行,后者是指在所涉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如何選擇刑罰措施。從定罪角度審視中美凌辱行為之刑法規制應以或判刑名為邏輯起點。按照美國刑法規定,此類行為可以毆打、折磨、綁架等罪名定罪處罰。如加州法律規定,綁架罪是指在違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通過強制、灌輸恐懼、挾持、扣押等方式將一個人帶至另一個國家、州、縣或者本縣的其他地方,通常涉罪人會被判處三年、五年、八年的監禁(州監獄),當在綁架過程中造成被綁架人死亡、人身傷害或者置被綁架人于死亡危險之中時,其可能會面臨終身監禁的刑罰。本案中洛杉磯檢方指控被告人綁架、折磨等罪名及被告可能面臨終身監禁的刑罰正是基于此。

然而此類校園凌辱行為在我國的刑法規制并非美國那么嚴厲,其行為評價或可遵循以下路徑予以規制:(1)侮辱罪,根據《刑法》之246條規定,以暴力方式侮辱他人人格,情節嚴重的便可構成侮辱罪。本案中翟某等人的毆打、剃發及侮辱行為符合侮辱罪的客觀行為標準。(2)尋釁滋事罪,《刑法》之293條詳述了包括隨意毆打、辱罵他人等行為在內的尋釁滋事罪行為模式,可見翟某等人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以上罪名的討論均以犯罪人年滿16周歲為前提條件,本案中的當事人年齡介于14-18周歲之間,若按照我國刑法規定,部分未成年人可能會因年齡原因而免于刑罰處罰。

探尋量刑方面差異宜以量刑結果與量刑模式為切入點。我國的量刑結果由主刑與附加刑組成,注重以罰代教的方式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而美國的量刑結果包括死刑、監禁以及社區制裁,強調對涉罪未成年人的行為矯治。在美國,保護觀察、訓練營地、家庭監禁等措施被廣泛使用,其強調未成年人應在其熟悉的社會環境中成長,本案的其中一名被告就被判處訓練營地的處罰。此外,在罪數形態處理方面,作為英美法系代表的美國采用不同于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的吸收犯、牽連犯等罪數形態模式,而不論罪數形態怎樣,均分別定罪量刑。宣告刑也并未采用限制加重等并罰原則,而僅是簡單相加。在量刑模式方面,我國實行定罪與量刑相統一的刑事案件司法量刑模式,而美國將定罪與量刑作為兩個相獨立的基本程序,在定罪程序完成后啟動量刑程序,并遵循《美國聯邦規范指南》對罪犯予以量刑。

(二)程序差異

中美在此類案件的刑事處理程序中存在一定的程序差異,該差異主要體現在庭審設置、刑罰理念與辯訴交易上。

從庭審設置看,我國少年法庭屬于人民法院的一個審判業務部門,負責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而美國的少年審判司法組織可分為有獨立建制的少年法院、家事法院與依托地方普通法院以少年法則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從刑罰理念看,我國《刑事訴訟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強調少年法庭應遵循教育、感化的基本方針給予涉罪未成年人輕緩化的刑罰處罰、以盡可能多的給予其洗心革面之機會。美國則堅持二元有護有罰少年司法政策,對那些所犯罪行極其惡劣的未成年人以類似于成年之刑事程序審理,堅持防衛之職。(張鴻巍.少年司法二元化有罰有護[N].檢察日報.)作為美國刑事程序的一大特色,辯訴交易的雙方是控訴方與刑事被告方,而非受害人與刑事被告人。發生在被告方與其他人的非法訴訟交易則極易觸及法律底線而構成偽證、賄賂等新的罪行。此次虐待同胞案件的審理進程就曾因被告方的父母試圖賄賂證人而一度中止。在我國,因民間糾紛引起并對當事人人身民主權利造成侵害的刑事案件可以適用刑事和解。具體到此案,翟某等人可與檢察官達成辯訴交易而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若在國內,翟某等人雖無法通過辯訴交易尋得機會,但其仍可在第三人或其他組織的主持下與被害人達成自愿的民事賠償和解協議,以獲得司法機關對其從輕或者免于處罰的可能。

三、美國法律對中國校園凌辱行為規制的借鑒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對校園凌辱行為的認識水平與上個世紀80年代的美國較為接近,在校園凌辱行為盛行的當下,以借鑒的眼光比較中美在校園凌辱行為上的刑法規制差異是必要的。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借鑒。

首先,降低校園凌辱行為的認定標準。我國刑法中的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無不將暴力、情節嚴重作為客觀要件予以認定,倘若將“暴力性”作為認定校園凌辱行為的重要標簽,那么很多影響兒童健康成長的校園凌辱行為將逃離法網。正如上文在凌辱行為的定義與特征中提到的那樣,凌辱行為還應包括言語的辱罵、情感的傷害,美國也已將言語辱罵、針對種族及膚色的歧視性威脅以及網絡人身攻擊等行為納入凌辱范疇并予以打擊。在校園凌辱行為零容忍的背景下,學生之間的毆打、謾罵與攻擊看似簡單,實則早已埋下罪惡的種子,以降低認定標準的方式打擊猖獗的校園凌辱行為是必然的選擇。其次,調整刑罰思維,加強刑罰力度。美國對涉罪未成年人堅持二元有罰有護的少年司法政策,即該保護的要保護,該重判的絕不手軟,這也解釋了為什么留學生凌辱同胞的主角或面臨終身監禁的刑罰。然我國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未成年人刑事原則,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味講求教育與寬容,事實上這并不可取。對于那些有前科且手段殘忍的校園凌辱行為的施虐者來講,將其作為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審理是必要與可行的。再次,設立強制報告制度。雖然報告義務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已有所體現,但多為號召性指引而缺乏必要的強制性。正如特拉華州法律規定的那樣,校園志愿者與學院雇員在處理校園欺凌事件上應承擔注意與報告的義務。鑒于此,我國可適時引入強制報告制度,以立法的形式賦予對校園凌辱行為有監督責任的主體以強制報告的義務,承擔此類監督責任的主體包括但不限于教師、學校、家長以及醫院;而接受報告的主體應當是教育行政、公檢法等職能部門。最后,完善共犯理論,打擊團體暴力欺凌行為。我國將共同犯罪中罪犯按照所起作用的不同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與教唆犯并據此處以不同的刑罰,而與我國共犯理論所不同的是,美國的重罪謀殺理論(felony murder rule)認為在團伙作案中,一人犯罪,其余人均按最重的刑罰予以處罰。事實上,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暴力性事件多為團伙、幫派作案,而打擊集團、團伙犯罪亦是我國司法實踐的重要內容。重罪謀殺理論在遏制暴力違法犯罪行為方面成效顯著,實可為我國所借鑒。除此之外,訓練營地、家庭監禁等矯正與處罰措施及辯訴交易等刑罰程序亦有借鑒之可能。

去其糟粕,取其精華。我國校園凌辱行為刑法規制在表現出不足的同時也蘊藏著些許期待。校園凌辱行為在造成身體創傷的同時,也給被害人的心理蒙上了一層揮之不去的陰影,而這些痛處可能會伴隨其一生甚至影響到下一代的成長。在當今追求法治和文明的時代潮流中,入鄉隨法遠比入鄉隨俗更為重要。所謂西方之民主并不意味著可以恣意妄為,法律亦是保障民主的有力武器,尊重法律方可贏得人生。

(江勇,廣西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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