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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民法教學改革

2015-06-11 18:32許靜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關鍵詞:司法考試

許靜

摘 要 從我國建立司法考試制度之日起,對如何看待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關系的爭論就不絕于耳。筆者從我國現實出發,認為法學教育應當走向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性的職業化模式。本文以我系在民法課程改革為例,探索在司法考試背景下民法教學改革的路徑和方法。

關鍵詞 司法考試 法學教育改革 民法教學改革

一、我國法學教育模式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的法學教育模式

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存在兩種法學教育模式:一是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實踐型模式,該模式的培養目標是律師,因此其教育性質是職業教育,教育層次設置于研究生學習階段,以案例、專題和模擬辯論為主要內容,以學生與教師的互動為目標,主要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另一種是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學術型模式,該模式的培養目標是法律精英即法官,教育層次設置于本科學習階段,強調對理論知識的講授,同時鍛煉學生分析和解決案件的能力。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教育借鑒德國和法國的模式,即精英教育。但是隨著我國法學界干脆重視司法考試的作用,逐漸將精英教育目標與職業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吸收了案例教學和討論學習等英美法系教學模式。

(二)我國法學教育模式存在的問題

1、法學教育目標不清

我國教育目標是培養既能從事法律職業,即成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又能進行理論研究,即成為學者的復合型人才。這種目標的雙重性使得法學教育內容和方式等環節無法體現法律職業的要求,更多追求的是學究性理論教學,這使得教學內容中理論性強,實踐性弱,無法培養和鍛煉學生的思維能力。大部分法學本科生需考取碩士研究生或司法考試才能實現法律職業,其余學生只能從事非法律職業。有數據表明幾所著名法學院本科生畢業后從事法律職業的比例很小,如2010年中國政法大學是13.57%,北京交通大法學院是2.88%,北京大學法學院是21.43%,清華大學法學院是4.94,①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極大浪費。據《2013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公布的數據表明,2012屆本科畢業生就業率最低的專業是法學。②這類現狀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學教育定位不清導致嚴重脫離市場需求。因此我們應當讓法學教育從單純強調形而上的“學術派”走向觸手可及、更多解決實際問題的“務實派”。

2、法學教育方式問題

我國法學教育方式屬于“填鴨式”教學,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學習更多依靠死記硬背。這種教學方式可以使學生系統地掌握法律知識,但不能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判斷能力。芮沐在民國初期就曾指出:“本國各學校法科著重知識的灌輸而不及方法的傳授,此端為本國法律教育最大弊端?!雹郾M管在近幾年的教學改革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學和討論學習的方式,但是主動權仍然掌握在老師手中,無法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在現有的考核模式中,一般是對學生的記憶力進行測試,而不測試學生的判斷能力和思維能力。

二、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是地方院校法學專業的生存和發展的迫切要求

(一)就業率成為衡量地方法學院系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

據統計截至2008年11月,全國共設立法學院系634所,法學本科生30萬人左右,法律??粕_22萬多人。④在法學院和法律系越辦越多的情況下,法律專業學生越來越多,就業壓力越來越大。近幾年,法學專業一直被就業藍皮書課題組列為紅牌警告專業。同時從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困境來看,法學教育的改革應當改變過去過于重視學術教育,而建立側重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模式。特別是在法律專業學生越來越多和就業壓力越來越大的現實情況下,司法考試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我們的調查問卷顯示我系2015屆法學本科生的98%的學生參加了2014年的司法考試,其中有90%以上的學生參加司法考試是為了以后為就業拓寬渠道。司法考試對法學專業學生具有如此的吸收力,我們無法忽視司法考試的重要性。

(二)司法考試制度對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的影響

1、教學方法

我國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前,只有律師資格考試是作為律師職業準入的標準而存在的,而對法官和檢察官沒有職業準入標準。在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之后,提高了法律職業的準入水平,這不僅需要法學理論知識,還需要相應的法律職業能力。法律職業能力的培養不僅需要法學理論知識培養,更需要法學實踐能力的培養。這就要求老師在課堂上不僅要講理論,更要講實際,因為法律知識要到實踐中才能發揮最大作用。老師在講授知識點時要結合貼近現實的案例,分析如何理解案件,如何找到相應的法學知識點去解決案例。這樣不僅有利于學生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更讓學生學習到正確思維方法,以便于提高其思維能力和應變能力。

2、課程考核方式

目前法學課程的考核題型主要有單項選擇、多項選擇、填空、判斷、簡答、論述、案例分析等幾種,此類型主觀命題過多,命題難度不高,教師評卷隨意性大,同時也無法反映學生真實的學習效果,特別是無法反映學生的理解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而近幾年我國司法考試第四卷論述題出題越來越具有開放性和務實性,如2008年的裸聊案(2008年)、2009年信用卡透支案以及2010年行政協商和解案等,從評分來看沒有設置統一的標準,只需要學生“自圓其說”即可。這種多角度、跨學科的考題需要法學教育要突破以往單一的考核方式,合理選擇考點,合理配置考試題型的比例,特別要注重對學生思辨能力的培養和對綜合知識的運用。

三、司法考試背景下“民法”課程改革的思路與具體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

建立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性的法學教育改革,采取怎樣的教育改革方式顯得非常重要。針對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職業化的要求,我們在思考應當如何調整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應當如何設置課程內容才能體現對法律人才的要求,應該偏向應試還是偏向職業技能的培養,應該如何融通兩者的目標。結合我院公安院校的特性以及我系的具體情況,以培養專業復合性和實用性為目標,從教學理念、課程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課時安排、教學手段上積極做出改革嘗試,以實現民法教學內容的司法考試導向。

(二)具體做法

1、教育理念

民法課程的總體教學目標是著力培養學生具體扎實的民法素養,通曉我國民商法理論和實務,掌握民法相關實踐技能,具備常見的實踐問題的處置能力。能夠在各級政府部門、司法部門和律師事務所等從事民法實務操作和法律工作。把對法學理論學習頗感興趣、想致力于法學理論研究的學生定位于理論型方向,引導并支持其繼續攻讀法學碩士學位;把有志于從事律師和司法實踐的學生定位于實踐型方向,重視其理解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加速其案例分析能力處理實踐問題能力的形成,使學生能夠在獨立思考下完成對案件的合理判斷,并要求其能通過司法考試。

2、課程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

在司法考試中民法所占的分數比例一般都在90~100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說法。題型為單選題、多選題、不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在應對司法考試中時學生的功利性很強,認為只需要記憶重點內容就可以輕松過關。

首先,需要對司法考試中民法內容重點考點進行了分析,總結出考點所反映出的理論性知識以及綜合性知識的運用,在此基礎上制定出相應的民法教學計劃。

其次,在教學方式上注意把復雜問題簡單化。目前法學本科生多為90后,缺乏一定生活經驗,而法律是生活經驗的高度抽象,如何能讓他們在短時間理解成為民法教師必須解決的一道難題。因此教師首先把民法教材由厚讀薄,總結出民法知識點的大概框架;在講授中逐一向學生講解,讓學生對民法有大概的框架性知識,如若老師講解所有知識點,學生可在框架性知識的引導下自我學習;最后,老師講解知識點時要結合實際把復雜問題簡單化,以有利于學生理解和思維能力的提高。

最后,要慎重挑選民法案例。案例所涉及知識點的多少和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案例教學的質量。選擇適應司法考試需要的民法案例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新穎性。由于近幾年民事法律規范修改的頻繁使得在法律適用上出現新的問題,因此在選擇教學案例時要緊跟實際生活,以此引發學生們的興趣;第二,教學性。選擇適應司法考試的題型和題量的民法案例,最好能在一個案例中出現多個教學知識的重點和難點,能夠使學生通過討論一個案例來提高其分析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課時安排

在與司法考試內容相融合時,需要對各科門的課時做出適當調整,對有利于培養學生判斷能力和思維能力并在司法考試中所占分值較大的課程,應多設置課時;而且課程先安排部門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法理學和憲法學放在后面。從2015屆法學專業學生的問卷調查來看,96.3%的同學認為在學習法理學和憲法時無法理解,這是因為法理學和憲法的高度抽象性和原則性使剛入門的學生感覺為“摸不著頭腦”。讓學生先學習部門法,深刻理解什么是法律,再來學習法學理論課就好理解得多。因此民法可以從大二上學期提前到大一下學期,商法可以從大三上學期提前到大二下學期。

4、教材的選擇

我們認為教材的選用是否適當直接影響著一門課程目標的實現和功能的選擇。目前民法教材大多偏重于理論,涉及實踐應用內容較少。因此在適應教學目標的轉變和銜接司法考試過程中,地方院校更應選擇實踐性強、內容簡潔的教材,以便于教學和學生的自我學習。

5、考核方式。我系民法課的試題類型為填空、單項選擇、多項選擇、簡答、論述、案例分析等。類型命題主觀過多,改卷隨意性大,不能反映學生真實的學習能力和思維能力。因此我們為了銜接司法考試的內容,按照司法考試的題型和題量對民法課程的考核方式進行改革,重點考核具體案例以及民法知識運用的能力,逐步提高學生的判斷能力和思維能力,并使他們逐步適應司法考試的題型和題量。

此論文為湖北警官學院院級教改項目《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法學教育改革探索——以“民商法”課程教學改革為例》(2015JG06)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黃薇.法治化進程中的司法考試制度——以新中國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轉型為視角[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4):35.

②中國皮書網http://www.pishu.cn/psfb/455372.shtml,就業藍皮書課題組,2013年6月17號.

③何勤華.民國法學論文精粹(第1卷)[M].法律出版社,2003.

④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cn/edu/qzjy/news/2009/03-09/1593950. shtml,2012年5月22日.

⑤黃漢芬.高校教材選用中的問題及對策[J].桂林航天工業高等??茖W校學報,2008(2).

參考文獻:

[1]李自玉,黃宏起.我國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教育改革[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3).

[2]薛維然.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法學自主學習教學法[J].沈陽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權),2013(8).

[3]王春業.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當以司法考試為導向[J].太原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1).

[4]李文沛.司法考試背景下法學專業教學改革探討[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12(8).

[5]曾大鵬.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互動關系之間探究[J].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3).

(作者單位:湖北警官學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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