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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在西部農村法律服務中的作用、不足及完善

2015-08-04 17:36張強
環球人文地理·評論版 2015年6期
關鍵詞:人民法庭服務體系職能

張強

摘要:隨著中國農村社會的變革和快速發展,農村法律服務體系逐漸形成。人民法庭在西部農村法律服務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的同時,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對此,本文試圖通過論述人民法庭在西部農村法律服務中的現狀來尋求解決措施,進一步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

關鍵字:人民法庭;農村法律服務;作用;現狀

一、農村法律服務的界定

農村法律服務是我國特有的一個詞匯,至今尚未有確切的定義。在實踐中,農村法律服務的主體呈現多樣化,包括農村地區的司法組織、村委會、鄉鎮政府、基層派出所、法律服務所等。其次,農村法律服務的對象也極為廣泛,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其服務對象還包括個體工商戶和服務業者等非農主體。所以,筆者認為應該從廣義上去理解農村法律服務,分別看待其不同的主體在這過程中所發揮的不同作用,以便更好地完善這一服務體系。

二、人民法庭在西部農村司法中的作用

農村法律服務體系中主體較多,但作為真正司法組織的卻只有人民法庭,其在農村法律服務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偟膩碚f,主要有以下幾個職能:

1.基層司法的功能。人民法庭作為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審理案件,實現對個案的定紛止爭,體現司法正義?;鶎铀痉ǖ穆毮芫褪腔鶎尤嗣穹ㄍバ惺狗ǘǖ乃痉毮?,這也是人民法庭最主要的職能。人民法庭通過這個職能,審判了許多的案件,堅守在司法為民的第一線。

2.兼具糾紛解決和法律服務職能。在糾紛解決方面,人民法庭通過依法審判,實現對個案的定紛止爭,促進個案的糾紛解決。糾紛解決功能主要是伴隨著司法職能的實現而得到體現,法律服務職能的單獨實現,有可能也伴隨著糾紛的解決。實踐中,經常有農村居民來人民法庭咨詢相關法律問題,此時法庭內的工作人員則充當了法律服務者的角色,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這樣,人民法庭既實現了糾紛解決職能,又為當地人提供了免費的司法服務,在農村法律服務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3.基層治理的作用。通過延伸司法職能,參與社會治理,促進矛盾糾紛的源頭化解,培育理性文明、民主和諧的基層社會秩序。②這個功能是通過延伸其自身固有的司法職能,與其他鄉村司法機構和組織、地方行政相聯系和相結合,共同參與治理社會而發揮的。人民法庭作為基層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其他組成結構一樣不可或缺,都是實現基層治理的必要環節,都在農村法律服務中發揮著應有的作用

三、人民法庭在西部農村法律服務中存在的不足

1.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員專業水平和素質參差不齊。關于基層法官的大致狀況,蘇力先生曾做過調查,主要有復轉軍人進法院、大專院校畢業生進法院工作、其他地方單位調進法院工作等三類①,這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層法庭的法官的專業化水平值得深憂。實踐中,受到地區經濟水平和工作待遇影響,高學歷的法學人才在西部基層更加少見。

2.人民法庭辦理案件數目很多,而人員數量和人員配置不合理,在上級法院過于追求司法效率的指導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審理,不利于基層司法正義的實現。數據顯示,在西部農村和其他邊遠地區,人民法庭辦理審結的案件在同期人民法院辦案總數中占很大的比重。因而法庭工作人員在農村法律服務中的積極性不高,對當事人態度冷漠,不利于向農民普及法律知識和為他們維護合法權益支招。

3.基層法律服務隊伍逐漸減少,農村法律服務缺少國家法律保護。從2000年開始,全國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數量急轉直下,從業人員大幅減少,據統計,全國真正在一線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不超過3萬人,實際從業的法律工作者與農村人口的比例還不足0.003%。②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需要對農村法律服務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以解決現實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滿足農村法律服務市場的需求與發展。

4.基層法庭的審判和調解呈現出不同的結構形態,價值導向更加趨向社會穩定③,其受到的不同外力影響因素仍然很多,由此可能影響基層司法的效率和司法正義的實現。人民法庭的審判體現出的更多是一種形式上的司法,而在調解中,法官經常處于主導地位,因而更像是一種傳統的治理化形態。而現在價值導向卻從社會治理轉移到了社會穩定。在鄉村司法中,基層法官也易受到行政權力和其他外力影響,對基層司法實施形成不利的環境。

四、完善人民法庭的對策

人民法庭在農村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僅需要人民法庭自身的不斷完善,同時也要求其他主體的不斷改進。從這兩個角度來談,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

1.加強基層法官的文化和專業素質建設,將書記員專職化,對基層司法工作人員進行法律專業訓練,進一步使基層司法工作人員專業化?;鶎臃ü?、審判員和書記員等司法工作人員專業化水平和素質不高,是我國基層司法普遍存在的一個重大的問題,是關乎法治化進程的一個重要問題?;鶎臃ü傩枰μ岣邔I能力,國家應該考慮建設健全完備的法律人才培育制度和法律人才選拔制度,從源頭上解決問題,使基層司法工作人員專業化。

2.合理配置各人民法庭工作人員數量,完善法院內部考評和監督制度,使司法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對法律中程序性方面有關規定的重視,注重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人民法庭在提供法律服務的時候應當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既不耽誤工作,也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做到司法效率和司法正義的雙重實現。

3.逐步完善其他農村法律服務主體,設置律師服務機構。西部農村地區由于貧窮,專業法律人才和律師服務機構缺少,因此可以在這些地區設立一些專門的律師服務機構,在經濟較為發達的需求量大的地區或在需求量小的幾個地區聯合設立律師事務機構,這對合理構建農村法律服務體系也是有積極意義的。

在我國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農民對農村法律服務的需求逐漸增大,但由于農村和城市之間的巨大差異、東西部農村之間存在的客觀差距,使得西部農村法律服務體系遠未成熟,農民的法律意識仍很淡薄,所以鄉村司法組織任重而道遠。想要讓西部農村的農民群眾真正享有法律服務需要各個主體的不斷努力和完善,需要積極發揮人民法庭的作用,建設合理而完善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

注釋:

①參看,蘇力《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237至247頁。

②陳婷《農村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調查與思考》,載《法治與社會》,2010年5月(上)。

③陳柏峰《當代中國鄉村司法的功能與現狀》,載《學習與探索》2012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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