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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性賄賂入罪

2015-08-05 00:03史飛江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摘要:性賄賂包括性受賄和性行賄兩種,但不論是哪一種情況,都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和公正性。在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性賄賂已經成為賄賂犯罪的一種新形式,使各個崗位的工作人員的氣節受到侵害,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文主要就性賄賂的含義、社會危害性及對性賄賂的立法來論述其入罪的可行性進行論述,探討并提出將性賄賂入罪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性賄賂”;入罪;權色交易

中圖分類號:D924.3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226-02

作者簡介:史飛江,女,四川閬中人,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2014級碩士研究生,刑法學專業。

一、“性賄賂”的概念及其危害性

(一)性賄賂的概念

“性賄賂”主要包括性行賄和性受賄兩種情況,性行賄是指不法人員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向相關國家工作人員提供不正當的性服務的一種情況;行受賄是與性行賄想對應的,即國家工作人員答應了請托人的不正當要求,且接受了請托人不法的性給予,利用自己的植物之便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種情況?!靶再V賂”一直都備受各界人士關注,就算在今天仍是一個熱點話題。媒體經常有報道各地官員因為包養情婦、嫖娼等不雅事件而落馬的消息,充分體現了人們對日益嚴重的“性賄賂”案件的的擔憂。所以將“性賄賂”納入法律的調控范圍是非常必要的。

(二)“性賄賂”的危害性

1.“性賄賂”對政治領域的危害

國家的政權被“性賄賂”直接危及著。國家工作人員是我國公共權力的擁有者,正因為他們對公共權力的占有,行賄者利用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從而得到不正當利益。廣大的勞動人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權力,是人民給予了國家工作人員權力,他們是受人民的委任從而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為人民行使好權力是應當的,這是他們的分內之責。原羅湖區公安分局局長安惠君就多次接受男警員的性賄賂,曾多次向英俊的男下屬作出性暗示。如果該下屬順應她,回深圳后就能夠升遷,不然就永遠升職無望,原因是“有待磨練”??梢钥闯鲂再V賂現象的發生就是國家工作人員踐踏權力、濫用權力的表現,這種以權謀私的行為直接影響的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權力與人民群眾之間的緊張與對抗關系,嚴重危及到整個國家政權的穩定。

2.“性賄賂”對經濟領域的危害

“性賄賂”造成國家經濟紊亂,大量的國家資產流失,破壞了市場經濟,并且給恢復經濟制造了很多障礙。市場經濟的一大特點就是公平競爭,市場是天生的平等派,當權色交易進入市場后就破壞了市場的平等性,使市場競爭不再以價值規律為基礎。還會導致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失控,國民經濟混亂,結構失調。

3.“性賄賂”對道德領域的危害

性賄賂不但破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和國家活動的公正性,還破壞了中國幾千年的美好傳統美德,使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錯位,致使道德被破壞,人們也失去了人性本應有的靈魂。腐化墮落的國家工作人員一旦陷入性賄賂的深淵里,就會難以自拔,忘記自己的身份和職責,精神萎靡不正,貪圖享受,吃喝玩樂。若一國都陷入貪圖享樂的淫靡氛圍中,國將不再是國,必將引起人民的反抗,最終導致整個國家的經濟衰退,而落后必定挨打。

二、性賄賂入罪的合理性

(一)從性賄賂社會危害性的特點論其入罪的必要性,由于“性賄賂”因為具有以下特點,由此決定了它擁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

1.發展非???,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成為社會難治的公害。以前賄賂犯罪大多以有形的物質、金錢為標的物,但隨著我國對賄賂犯罪打擊的進一步加強,賄賂犯罪的形式呈現出多樣化,如情色賄賂、信息賄賂、精神賄賂、機會賄賂等,其中情色賄賂發展最為迅猛,并且因其手段隱蔽,不留痕跡,對它的的打擊也有一定的難度。

2.已經從暗中轉向公開。很多官員把包養情婦看做是自己的本事,就好像誰包養的多,誰就更有能耐,就算是在工作中恐怕他們也沒有這么起勁。以前他們還在暗地里包養,而現在一些官員出去出差或者聚會都把自己漂亮的情婦帶在身邊,以此來互相攀比,看誰的情婦漂亮,而不是在比誰的工作做的更好。

3.用公費來滿足欲望。國家工作人員出差、出國考察,回來后都是可以報銷的,只要有發票。一些公費去外地考察的官員,除了考察、欣賞美麗的風光外,對美色也很感興趣,大概是他們已經厭倦了只是看風景的光景。所以晚上大多會去紅燈區,外國的紅燈區也很聰明,看到是中國人來,會主動說他們那里能開發票。以至于外國妓女會的最多的一句漢語就是“有發票”。

4.有結伙發展的趨勢。以前的性賄賂可以說都是在暗地里各干各的,行賄者對受賄者的行賄是一對一的、直接的,各個官員受賄也是干自己的,其他官員都不知道,但天下沒有不透風的墻,一個官員受賄始終都會被他人知曉,后來逐漸形成斡旋受賄,形成裙帶關系。官員也越陷越深,有越來越多的把柄在別人手中,對國家政權構成進一步的威脅。

(二)駁反對論者,論性賄賂入罪的可行性

性賄賂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該納入法律的調控范圍,一直以來理論界都存在著截然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首先,賄賂應局限于財物的范圍;其次,對性賄賂進行刑法規制會侵害女性權益;再次,將性賄賂納入刑法的調整是對個人隱私的侵犯;第四,性賄賂應該是道德調整的內容,和法律無關根本就沒有關系;第五,性賄賂取證太難,就我國目前的偵查技術和取證的方法,是很難收集到可以形成完整證據鏈的證據的,如果只是有一部分的證據,根本就無法定罪量刑。

從前面的關于性賄賂的特征能夠看出,第一,性賄賂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質條件想符合的,可以納入犯罪的范圍。第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經濟的快速發展,性賄賂已經不僅是光憑人們的道德能夠調整的,我們需要將其納入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第三,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對性行賄予以懲罰和教育不違背刑法的謙抑性。第四,對性賄賂治罪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婦女權益,使她們不再那么容易像財物一樣被利用,從而成為交易的工具,可以更好的增加婦女的自信感。第五,像前面所說的那樣,性賄賂的發生不容易被發現,很隱蔽,不過證據具有客觀性,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只要偵查人員有更高的技術和偵查手段,更加細心理智的分析每一個證據和環節,就一定能找到犯罪分子的蛛絲馬跡并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第六,民意不可違,法律本來就應該是人民意志的表現。并且有相關學者對關于性賄賂是否應該納入犯罪做了民意調查,相關數據表明絕大部分人都是同意其入罪的,可見,將性行賄納入犯罪已是眾望所歸。

三、關于“性賄賂”入罪的立法建議

基于以上論述,可以對我國的現行刑法作如下修改意見:

(一)將《刑法》第385條中的“財物”修改為“利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389條也修改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利益的,是行賄罪。通過意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利益”作出明確的規定,即不僅包括物質性利益,如金錢財物等,而且也包括非物質利益,如人格尊嚴、商業信譽、性賄賂等。

(二)可以借鑒現在國際上的立法經驗,將《刑法》第385、389條中的“財物”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的可以修改為不正當利益或者報酬: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不正當報酬或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不正當報酬或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389條也修改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當報酬或利益的,是行賄罪。這樣不僅能跟國際接軌,還順應了時代的潮流。

(三)第三種方式是直接在《刑法》的第385條增加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或接受他人性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論處。在第389條中增加第四款:因被勒索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性賄賂的,是行賄罪。我們黨和國家目前和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懲治腐敗,進行廉政建設。因此面對性賄賂的危害,我國應當盡快的將性賄賂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之內,以減少其對社會的危害性、提高司法行政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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