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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若干問題

2015-08-05 00:04林玲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環境保護法環境公益訴訟難題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環境保護問題受到人們的高度關注。新《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新環保法)第58條在原有基礎上,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放寬了環境公益訴訟范圍,具有重要意義。但要在實踐中真正實施這一規定,仍存在諸多問題。因此,應構建環境公益訴訟具體制度,對提起訴訟的主體作出界定并適當擴大,提升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能力,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庭,實行“三位一體”的集中審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生態資源環境司法保護聯動機制,為依法審理環境資源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各類案件提供有力保障,助力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構建“美麗中國”。

關鍵詞:新《環境保護法》;環境公益訴訟;難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68;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228-02

作者簡介:林玲(1992-),女,廣西玉林人,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2014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

一、新環保法助力環境公益訴訟

原環保法對環境公益訴訟缺乏一套完備的機制,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常陷入“有法可依”但“有法難依”的窘境,對于許多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法院最終均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不予立案。在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依法治污”、“重典治污”成為新的環保訴訟理念。新環保法的最大亮點是完善了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適格主體;對立法理念、法律原則、法律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對原有規定作出了重大的革新和顯著的突破,被稱為中國史上最嚴格的環保法,為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可譽為我國環境立法史上又一里程碑。

(一)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主體

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始終是《環境保護法》修訂進程中的重點,新環保法將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明確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保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這一規定同時從“質”和“量”方面充實了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組織”的法律內涵。

(二)放寬了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

新《民事訴訟法》將環境公益訴訟的范圍限定為環境“污染”,在此基礎上,新環保法拓寬到包括生態破壞公益訴訟,促使環境公益訴訟的及時性、全面性、針對性,將更有利于保障社會公眾全面參與環境保護,更加符合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與要求。

二、環境公益訴訟面臨的難題

隨著新環保法的正式實施,環境公益訴訟將成為遏制企業污染和破壞環境的有力武器,然而,新環保法在某些規定上仍過于原則化,缺乏各個階段詳細的操作程序,導致環境公益訴訟在一定程度上仍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缺乏環境公益訴訟具體規則

我國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均未作出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具體規則,而實際上,無論是環境公益訴訟的管轄、起訴主體資格、訴訟范圍、證明規則、舉證責任分配,還是訴訟費用承擔、賠償金數額及歸屬等均應細化。

(二)民間環保組織無意愿或無能力提起公益訴訟

近年來,我國民間環保組織數量逐年增多,但大多數處在初創階段,普遍存在籌資渠道狹窄,資金來源單一、數額不穩定,缺乏經驗豐富的環境法律專家,欠缺高端檢測技術、設備等問題,民間環保組織仍面臨諸多窘境,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環保公益訴訟的相關司法保護制度不足

長期以來,我國缺乏針對環保公益訴訟的司法保護制度,導致難以通過訴訟渠道解決環保糾紛,立案難、取證難、執行難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難題。

1.立案難

首先,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逐年增多,但近十年來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成功受理比例較低。其次,在受理的案件中,由行政機關或檢察機關提起的占絕大多數,極少出現由民間環保組織或個人提起。再次,部分法院常以“涉環保糾紛應由政府部門解決”為理由拒絕受理。

2.取證難

在環保糾紛中,受害者搜集證據面臨諸多困難,且出于復雜的利益關系,地方政府常偏向污染企業一方,當地環保部門往往拒絕向公益訴訟主體提供污染的相關數據;受害者請求賠償,須經有關鑒定單位評估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額,然而這些證據難以獲取,最終導致法院判定原告敗訴。

3.判決執行難

環境公益訴訟中,常出現難以如期執行法院判決的情形,例如污染企業通常以自身虧損為由拒絕或拖延履行賠償義務,怠于采取相應的治污措施等。長期以往,導致環境公益訴訟形同虛設,大量環境違法行為得不到遏止和懲治,企業污染成本低,導致我國生態環境總體持續惡化。

三、完善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

新環保法的正式實施,標志著當前在我國推進環境公益訴訟的時機已成熟,為更好地保障新環保法的實施,應將工作重心放在完善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程序規則上,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一)制定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規則

公益性、技術性、社會影響性是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特征,決定了環境公益訴訟應區別于普通的民事和行政訴訟。在立法層面,應完善法律規定中有關環境污染的規定,進一

步加重環境污染行為的責任。例如,確定環境公益訴訟的管轄法院包括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發生地、造成公眾環境權益損害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故意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證明上,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和因果關系推定規則;規定在原告勝訴的案件中,由被告承擔原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調查費、鑒定評估費等合理費用,加大污染者的違法成本。

(二)提升民間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能力

首先,引導政府部門、企業、社會組織與公眾對環境公益訴訟形成正確的認識,傳播相關法律精神,提升非政府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意愿;其次,應加大國家對環境公益訴訟專項資金、政策、技術等投入,解決環保社會組織的資金、技術、人員難題;再次,加強環境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鼓勵高校教授和研究中心學者到環保社會組織進行環境法律實務和訴訟技能的培訓。

(三)多措并舉,解決環境公益訴訟難題

1.轉變司法理念,加大環境違法犯罪成本

在現有懲罰性司法理念下,應大力提倡性預防性和恢復性理念,在污染者應對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上,還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責令其停止侵害或恢復原狀;同時,應對環境污染案件判決履行方式有所創新,對環境和生態違法的處罰,除了金錢罰以外,還應包括一定程度的行為罰,規定環境致害人承擔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

2.推行“三合一”集中審判制度

目前環境執法和司法實踐中仍有許多薄弱環節,應全面推行“三位一體”集中審判制度,即在各省高院和中院內設立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庭或合議庭,將環境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劃歸其統一審理,由法院審判業務骨干擔任審判長,規定各基層法院集中審理本區域內的案件,通過集中、專業、高效的審判機制充分保護資源環境。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有利于統一實施司法裁判標準,對我國環境形勢的惡化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切實維護廣大社會群眾環境權益。

3.建立司法保護聯動機制

環保案件通常涉及政府部門、企業和公民等多方利益,應建立健全的環境保護案件集中審判機制,解決各類跨區域環境難題,各級法院須加大對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視,嚴格執行新環保法的規定,依法受理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的環保公益訴訟案件。

[參考文獻]

[1]呂忠梅.環境法新視野[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117-120.

[2]葉俊榮.環境政策與法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224-230.

[3]劉瓊娥.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探討[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3,12,12:142-144.

[4]張澤.公民個人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資格辨析[J].學術交流,2013,2,2:59-62.

[5]王燦發.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及其爭議[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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