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領導干部與企業團體關系的相關文件
發布時間:2013年10月19日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組織部
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限期對黨政領導干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不留死角;同時規定,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再發現有違規兼職(任職)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防止清理之后再出現反復。
(圖/CFP)
發布時間:2014年6月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組織部
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被進一步從嚴規范。如兼職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期間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團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發布時間:2015年2月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
上海的省部級領導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經商辦企業;市委、市政府委辦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市管企業正職等重點管理崗位的領導干部,其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上海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編輯:馮曉淑 fxs091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