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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官商交往的十種越界行為

2015-09-05 06:27/
關鍵詞:權錢交易大款時任

文 / 張 亮

警惕官商交往的十種越界行為

文 / 張 亮

有些耐不住寂寞的官員進行權力尋租,他們有的結交一些大款朋友,稱兄道弟,不分你我,利益分成;有的對于有求于官員權力的商人吃拿卡要,雁過拔毛,強取豪奪;還有的官員道貌岸然,表面上拒收錢財,但個人的各種開銷,全部由大款們支付。這種官場現象一多,引起了廣大群眾的極大不滿,人們稱這種官商勾結行為為“傍大款”,在群眾眼中,這些官員失去了應有的素質和底線,令廣大人民群眾深惡痛絕,被人民所不齒。

這些年來被揭露的一些官員權錢交易類的職務犯罪案件,其誘因無以不是身邊的一批“大款”。有的是幾個大款像“眾星捧月”,哄著一個官員的;也有的是幾個官員像“鬣狗啃尸”,惡啃一個大款的。于是,一個大款出事,帶出一批貪官;一個貪官案發,“連累”一幫大款。

官商交往不講原則,甚至相互勾結、權錢交易的表現各種各樣,五花八門,主要有以下十種表現:

之一:不法商人,購買權力

一些不法商人為了達到“暴富”的目的,他們普遍采取“購買權力”的手法,千方百計與手握權力的官員扯上關系,他們信奉“有錢能使鬼推磨”,只要金錢鋪路,沒有搞不定的官員。于是請客吃飯、饋贈禮品、安排活動、給予禮金、入股分紅,直至送上巨款,無所不用其極。不法商人為了能夠與官員拉上關系,把官員追求什么、喜歡什么、癡迷什么研究得十分透徹,而一些官員卻沒有意識到這種危險。把64個官員拉下水的不法商人賴昌星曾經說過,不怕官員太高傲,就怕官員沒愛好。真可謂一語道破天機。

這就是典型的購買權力,貪官以身說法回顧“權力、良心被買走,幸福生活也被買走”。當然,更重要的是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府、公務機關、公權力在人民群眾心目中應有的形象,危害結果極大。

擁有公權力的各級官員們,千萬不要把自己的政治生命押在企圖用金錢購買權力的不法商人們的身上!

之二:私欲膨脹,權力尋租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分配逐步拉開了差距,一些官員的心態失去了平衡,對金錢的誘惑,由抵制、拒絕到半推半就,再到來者不拒,最后則變本加厲,不但吃拿卡要,甚至強取豪奪、不擇手段拼命實現權力尋租。

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時任上海華誼(集團)副總裁、雙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范憲,在外地進行國資投資過程中,給外地某企業提供了各種幫助,外地某企業為了表示感謝,當然還期望今后能夠不斷得到范憲這個國企大老板的“關照”,送上了價值千余萬的某大酒店的股權500萬股。具有博士頭銜、優秀企業家、改革風云人物光環的范憲當時也有思想斗爭,收下吧,不太合適;不收吧,心理不平衡:沒有我,人家憑什么賺大錢??!于是,便假借他人的名義收下了這筆巨額股權。其實,無論使用什么名義、無論采用什么手法,其根本上就是權錢交易、權力尋租。如今他在獄中哀嘆:“我就是被權力尋租害慘的!”

防止權力謀私、防止權力濫用,最好的措施就是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就是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權力尋租者可以休矣!

之三:不講原則,同利為友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根繩子上的兩只螞蚱”就是官商勾結的鮮明寫照。一些官員為了個人的利益,不講原則,放棄警惕,“有奶便是娘”。他們錯誤地認為,只要與商人(有求于自己的請托人)形成經濟上的交易關系,得到的好處便是雙方合作的“利潤”或者“回報”,他們往往以合辦公司、合伙投資、合作買賣的名義掩蓋實質上是權錢交易,鉆法律的空子。

時任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長的雷淵利因為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他總結教訓時說:“我與300多個老板、開發商結為朋友,利用自己的職權為他們解決問題,他們以不同的方式回報我,送錢送物送房子,這是典型的權錢交易?!?/p>

之四:心懷鬼胎,相互利用

一些官員在與商人接觸過程中,相互勾結、相互利用,臭味相投,沆瀣一氣,使官商關系演變成為見不得人的權錢交易關系。

這種官商關系完全是以權錢交友:權在友在,權失友踹;財聚人聚,財散人散。

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某司法機關公務員王某交代:“一些不法分子用他們的‘男人不發財,白在世上待’的思想以及行為來影響我,我也開始想要發財了。我需要發財,我的家庭也需要金錢,孩子上大學也需要金錢。從此以后我對金錢特別敏感,只要有人送,我就敢收,不管三百、五百,我來者不拒,最終發展到直接參與犯罪團伙坐地分贓,放縱的后果使我越走越遠了?!?/p>

實踐證明,掌握著公權力的各級官員,在與商人接觸過程中,以權錢交易代替原則界限,這是非常危險的。不法商人們在有求于官員之時,低三下四,恨不得叫你“爺爺”;可是,當他們的利益受到威脅時,一定出賣你,此刻你叫他“爺爺”也無濟于事了。

之五:放棄警惕,陷阱誘惑

習近平總書記曾深刻指出:“現在的社會,誘惑太多,圍繞權力的陷阱太多?!逼浣沂玖水斍皺噱X交易、腐敗犯罪的要害,各級官員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和警惕。

因受賄一千余萬元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時任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長期與一批房產開發商們打得火熱,雙方呼之即來、揮之即去。但當在某塊土地開發過程中沒有滿足對方的要求時,對方竟然精心設計了讓劉副市長出國休假的“陷阱”,將其在國外休假期間的不法行為秘密予以攝錄,然后提交給紀檢機關,最終其落得身敗名裂、身陷囹圄的悲慘下場!

“天上不會掉餡餅”,不法商人們的行賄行為,其實質就是一種“投資”,他們期望的是高額的回報,官員們一旦陷入了這個怪圈,就難以自拔,只能被牽著鼻子走,哪天他們的不法行為露餡了,那官員的政治生命也就到頭了。所以,當官員收受賄賂的第一天開始,其的政治生命就轉移到了行賄人手里,哪天讓你結束政治生命,完全由他們說了算。

之六:下不為例,自欺欺人

第一次是危險的。無數事實證明,貪官第一次受賄往往是存在思想斗爭、猶豫不決的,但因為以為“就此一次”、“天知地知”、“下不為例”,如此便打開了自己的警戒線,然后便一發不可收拾。所以,防線一旦被突破,剩下的必然只有貪婪不斷膨脹的后果。

時任四川省樂山市市委副書記、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袁俊雄,其第一次受賄時十分緊張,以為自己不說,誰也不知道。但事與愿違,他在懺悔時說:“那次事后,張某送給我10萬元表示感謝,這是我第一次收受別人的賄賂,而且數額如此之大。收錢后,我心理緊張,當晚基本沒有合眼,生怕有一天出事后落得個身敗名裂的下場。但我心存僥幸,心想這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我不說,誰會知道?之后,我又連續五次收受張某送來的50萬元?!?/p>

官員把握正確行使權力的底線,就是不能用權力來謀取任何私利,無論是誰,無論與自己是什么關系,絕對不能讓這個底線受到絲毫突破。

自以為某些關系是“牢靠”的,是“堅不可摧”的,其實就是自欺欺人,到頭來必定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無數事實充分說明,以權謀私者都逃脫不了身敗名裂這個下場!

之七:交友不慎,誤入歧途

北宋歐陽修《朋黨論》中說,朋友有兩類:一類是“同道為朋”;另一類是“同利為友”。在今天,“同道為朋”就是為國家、為人民、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志同道合,友好而有原則,團結而不庸俗。這種古人譽為“淡如水”的“君子之交”該有。

“同利為友”在當前干部隊伍中也有不少,有的表現為內部拉拉扯扯,吹吹捧捧,稱兄道弟,互為利用,一些集體腐敗的“窩案”就是它的產物;還有的表現為與外部人勾勾搭搭,權錢交易,不少受賄者與行賄者的關系就是如此。這兩種“朋友”實質上是以謀取私利為目的,以吃喝玩樂、甜言蜜語為手段,是古人貶為“甘如醴”的“小人之交”,老百姓直斥為“酒肉朋友”。

時任山東省政協副主席的潘廣田,因為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在懺悔中說:“交友不慎也是我犯罪的原因。隨著職務的提高和權力的增大,千方百計通過各種渠道想認識我的人越來越多,一開始請你吃飯、送點土特產,以后送貴重物品,最后到送錢。我這個貪欲也是由小到大,由簡到繁。這些人送錢的目的是什么呢?大部分人可以說是為了利用你的權力,為他的目的,投一點魚餌,釣一條大魚,事實就是這樣。有一部分人可能出于正常的感謝,但更多的是為了達到他們的個人目的,他就不惜(大把送錢)害得人家家破人亡,不擇手段。你像郭禿子(就是為了他能獲取貸款的目的),一再說‘我們單位有規定,給你這個錢是合法的’;‘這個錢你不要白不要,絕對沒有事’。再像張某某這個人,他抓住我的辮子后(在受賄款中不斷分取好處),我給他粗略算了一下,他吃回扣、貪污利息,包括騙取我的錢大約有20萬元左右。交友不慎是我犯罪的一個原因,實際是一種權錢交易?!?/p>

之八:認識錯誤,十足法盲

一些官員完全沒有法律意識,他們對于職務犯罪,確實處于一種無知的狀態。他們在法律認識上存在著誤區、誤解、誤讀,自以為在權限管轄之內才構成“職務之便”,在管轄之外為朋友提供幫助屬于“牽線搭橋”;自以為與有求于自己的朋友“小來來(工作麻將類賭博)”、“禮尚往來”是個人行為;自以為凡是經過“集體討論”、“沒有進入個人口袋”不屬于受賄犯罪;自以為調離了原來的崗位、退休離開了權力崗位是發揮“余熱”、利用“余威”、使用“余權”等等,實際上這些行為仍然屬于權錢交易類職務犯罪,照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海某煙草批發部的幾個負責人,架不住朋友介紹的外地某公司高價購買高價卷煙的要求,經過班子集體討論后,決定同意將專賣的高級卷煙高級批發至外地某公司。當對方將高于市場價的貨款支付來后,他們將高出正常價格的部分放進了企業的“小金庫”。幾個負責人認為,這事是班子集體討論的,如果幾個領導私下拿了是犯罪,進入“小金庫”后,將來用于發放職工福利就沒有問題了。然而他們不知道根據法律的規定,他們構成了“單位受賄罪”,即使是經過了集體討論,但不影響該罪的構成,幾個負責人均被刑事追究。

之九:地位影響,裙帶得利

表面上官員個人雖然沒有中飽私囊,但其的近親屬、親朋好友等特定關系人卻獲取各種因為權力帶來的利益,這種情況也常常令一些官員陷入腐敗的泥坑。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時任中國銀行副行長、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總裁劉金寶,其違反規定,私下決定給每位下屬總經理發放辛苦費數百萬元。劉金寶不但自己斂取不義之財,還讓親信們也有利可圖,結果其在任職的幾年中,共有7名副職和下屬被繩之以法。

“三湘第一貪”蔣艷萍,在擔任省建工集團副總經理期間,將大量工程給其妹夫開辦的公司,并且明火執仗地玩弄權術,肆無忌憚的損公肥私,導致其下屬國有企業損失1800余萬元,其妹夫在賺取巨額利潤的同時,蔣艷萍也獲取了100萬元的回報。當然,蔣艷萍最終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時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于飛,利用職權多次打招呼、批條子,促使有關部門將一塊國有土地低價出讓給其女兒的公司,使其女兒的公司不費吹灰之力賺取了8000萬元。盡管至案發,沒有發現于飛在其女兒的公司獲取任何好處,但其利用職權為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事實仍然受到嚴肅處理。

之十:明官暗商,欲蓋彌彰

一些官員臺上為官,臺下經商,明里做官,暗中做生意,掌權、賺錢兩不誤。時任廣東省韶關市公安局局長的葉樹養,一邊為官,一邊為當地一家建筑公司通過虛假招投標承接工程項目,當工程項目招投標成功后,其便向該建筑公司索取“辛苦費”、“貢獻費”80萬元。

因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時任上海電氣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成明,其作為國企的高官,本應為國企的改革發展盡心盡力,但其卻反其道而行之,利用國企改制之機,瞞天過海,將國企的一塊土地直接賣給了自己(由其老婆和同學出面),從中獲取利益3億多元。

一些官員熱衷于充當公權力的掮客,利用各種因公權力產生的關系為請托人“牽線搭橋”,然后從中謀取。如某國家機關某局局長王某,利用職務之便,暗中經常為一些商人拉工程、推銷產品,一些單位如果對其的行為稍有怨言,其便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威脅,單位往往迫于其的淫威敢怒不敢言。王局長這類錢是沒有少掙,當然,應驗了一句老話“多行不義必自斃”,最終落得了悲慘的下場。

官員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響力謀取私利的現象不可忽視。實際上,官員的地位和影響力依托的乃是公權力的職務地位,其無論是否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還是利用本人的職務影響,無論是在臺上利用職權,還是暗自利用自己的影響和地位,其的危害性都是非常大的。根據法律規定,這種利用地位和影響力謀取私利的,也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李克強總理曾在兩會記者招待會上指出:“既然擔任了公職,應當斷掉發財的念想?!币选皺嗔ν可戏栏瘎?,只能為公,不能為私”。各級官員,必須時刻牢記這些話,要作為每個官員的座右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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