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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如何改變長久利用到林業可持續發展

2015-10-21 17:10呂彥彬
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 2015年33期
關鍵詞:指導思想歷史性森林資源

呂彥彬

【摘 要】如何實現林業的歷史性轉變是我國林業目前面臨的一大歷史性課題,在這一歷史變革過程中,法律必須發揮其應有的保障作用,即依法治林。本文對林業建設方針的規定滯后于森林經營理論和國家林業發展戰略的現實出發,論述了,欲實現長久利用到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歷史性轉變,必須以對森林法為切入點帶動整個林業法律體系根本指導思想的變革。只有以適宜的思想為指導才能制定出適當的法律。

【關鍵詞】林業可持續發展;依法治林;

一、實現長久利用到林業可持續發展

1、 長久利用到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歷史性轉變

縱觀我國林業發展指導思想的變化,建國以來,先后制定了"以木材生產為中心"、"以營林為基礎"、"以林為主、多種經營、綜合利用、全面發展"的指導思想。這些指導思想的核心均是以滿足木材需求為主,是長久利用的表現。自從林業指導思想發生了轉變,雖然還沒有完全從傳統林業轉變為現代林業,但畢竟從一定程度上使中國的林業從"以木材生產為中心"、"以林為主"的長久利用思想中解脫出來,是傳統林業向現代可持續林業轉變的過渡。

我國林業的指導思想和發展戰略都發生了巨大的轉變,已經由"長久利用"變為"林業可持續發展"。"但是,目前我國的林業還未達到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森林的基本狀況令人堪憂,森林覆蓋率不斷加大,但生態功能衰減的實質沒有改變;成熟林少,單種人工林多,針葉樹比重下降,闊葉樹比重上升,林種、林向單一,涵養水源等生態功能不斷下降;呈現出數量型增長和質量型下降并存的狀況。因此,我國林業"肩負著由傳統林業向可持續林業過渡的歷史使命。"

2、 長久利用與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區別長久利用與林業持續發展的經營取向不同

傳統的森林資源長久利用以森林使用價值為取向,林業持續發展以森林的價值為取向:

長久利用強調單一商品或價值的生產,以單一的木材生產和木材產品的最大產出為中心,把森林生態系統的其他產品和服務放在從屬的位置,其目的是通過對森林資源的經營管理,源源不斷地、均衡地向社會提供木材和其他林副產品,雖然在20世紀70-80年代發展為森林多效益林業,但林業經營仍未能完全擺脫以經濟效益為主的格局??沙掷m林業是從森林生態系統在生命支持系統中的整體作用出發,以森林生態系統在自然、社會系統中的功能維護為中心,目的是通過對森林生態系統的管理,向社會提供可持續的福利,而不僅僅是某種物質產品,這種功能的維護不僅是獲取森林使用價值的基礎,而且是由使用價值所表現出的經濟獲益持續的保障,更是人類持續生存所依賴于生命支持系統的根本,是森林價值的本質所在。

3、技術保障體系不同

收獲調整和森林蓄積量經營管理是長久收獲林業技術保障體系的核心。其實質是把森林作為資產,通過集約經營建立理想結構的林份,實行長久作業,提高生長量、蓄積量和木材產量,以增加社會財富。森林可持續經營是可持續林業的核心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途徑;分類經營是可持續林業技術保障體系的基礎;生態系統經營是可持續林業的具體技術保障體系,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工具;森林資產化管理是可持續林業的配套措施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條件。

二、森林可持續經營的現狀

森林可持續經營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沒有可持續經營的森林就不可能有可持續發展的林業。自1992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后的5年內,森林可持續經營進入了實質性階段,世界林業發達國家都開始調整和改造傳統森林資源管理系統的理論與技術,并組織研究和實踐森林資源可持續標準和指標體系。各國根據各自的國情和林情提出了不同的實現途徑。如:加拿大側重于林地生產力的保護,提出了以模式森林計劃為依托的林地綜合管理系統;美國注重人們對森林的整體需求,提出了生態系統經營;德國由于幾乎沒有原生林,大多為人工次生林,因而著重于回歸自然的人工林經營,即近自然的林業。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采用森林可持續經營理論來調整各自的林業發展戰略,著手研究和制定適合發展中國家的森林可持續經營標準和指標,促進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修改森林法第5條的林業建設方針為"林業可持續發展"

1、林業發展指導思想、林業發展戰略與森林法

林業發展的指導思想以林業經營理論為理論基礎和依據,學者們的經營思想來源于實踐,因已受到實踐考驗或受到普遍接受而被政府采納,其體現為林業指導思想并以林業發展戰略為載體和平臺進入實踐,林業發展戰略中所確定的林業指導思想(實質是林業經營理論)通過具體的林業發展戰略步驟的反復實踐,證明其科學性,或是受到普遍認可,而最終被寫入各國的森林基本法。

森林經營理論與森林法的關系:可以說森林經營理論是森林法的重要指導思想,森林經營理論的變化必將帶來森林法指導思想的改變。雖然我們已經接受了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森林經營理論,并制定了林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但我國森林法對此沒有任何體現,對于這一對全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和戰略地位的經營思想,必將以法律加以確定。然而法律具有滯后性,但由于森林資源的生長周期長,對森林資源的破壞具有不可逆性,而森林效益的間接性、隱蔽性、時間積累性和驗證的宏觀性,加之森林資源存在形式的無比公開性,又使得森林資源在各種資源和資產中的安全性較低,容易受眼前利益驅動而遭到破壞,所以森林法不同于傳統法,也不能等同于傳統法,森林法的制定必須提高預防性、克服滯后性。

2、依法治林與林業歷史性轉變

我國正處在由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的轉化階段,因此,如何保護森林資源、合理的經營利用森林資源,達到林業可持續發展要求實現林業的歷史性轉變,是我們現階段面臨的一大歷史性課題。在完成這一偉大歷史任務的法律工作中有兩個主要的方面:一是"依法治林"的"法"字,主要是指林業法律體系的完善及林業法律的合理性,方向的正確性。森林法的合理性主要是指以科學為依據,遵循生態規律,當然也包括法理等立法規則;方向正確主要是指符合當時的國情、林情。二是"法治"二字,主要指嚴格林業執法、嚴肅林業司法(包括監督林業執法和監督林業司法),即依法治林。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前者,依法治林將背離我們的目的而誤入歧途;后者是前者的實現和保障,沒有后者,前者的一切都將是一紙空文的無稽之談,毫無意義的紙上談兵。二者相互聯系、相互促進,但最終還是落在一個"依法治林"的"法"字上。

我國森林法律體系以《森林法》為龍頭,其第五條規定的林業建設方針,是中國林業發展總攬全局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其以法律文件的權威性確定了中國林業的發展方向,但目前中國森林法的林業建設方針嚴重滯后與實踐相脫節。因此,依法治林,實現林業的歷史性轉變,必須以森林法"長久利用"的林業建設方針的修改為切入點,以法律的形式徹底改變我國林業發展的宏觀性指導思想,進而帶動整個林業立法的大改變,為我國林業的歷史性轉變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 施昆山 . 當代世界林業 . 北京:中國林業出版社,2001.

[2] 鄭小賢 . 森林資源經營管理 . 中國林業出版社 ,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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