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設立,是根據當地民族關系、經濟發展等條件,并參酌歷史情況而確定的。目前,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依據少數民族聚居區人口的多少、區域面積的大小,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行政地位相當于省、設區的市和縣。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既是自治機關,也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根據本地方的實際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必須服從中央的領導。
(本刊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