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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當今社會反腐敗要加強法律制度保障

2015-10-21 19:27孫忠全
科技致富向導 2015年9期
關鍵詞:關系人檢察院腐敗

孫忠全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制度建設,讓法律制度剛性運行?!笔藢盟闹腥珪谥醒肴珪膶用娴谝淮螌n}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開啟了依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時期,也預示著反腐作為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工程,進入加強法治化的新階段。要大力推進反腐法治化,必須首先在反腐法制剛性運行上多下功夫。

1.加強反腐敗的法律制度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探索反腐敗過程當中重點形成法律制度反腐這個路子。在這個過程當中也形成以黨章為中心黨內法規制度,在反腐倡廉過程當中國外反腐倡廉都是以政府為主導,我們國家在反腐倡廉過程當中是以黨為主導的。那么在這一過程當中,我們形成了黨內一套系統,然后還有國家層面一個系統。所以黨內一些制度達不到法律力度。十八大四中全會有一個具體提法要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原來在反腐敗問題當中,一開始時候是要制度反腐,然后要形成制度體系。十八大不僅是制度體系要形成法律制度體系。光有制度也不行,因為這個制度很多時候都是指黨內,我們都知道黨內制度是對黨員領導干部好使,對于不是黨員領導干部是不好使。所以我們必須形成反腐敗法律制度。在三中全會特別強調這個思想。這里面由其強調對這些制度進行法治法規方面內容。所以主要圍繞 這些制度跟大家探討一下:

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法律制度:

黨的十六大以來,在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方面實現了“三個突破”:查辦大案要案有所突破;懲處腐敗主體有突破;預防腐敗制度有所突破。三個突破。第一個突破是查辦大案要案有所突破;特別是十八大之后接連不斷省部級領導干部相繼落馬。2014年共有41名省級地方官員落馬。我們現在加大法律懲治力度就是為了制度反腐敗創造條件。今年落馬的這41名官員中,1人已被免職;12人已進入司法程序,其中4人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13人還在接受組織調查;另有兩人:趙智勇和張田欣已完成最終查處,兩人均被開除黨籍并被降職。其中,張田欣案的查處速度系十八大以來最快,從7月12日被通報、免職,到7月16日被開除黨籍、降級,張田欣從一名副省級干部被“斷崖式”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這一過程只用了4天時間。而趙智勇則被連降7級,從副省級高官降為科員。值得一提的是,副省級干部被降級尤其是被“斷崖式降級”的近年來并不多見,記者根據公開報道整理后發現,最近一次是2013年12月17日中紀委通報的黑龍江省副省級官員付曉光因私公款消費,大量飲酒并造成陪酒人員“一死一傷”,被留黨察看一年,并被免職,降為正局級。

此外,十八大后落馬的省部級高官也于今年迎來“審判季”:7月17日,內蒙古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一審被判無期徒刑;8月18日,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一審獲刑5年;10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區總工會原主席李達球一審獲刑15年;12月15日,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一審已開庭審理,將擇期宣判。以上4人均為2013年被查,歷經少則7個月多至18個月后于今年進入一審環節。第二個懲處腐敗主體有突破;那么腐敗主體的懲處我們原來懲處主體就是國家公職人員,如果不是國家公職人員你不能定為受賄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7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犯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兩高《意見》)第一次提出了特定關系人的概念并對特定關系人受賄犯罪的認定作出了規定?!兑庖姟返谄邨l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钡诙钜幎ǎ骸疤囟P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睂嵺`中,特定關系人的行為更多的表現為在請托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牽線搭橋的斡旋作用,或是在國家工作人員不便出面時,由特定關系人以“勞務費”等名義收取賄賂等,具體可分為兩種:一種介入程度較深,特定關系人在整個過程中起著牽線搭橋的作用,儼然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對外活動的代理人,不僅在在行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過介紹等中介行為,而且在后面的收受賄賂財物環節有過積極參與;二則介入程度較淺,只是在收受錢財環節有過參與,明知請托人送的錢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賄賂所得,仍予以收受。特定關系人受賄犯罪相關司法解釋的發布,為我們的辦案工作提供了方便之門,但正如前面所說的,特定關系人受賄犯罪實質上是一種共同受賄犯罪。預防腐敗制度有所突破:預防腐敗制度在我們國家有兩大制度體系,那么這兩大制度體系一個是以黨章為依據的黨內制度體系;那么在目前來講形成了從政行為體系,黨內監督制度體系。黨內懲處制度體系 那么還有一個是以憲法為依據的法律法規體系: 預防腐敗法律法規體系 ;權力制約監督法律法規體系; 懲治處分法律法規體系 ; 程序性法律法規體系 。這兩大體系共同發揮作用。那么在這過程當中我們十八大之后黨內制度的建設可以說往前推進一大步。我們說這些都是我們黨內規定,那么這些黨內制度形成之后,在探索的基礎上對一些好的,成熟的我們就應該上升到國家法律這個層面,這樣他才更能推動作用。這些為進一步形成反腐敗法規奠定了基礎。

2.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十八大四中全會提出。

主要有兩個層面問題一個是宏觀上問題。宏觀上問題是法治環境問題。這次四中全會提出了司法解事改革問題也就是通過司法體制改革來確保依法獨立公證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問題。建設法治中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有效推進反腐敗深入開展重要前提。最后我們推進反腐倡廉這項工作,那么在這項工作當中檢察院、法院,他們也是一個重要運作機構,而且也是反腐倡廉最后一道紅線,如果這道紅線出現問題。那么中國的反腐倡廉問題很難再上前推進。在這些方面確實存在問題,什么問題呢,由于地方法院和檢察院他受地方財政影響,然后他跟地方聯系比較緊密,所以這樣一些查案件當中受當地黨委政府影響,在這過程當中有一些地方法院地方檢察院,變成了什么呢,變成了地方的法院地方的檢察院,就成了地方的。所以這樣我們知道這樣不利于獨立審判和監督。所以這次大家看我們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通過這項改革,這將最大限度減少主要領導干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腐敗等行為的發生。

當今社會只有加強法律制度反腐敗,才能還以政府清廉,人民滿意,社會和諧。我們不但要從國家層面上反腐敗,也要從我們每個人做起,形成不敢腐,不能腐層面。清清楚楚做人,認認真真的做事,只有這樣我們國家才能長治久安。 [科]

【參考文獻】

[1]習近平總書記十八大系列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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