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訴訟棄證問題實證研究

2015-11-27 21:05黃維智鄒德光
社會科學研究 2015年4期
關鍵詞:刑事訴訟

黃維智 鄒德光

〔摘要〕 在刑事司法實踐的案件偵查終結時,由于種種原因未將偵查過程中所收集的全部證據材料移送審查起訴和審判的現象——即“棄證”時有發生,產生棄證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不當“棄證”肯定會對刑事訴訟程序和案件質量產生負面影響。為規制刑事訴訟中的不當“棄證”,應當借鑒域外相關制度經驗,進一步完善訴訟材料分類裝卷制度、明確裝卷標準及范圍,建立所有證據統一編號制度,完善對偵查機關棄證行為的監督等來規制刑事證據移送制度。

〔關鍵詞〕 刑事訴訟;棄證問題;布雷迪證據;檢察官客觀義務;彈劾證據

〔中圖分類號〕DF7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769(2015)04-0109-08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在法官作出生效裁判前主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環節。而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分別由警察(包括承擔偵查任務的檢察官)、檢察官、法官依照法律分工相繼完成各自的訴訟職能,從而形成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這種在時間上先后相繼、職能上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環環相扣的刑事訴訟程序。在這種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機關將偵查收集的證據材料以案件卷宗的形式移送給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而案件提起公訴后,又由檢察機關將經其審查甄別后的證據向法庭提交并進行質證,最后由法官決定是否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然而,在刑事司法實踐中,不論是警察還是行使偵查職權的檢察官,在案件偵查終結時,由于種種原因而未將偵查過程中所收集的全部證據材料移送審查起訴和審判的現象并非偶然,即產生刑事訴訟中的“棄證”。盡管刑事訴訟棄證現象時有發生,但卻未引起學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足夠重視,現有刑事訴訟法律和相關訴訟規則對刑事訴訟棄證問題鮮有涉及,更無相關規制。隨著刑事司法理念的不斷進步,刑事訴訟制度的日臻完善,人們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期待和對刑事案件質量的準確性要求均日益提升。作為對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和提升刑事案件質量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進一步完善規范刑事證據移送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有必要對刑事訴訟棄證問題加以高度重視并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以規制刑事訴訟棄證現象,防止和減少棄證現象對刑事訴訟程序和案件質量的負面影響。

一、刑事訴訟棄證的實證分析

(一)刑事訴訟棄證的概念

關于刑事訴訟棄證的概念,目前學界并無統一的相關定義。筆者認為,根據刑事司法實踐偵查階段各類棄證的表現特征,可以給棄證作如下定義:所謂刑事訴訟中的棄證,是指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人員為了查清案件事實而依法收集但在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卻未移送給公訴部門和審判機關的所有證據材料。在刑事司法中,控方保留的證據也意即“控方指控時不需要的、放棄使用的證據”也應當稱為“棄證”。當然這一定義外延更廣。從上述定義可知,刑事訴訟棄證包含如下法律特征:

首先,刑事訴訟棄證是由偵查人員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它既包括偵查人員自己直接調查收集的,也包括當事人自己書寫并提交給偵查人員的證據材料,如犯罪嫌疑人自書的交待材料、證人自書的證人證言等,還包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并提交給偵查人員的證據材料。但是,如果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行收集并在訴訟過程中自己使用的并未提交給偵查人員的證據材料,則不在棄證的范疇之內。

其次,刑事訴訟棄證是由偵查人員基于刑事訴訟程序而展開調查并收集的證據材料。公安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檢察人員在民事訴訟監督程序中調查收集的各類證據材料以及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圍繞違紀案件進行調查而獲取的各類材料,均不屬于刑事訴訟棄證的范圍。

最后,刑事訴訟棄證是偵查人員已經收集但并未移交給公訴部門和審判環節審查的證據材料。它并不包括偵查人員應當收集而未收集的材料,同時也僅指未移交而并不要求偵查人員要將證據材料事實上作毀損或丟棄處理。

(二)刑事訴訟棄證的實證情況

一是刑事訴訟棄證的抽樣說明。司法實踐中的刑事訴訟棄證現象時有發生,為深入分析刑事訴訟棄證問題產生的原因和規律,本課題組采取對真實案例抽樣調查的方式對刑事訴訟棄證問題進行了實證研究。課題組以課題負責人所在檢察機關近年辦結的職務犯罪案件為抽樣重點,隨機抽取法院已判決的15件職務犯罪案件為調查樣本。通過查閱案件卷宗、填制分析統計表、與案件承辦人個別交流等調查方法獲得了客觀真實的基礎材料。對于抽樣案件,課題組人員通過將偵查人員的偵查內卷與移送審查起訴的證據卷及檢察機關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進行對比分析,抽取案件性質、基本案情、有無棄證、棄證種類、數量、產生階段、棄證內容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對判決結果的影響等問題逐一填表歸納分析,形成棄證樣本統計表。針對統計出的相關案件棄證,分別找偵辦案件的檢察人員進行個別詢問調查,重點問詢其未將棄證入卷移送審查起訴的原因及主觀認識。如課題組通過對胡某挪用公款一案的卷宗材料進行分析統計并與偵辦該案的檢察人員陳某和肖某個別談話,了解其棄證原因,形成調查統計(見附表)。

課題組在本次抽樣調查時隨機抽取樣本案件均是某基層檢察院近年辦結的職務犯罪案件①,共計15件19本案卷。其中:受賄案6件6卷,貪污案7件11卷,挪用公款1件1卷,行賄案1件1卷。經調查統計,所抽樣案件中有棄證案件9件,占案件總數的60%;無棄證案件6件,占40%。在9件有棄證的案件中,共產生棄證73份。其中:貪污案棄證66份,受賄案棄證4份,挪用公款案棄證2份,行賄案棄證1份。

二是刑事訴訟棄證的分類比較。為了便于對比分析,課題組對抽查發現的73份棄證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進行了分類研究:

再次,按照棄證與案件主要事實是否相關,將棄證分為本罪證據、它罪證據和非罪證據。所謂本罪證據,即與本案犯罪事實相關的證據;它罪證據則是指雖然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但可能涉及其他犯罪事實的證據;而非罪證據是指與案件事實無任何關聯的證據。這73份棄證中,本罪證據37份,他罪證據12份和非罪證據24份,各占總數的50.8%、16.4%和32.8%。對37份本罪證據進一步分類,按照棄證屬性不同,又可以將其分為真實證據和虛假證據(案件承辦人根據全案證據作出的判斷)。37份本罪證據中,真實證據和虛假證據分別為25份和12份,各占67.5%、32.5%。在12份虛假證據中,按照證據內容不同又可以分為無罪辯解和串供證據。其中,無罪辯解共8份,占66.7%;串供證據共4份,占33.3%。

再次,按照棄證對判決有無影響,分為罪重證據、罪輕證據和對判決無影響證據。這73份棄證中,罪重證據11份,全部為證人證言;罪輕證據5份,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3份,證人證言1份,書證1份;對判決無影響證據57份。三者分別占總數的15.1%、6.8%和78.1%。

最后,按照證據有無瑕疵,分為瑕疵證據和無瑕疵證據。這73份棄證中,瑕疵證據共有9份,無瑕疵證據64份,分別占總數的12.3%和87.7%。而瑕疵證據主要為言詞證據,9份瑕疵證據中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2份,證人證言6份,書證1份。

(三)刑事訴訟棄證的原因分析

為了深入了解偵查人員對棄證的主觀認識,課題組對所抽樣的15件案件的承辦人采取個別談話方式進行調查,從中歸納分析棄證產生的真實原因。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個別案件的證據材料未入卷移送確因偵查人員疏忽所致,由于此乃工作責任心的問題,并非本課題的研究重點,因此,我們所統計的73份棄證中并不包含此類證據材料,而是僅統計了因偵查人員有意識地未將證據材料入卷移送的情況。從調查結果分析,刑事訴訟棄證的產生,主要基于偵查人員對所棄證據本身價值的判斷和訴訟目的的考慮,大致有以下幾類原因:

一是基于證據關聯性判斷,認為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無關。例如,偵查人員肖某、羅某在偵查某鎮政府工作人員王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共同貪污該鎮財政所公款50萬元一案過程中,在搜查中扣押了該鎮黨政辦從鎮財政所借用6萬元備用金的借條復印件一份。案件偵查終結時,偵查人員認為該借條與本案事實無關,遂在裝訂訴訟卷宗時將該材料剔除而未移送給公訴部門及此后的審判人員,該借條復印件遂成為本案的棄證之一。

二是同樣基于證據關聯性判斷,認為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有一定關聯但關聯性不大,不影響案件認定。如偵查人員陳某、劉某在偵查犯罪嫌疑人羅某、沈某某共同貪污縣林業局退耕還林補助款一案過程中,為了確認羅某、沈某某的貪污方法,向該縣林業局工作人員調查了解發放退耕還林補助款的具體操作程序并形成調查筆錄一份。案件偵查終結時認為該證言雖然與本案所涉及的退耕還林補助款發放程序有一定關聯性,但與羅某、沈某某在本案中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情節認定均無任何關系,遂未將該份證據移送審查起訴。

三是基于對證據的證明力的評價,認為證據內容證明力微弱。例如,偵查人員肖某、羅某在偵查某鎮政府工作人員李某某受賄案過程中,調取了行賄人肖某自書的悔過書。后認為行賄人的悔過書對受賄人的定罪量刑均無任何影響,內容無任何證據價值,遂未將該悔過書入卷移送審查起訴。

四是基于證據完整性考慮,認為證據內容有價值但存在瑕疵不符合要求。例如,偵查人員肖某、羅某在偵查某鎮政府工作人員王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共同貪污該鎮財政所公款50萬元一案過程中,偵查人員肖某、羅某書寫了一份關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劉某某自首歸案的情況說明。后經領導審查,認為該說明措辭不準確,內容有瑕疵,表達不完整,遂重新書寫了一份新的情況說明,原來的情況說明就未再入卷隨案移送。

五是基于證據客觀性考量,認為證據虛假,包括虛假的無罪辯解和非真實的證人證言。如偵查人員陳某、劉某在偵查犯罪嫌疑人羅某、沈某某共同貪污縣林業局退耕還林補助款一案過程中,找到犯罪嫌疑人羅某的丈夫李某調查關于其承包村民林地并領取補助款的情況。李某為了保護其妻羅某,聲稱自己從其他業主手中轉包的林地,是自己在租地經營并冒領了補助款。因該份證據與偵查人員查明的犯罪嫌疑人羅某、沈某某共同貪污退耕還林補助款而李某并不知情的事實不符,偵查人員認為該份證言系虛假證言,遂將其作為棄證而不隨案移送。

六是基于組卷證據內容一致性考慮,認為與其他證據有重復或是有矛盾而將其不入卷。例如,偵查人員陳某、劉某在偵查李某某行賄案過程中,調查收集了李某某自己提供的關于其與陳某某二人在某學校后勤管理服務公司的出資比例證明,后因該證明與該公司向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明內容一致,偵查人員認為該證據屬于內容重復的證據,遂未將其入卷移送。而偵查人員肖某、羅某在偵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共同貪污案過程中,收集了李某某關于其分得的16萬元贓款中有10萬元用于為其兄弟李某某墊付購房款的供述,但由于該供述與其之后的供述內容不一致,加之其兄弟李某某也否認哥哥幫其墊付購房款的事,為了消除證據間的矛盾,保持證據內容上的一致性,偵查人員在案件偵查終結時未將李某某的此次供述入卷移送。

七是基于閱卷便捷性考慮,把入卷后不便于公訴人員和審判人員閱卷的證據作棄證處理。如偵查人員陳某、劉某在偵查犯罪嫌疑人羅某、沈某某共同貪污縣林業局退耕還林補助款一案過程中,收集到證人王某某證言,證實犯罪嫌疑人羅某將其貪污的退耕還林補助款分別存入村民王某某、易某某、袁某某領取退耕還林補助款的專用存折中。偵查人員認為這是犯罪嫌疑人羅某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補救措施,如果入卷移送不利于公訴人和審判人員快速準確地了解案情,故未將該證言入卷移送。

八是基于組卷要求,認為證據無必要入卷或者不便于入卷。如前述犯罪嫌疑人羅某、沈某某共同貪污縣林業局退耕還林補助款一案,偵查人員調取了村民王某某、易某某、袁某某領取退耕還林補助款的專用存折原件,但認為該存折中還有與案件無關的錢款,不便于入卷,故以存折復印件入卷,存折原件即成為棄證。同是該案,偵查人員為了核實犯罪嫌疑人羅某、沈某某所貪污贓款的動向,先后到銀行查詢了羅某、沈某某及其家人的銀行存款。由于查詢結果與涉案贓款無關,偵查人員認為相關的協助查詢通知書及銀行回執均無入卷必要,遂未將該證據入卷移送。

(四)刑事訴訟棄證的一般規律

通過對抽樣案件的綜合比較分析,筆者發現,刑事司法實踐中,棄證產生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主要表現在:

一是案件越復雜、查清案件事實費時越長,棄證越多。二是初查階段棄證多于偵查階段。三是犯罪事實越多,棄證越多。四是共同犯罪人員越多、棄證越多。五是實施犯罪時間越長,棄證越多。六是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比積極認罪的案件棄證多。七是舉報線索內容越模糊,棄證越多。

二、刑事訴訟棄證問題域外考察和啟示

刑事訴訟棄證問題并非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的特有現象,在國外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也時有發生。盡管中外法學理論及法律規定中均未專門就棄證問題進行論述和規定(據筆者有限資源所查詢的結果),但從國外的一些典型案件的判決中,可以比較分析國外司法機關對刑事訴訟棄證問題的一些觀點和態度。在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美國,就曾經發生了一起涉及刑事訴訟棄證問題并產生了廣泛影響的著名案例——布雷迪訴馬里蘭州案。①

(一)布雷迪訴馬里蘭州案的基本情況

布雷迪訴馬里蘭州一案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在這一案件中,控方對被告人一方隱瞞了某項特定證據,因此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上訴并試圖挑戰這一判決,稱該判決違背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的正當程序條款。該案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

1963年,美國馬里蘭州發生一起致人死亡的搶劫案,警方偵查認定該案系布雷迪及包布利特所為,遂以謀殺罪起訴布雷迪及其同案犯包布利特。庭審中,布雷迪承認參與了造成人員死亡的本次搶劫作案,但辯稱包布利特才是直接動手實施殺人行為者?;诖?,布雷迪的辯護人雖然在最終辯護意見中認為布雷迪的確犯有一級謀殺,但請求陪審團不要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量刑裁決。但在一審判決中,陪審團認定布雷迪及包布利特二人行為均構成一級謀殺罪,并判處二人死刑立即執行。布雷迪對此判決結果不服,上訴至馬里蘭州上訴法院。馬里蘭州上訴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定性部分,對一審判決量刑部分發回重審;后布雷迪再次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后者維持二審判決內容。

在本案訴訟期間的早些時候,布雷迪的辯護人請求控方同意其查閱包布利特的全部庭外供詞,后控方向其出示了包布利特的多份供詞,但隱瞞了包布利特承認自己直接動手實施殺人行為的那一份。對于控方的“棄證”行為,布雷迪是在其已被審判、定罪、量刑、上訴,并在馬里蘭州上訴法院維持原判后,才知悉的。于是,他以控方在訴訟中隱瞞證據為由向法庭提出控告。在二審判決后續程序期間,馬里蘭州上訴法院裁定:控方“棄證”的行為損害了上訴人布雷迪的法定正當程序權利,因此將案件量刑部分發回重審,但認為一審定罪部分不存在問題,理由是“棄證”中包布利特的認罪并不能使布雷迪的罪行降低至一級謀殺以下。

二審裁決后,布雷迪以裁決違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之規定、侵害其聯邦憲法賦予之正當程序權利為由,將本案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后者決定受理本案。

(二)布雷迪訴馬里蘭州案的啟示

布雷迪訴馬里蘭州案在美國司法界引起了轟動,也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它使“棄證”問題得到了高度重視并引起人們的反思,進而成為促進美國司法制度中重要內容之一的證據開示制度的直接案例。自此以后,在美國,那些惡意“棄證”的警察有時會被稱為“布雷迪警察”;而在刑事訴訟中被隱瞞的“棄證”也時常被稱為“布雷迪證據”。從布雷迪訴馬里蘭州案中,我們等到些許重要啟示:

一是刑事訴訟中程序公正與實體正義同等重要,不論“棄證”是否影響案件實體判決,都是對程序公正的損害。本案中,根據馬里蘭州法律規定,本案特定的“棄證”并不能使上訴人布雷迪脫罪,而僅將影響對其量刑。故因本案中“棄證”僅應在解決量刑問題中被許可納入,二審法院盡管認可一審判決關于布雷迪一級謀殺罪名成立,但仍然裁決將一審判決量刑部分發回重審。二審法院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裁定,并且之后聯邦最高法院還受理了布雷迪的上訴,是因為他們認為對被指控方隱藏對其有利證據本身就是對正當程序權利的違背。正如本案的判決理由所述,我們作出的這樣判決,并非是因公訴人的不當行為而對社會作出懲罰,而是為了避免對被指控方的不公平審判。

二是享有正當程序是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權利,而刑事訴訟中的任何“棄證”都可能造成對當事人正當程序權利的侵害。刑事訴訟程序公正不僅是法律對司法機關開展刑事訴訟活動的要求,而且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訴訟權利。布雷迪將馬里蘭州告上聯邦最高法院,其理由就是控方的“棄證”行為侵害了他依法享有的聯邦憲法賦予的正當程序權利。從當事人權利保護來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控方出于善意還是惡意,只要其在被指控方要求證據開示后仍然隱藏了那些對定性量刑有實質性影響、并且對被指控方有利的證據,則控方“棄證”行為違反了正當程序的要求。當“棄證”對定罪或量刑會產生實質上的影響時,控方放棄(隱藏)無罪或罪輕證據實質上就是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正當程序權利的侵害。

三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主義并不排斥檢察官向法庭提供有利被告人的辯護證據的義務。美國法律從保障刑事訴訟程序正當出發,要求檢察官必須提供任何足以為被告辯護的證據。例如,檢察官發現某證人的陳述對被告有利時,檢察官就必須確認該證人是否能出庭作證;檢察官一方的證人之中有任何一名擔任污點證人,以換取較輕刑責而和政府協議提供證詞,檢察官必須向被告揭露這名證人的證詞,被告律師可以舉證指陳證人之證詞欠缺可信度,以為被告有利辯護。自布雷迪一案后,每當控方承辦人員擁有一個對存于控方的已知內容之持續登記時,檢察官均會被要求將該情形告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這正是檢察官履行開示辯護證據的表現。

四是刑事訴訟中不能隱棄的證據不僅包括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響的直接證據,還包括任何對證據證明力有影響的關聯證據。布雷迪訴馬里蘭州案發生后,美國的許多州和聯邦法院均規定控方必須向被指控方公開主要(重大)無罪、罪輕證據。他們定義一份“棄證”是否“重大”的標準是:如果一份“棄證”系重大證據,那么如果這份棄證當初就被公開的話,就會存在“定性和量刑或與目前判決內容不同”的合理可能性。由此可見,當一份被棄證據存在影響判決的定性或量刑之可能性時,它已經被認為是“重大”的“棄證”了。除了諸如本案中被控方隱藏的同案犯供述這樣重大“棄證”不能被隱棄外, 不能隨意隱棄的“棄證”還包括證人證言,與控方證人證實內容不同的物證,以及將會導致辯方懷疑控方證人誠信度的關聯證據。比如,證實證人錯誤陳述的證據、證實證人系收費后扮演告密者角色的證據等,也屬于不能隱棄的“布雷迪證據”。

三、刑事訴訟棄證問題的法理解析

(一)刑事訴訟棄證與檢察官客觀義務

檢察官客觀義務是源于德國的一個司法理念,是指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必須站在客觀的立場上,追求案件的事實真相,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證據、審查案件和進行訴訟,并且這是檢察官的法定義務。檢察官客觀義務作為一種司法理念,不僅在大陸法系國家得到廣泛認同,而且在英美法系國家也得到普遍認同,成為世界上有檢察制度的國家共同遵循的司法理念。1990年9月7日第8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也對檢察官的客觀義務作出了相應規定。檢察官客觀義務之所以被世界各國廣泛認同,被規定為檢察官的法定義務,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礎。首先,檢察官的角色職責決定其訴訟目的在于追求審判的客觀公正。檢察制度自產生之日起,就將檢察官定位于國家利益的代表。檢察官參與刑事訴訟,并不是自身與案件存在任何利益沖突,而是代表國家利益,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國家法律守護人的角色,決定了檢察官參與訴訟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得案件的勝訴,不是為了確認對被告人的指控,而是為了案件的公正審判。其次,檢察官的訴訟目的決定了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案件的客觀公正審判必須是有充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審判。為了實現對案件的客觀公正處理,檢察官就必須尊重事實、發現真相,基于對案件事實的全面客觀評判,依據國家法律公正地作出處理,即公正地解決國家、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沖突。因此,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必須保持客觀中立的立場,既要防止偵查人員查明事實的不客觀全面,又要防止法官對案件的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最后,檢察官的職權性質決定了其追訴犯罪與保護人權的雙重義務。

目前,我國立法上尚無明確規定檢察官客觀義務的概念,但由于檢察官客觀義務理念與我國檢察機關系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地位以及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責是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高度一致性。檢察官客觀義務作為追求事實真相、追求客觀公正、追求程序正義的司法理念和行為規范,在刑事訴訟法中得到了較為充分的體現,規定在了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之中。如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了檢察官全面客觀搜集和審查證據的職責,檢察官不僅在搜集證據時應全面客觀,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又要搜集證實其無罪、罪輕的證據。這些規定和要求,正是檢察官客觀義務的體現。而刑事訴訟中的棄證行為,明顯與檢察官的客觀義務產生沖突,不利于檢察官忠實全面地履行客觀義務。

首先,刑事訴訟棄證行為有違檢察官偵查搜集證據的客觀義務。負有偵查職能的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依法搜集的各種證據材料,都是案件偵查過程、偵查行為的記錄和反映,即使是內容虛假的供述或證言,也是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反映和證人作偽證的記錄。檢察官客觀義務要求偵查人員不僅要完整地記錄偵查過程和行為,而且應當將這些記錄完整地呈交下一階段檢察官去審查判斷。偵查人員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故意將自認為無價值或不利于指控犯罪的材料作為棄證而不予移交,顯然與檢察官的客觀義務是相悖的。

其次,刑事訴訟棄證行為有礙檢察官履行審查證據的客觀義務。檢察官客觀義務要求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案件時,必須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獨立公正地作出審查決定。而刑事訴訟中的棄證行為,讓部分證據在偵查階段便被留置,讓審查起訴的檢察官無從知道這些棄證的存在,更無法去審查判斷這些被棄證據的內容和價值,這必然影響其對案件事實的全面認識,由此基礎上作出的判斷和處理決定就必然帶有片面性與局限性,不僅難以保證所作決定的客觀與公正,甚至可能由此引發錯案與冤案。這種結果當然與檢察官的客觀義務是嚴重相悖的。

最后,刑事訴訟棄證行為不利于檢察官在出庭公訴時恪守客觀義務。前面已述,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將案件的所有證據包括不利于指控的證據提交法庭,客觀公正地提出包括對被告人有利的出庭意見,這是檢察官客觀義務的應然要求。而刑事訴訟中的棄證行為讓出庭檢察官根本不知道被棄證據的存在,因此無從保證提交證據的全面性?;趯Π讣聦嵳莆盏牟蝗?,發表的出庭意見也就難以確保全面客觀與公正,由此自然會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全面準確評判,難以保證對被告人審判的客觀與公正。

(二)刑事訴訟棄證與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

首先,刑事訴訟棄證易導致辯護人當事人的辯護權受損。由法官職權主義向當事人對抗主義轉變是世界刑事訴訟發展趨勢,我國刑事訴訟法經過1996年和2012年兩次修訂,對抗主義特征也明顯增強。在以對抗為特征的刑事訴訟中,不論是調查取證還是庭審質證、法庭辯論,辯護人的作用都十分重要。切實維護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辯護人的作用,對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訴訟程序公正、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等,都有積極的重要意義。辯護人履行辯護職責的基礎,是對案件事實的全面準確了解,因而查閱案件證據是辯護人履職保障的重要權利。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條、39條規定可見①:其一,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權利,而且從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就有權行使案件材料的查閱權;其二,辯護人查閱的案件材料是全面、完整和不受限制的,不僅包括所有的證據材料,而且包括諸如訴訟文書等其他一切與案件相關的材料;其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保證辯護人查閱證據的權利和查閱證據的完整性,不得將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隱匿而不提交。前述分析可知,如果偵查人員在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有棄證行為,不僅使審查起訴的檢察官無法全面審查案件,而且明顯地會影響辯護人查閱案件證據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侵害辯護人的證據查閱權的充分行使。尤其是檢察人員故意將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作為棄證隱匿,更是侵害當事人的辯護權。

其次,刑事訴訟棄證易導致辯護人行使辯護權力度打折。在刑事訴訟證據理論中,根據證據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實質證據和彈劾證據。能夠直接證明犯罪主要事實或關聯事實的證據為實質證據;不能直接證明犯罪事實,但能夠證明其他證據的可信性(影響其他證據證明力的)的證據為彈劾證據。如在一起盜竊案中,證人某甲作證聲稱其親眼看見被告人扛著贓物從失主家離開,而辯護人則舉出某甲與被告人有仇曾捏造事實誣告被告的證據。此案中證人的證言能夠直接證明被告盜竊的犯罪事實,當然是實質證據;而辯護人所舉證據雖然不能證明本案的犯罪事實,卻能讓人對證人所作證言的可信度產生懷疑,該證據就是本案的彈劾證據。一般說來,刑事訴訟中的彈劾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是犯罪嫌疑人前后不一致的供述與辯解。如犯罪嫌疑人為掩蓋贓款來源,在偵查階段辯解該筆錢款是向親戚朋友借的,而在法庭上又辯解是自己平時積攢放在家中的。二是證人前后不一致的證言。如證人在偵查階段作證說其所證內容為親眼所見,但在審查起訴時又向檢察官作證說所證內容是聽他人傳說的。三是證明當事人存在偏見的證據。如,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之前存在矛盾的證據,證明證人與被告人或被害人存在某種矛盾或過節的證據等。四是關于當事人品格的證據。如被告人在其他更重罪行案件中主動如實供述的證據,證人在其他案件中曾經作偽證的證據等。五是證明證人感知能力或精神狀況存在某種缺陷的證據。如證人系高度近視,不可能遠距離看清事件經過的證據等。六是相互矛盾的證據。如身高一米六的證人說他隔墻看見外面的打斗經過,而現場勘查筆錄證明該墻一米八高,足以讓人對其證言內容可信度產生懷疑。

刑事訴訟證據,從不同的角度使用就會有不同的證明作用。有的證據,看似與案件事實無關,但卻可以作為彈劾證據使用,幫助法官正確判斷其他證據的證據能力。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在直接證明被告人無罪的實質證據缺乏情況下,往往通過使用彈劾證據對控訴方實質證據的證據能力提出質疑,從而達到削弱指控或者證明指控證據不足的辯護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彈劾證據對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但從前面的分析可知,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不一致、證人證言內容不協調、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以及與案件犯罪事實無關聯這些常常被辯護人用來作為彈劾證據使用的證據,同時又往往被偵查人員作為棄證的原因。偵查人員認為不利指控而加以隱匿的棄證,恰恰是辯護人用以彈劾其他證據的利器。因此,刑事訴訟中的棄證行為,可能嚴重妨害辯護人的辯護權的行使,也不利于法官對案件證據的全面審查與判斷。

最后,刑事訴訟棄證易導致當事人知情權被剝奪。盡管刑事訴訟當事人異議既包括對證據的異議,也包括對提問質證方式的異議。但是,刑事訴訟的重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而案件事實真相是靠證據來證明的。因此,當事人異議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還是對案件證據的異議。當事人對對方證據提出異議,目的就是要全部或部分否認對方證據的證據能力或削弱其證明力,以使法官形成對己有利的判斷。但是,不是當事人的任何異議都會被法官采納,當事人在提出異議的同時必須說明異議的根據和理由。只有存在充分合法根據的異議才可能被法官采納,提出異議才會達到預期目的。就刑事訴訟異議的基本方法來看,一是己方舉出足以否定對方證據的相反證據,二是指出對方證據收集程序或形式上的瑕疵,三是利用對方證據間的相互矛盾。在我國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收集證據能力條件受限的情況下,后兩種方法便是最常用的異議方法。但是,從前面關于刑事訴訟棄證產生的情形分析來看,偵查人員將偵查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作為棄證處理的重要原因,就是證據的收集程序或形式存在瑕疵,以及證據間的內容存在矛盾與沖突。偵查人員在將存在瑕疵及矛盾的證據作為棄證處理而不移交審查起訴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無從知道證據方面存在的這些問題與沖突,也就失去了據此提出合理異議的根據,其異議權因此而難以充分行使,即使提出異議被法官采納的機率也會在為降低。如前述布雷迪一案中,同案犯包布利特關于自己親自動手殺害被害人的供述,本來可以作為布雷迪對控方指控自己動手殺人證據提出異議的有力根據,但控方將此證據作為棄證而隱匿,布雷迪無從知道該證據的存在,被剝奪就此提出異議的機會,對布雷迪來說當然就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見,刑事訴訟棄證行為讓當事人的知情權被剝奪有違訴訟程序正當的基本要求。

四、刑事訴訟棄證行為的規范制約

從前述實證調查與法理解析可知,刑事訴訟棄證是刑事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現實問題,同時棄證行為與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形成明顯沖突。防止恣意棄證、規范棄證行為,對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刑事訴訟的程序正義乃至實體公正,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應當從完善刑事訴訟工作機制入手,預防和規范刑事訴訟中的棄證行為。

一是建立訴訟材料分類裝卷制度,明確裝卷標準及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弊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案卷材料和全部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證人改變證言的材料,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證據材料?!睋?,公安機關將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都須將案件材料裝卷移送,并且在裝卷時應當將證據材料和其他材料區別分類裝卷。但是,在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哪些屬于證據材料,哪些屬于其他材料,除“證據”外的其他“案卷材料”應該包括哪些材料,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無明確的分類標準及范圍標準。裝卷材料范圍的不明確和材料分類標準的不統一,偵查人員在裝卷時的主觀隨意性增大,正是造成刑事訴訟隨意棄證的重要原因。為此,應當建立訴訟材料分類裝卷制度,明確裝卷標準。根據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可以將案件所有材料分為三類分別裝卷:其一,證據類材料,即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收集的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所有材料,形式上既包括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八種證據形式,也包括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工作說明”“擋獲經過”等材料;內容上既包括所有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證據,也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在犯罪嫌疑人多次供述或者證人多次作證的情況下,包括其每次供述或作證的材料。其二,證明訴訟程序及偵查經過的材料,包括從立案到偵查終結整個過程中的各種訴訟文書,如立案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批準逮捕決定書、權利義務告知書、搜查證、逮捕證、起訴意見書,等等。其三,偵查機關內部工作情況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材料。以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為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一個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內卷一般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材料:線索受理階段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流程登記表承辦單》。初查階段:《受理案件線索呈批表》《初查呈批表》等。如果在初查階段需要調取證據的,還應包括《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等等。偵查階段的《立案決定書》或《補充立案決定書》《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等。詳見相關法律規定。如:舉報信、立案審批表、技術偵查措施審批表、案件偵查謀略方案、案件分析討論記錄、領導批示,等等。前兩類材料分別裝卷組成證據卷和訴訟文書卷,作為案件訴訟卷宗隨案移送;而第三類材料則裝入偵查內卷不隨案移送,備案待查。如案件審查或審判過程中確有需要,法官、檢察官及辯護律師可以按規定對此類材料進行查閱。

二是建立所有證據統一編號制度。為規范對案件證據的管理,應建立所有證據統一編號制度,即對于每個特定的案件,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每獲取一份證據,都應對該證據進行統一編號并登記。這種證據編號制度既可以克服現行案件裝卷時的隨意與混亂,還可以發揮多重積極作用。一是經過編號登記,整個案件共有多少份證據,可以清楚地查詢,防止裝卷時遺漏證據。二是證據有了編號與登記,指代明確,方便使用與查找,某某案的多少號證據一說便知道是哪份證據,避免要用此證據而找到的是彼證據。三是能夠有效地防止隨意棄證,證據有了統一編號,若某份證據被偵查人員作為棄證未裝卷移送,通過編號檢索便可清楚地發現。四是可以規范裝卷,可以按證據編號清晰地確定證據組卷順序。

在統一編號的同時建立棄證審批制度,即偵查人員認為某份證據不應或不宜裝卷移送而欲作為棄證時,應提出理由,報請具有相關權限的領導審批同意。例如是其他案件偵查重要線索的證據就不宜裝入證據卷。通過棄證審批程序,防止偵查人員個人隨意棄證,同時對因保護國家秘密或偵查工作秘密等特殊原因確需作棄證處理的情況,能夠正常地納入棄證范圍,防止因證據公開而泄露國家秘密或偵查工作秘密,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

三是完善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棄證行為的監督。本節所述對偵查機關棄證行為的監督機制,對于檢察機關內部偵查部門同樣適用,為行文簡潔,不再單獨論述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對偵查機關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責所在,檢察機關有權對偵查機關的棄證行為予以監督,自是毋庸置疑。檢察機關履行對偵查機關棄證行為法律監督職責,必須有相應的監督權限作保障。在明確賦予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棄證行為監督職責的同時,也應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履行對棄證行為監督職責的相應權限。一是要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有權查閱偵查機關偵查內卷的所有材料,包括涉及偵查工作機密的正當棄證材料。二是檢察機關認為偵查機關存在不當棄證行為時,有權要求偵查機關說明棄證的理由和依據。三是明確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的棄證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請求,檢察機關應當依其申請啟動監督程序。四是檢察機關認為偵查機關的棄證行為不當時,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予以糾正。五是檢察機關在對偵查機關棄證行為的監督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故意隱棄證據的惡意棄證行為時,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同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啟動相關程序給予救濟和糾正可能的錯誤。對于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棄證行為,可以予以訓誡或者批評教育。對于故意隱棄重要關鍵證據造成案件訴訟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錯案發生等嚴重后果的惡意棄證行為,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相關偵查人員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何進平)

猜你喜歡
刑事訴訟
被害人參與量刑制度
示意證據審查運用規則探析
論庭審中心主義的適用范圍
關于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分析
試論刑事訴訟中的有效辯護問題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私人不法取得之證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效力分析
論公安刑事執法中對于犯罪嫌疑人訴訟權益的保障
探究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權的完善措施
技術偵查怎樣才能無懈可擊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