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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責任形態探析

2015-12-01 04:17張揚
今日湖北 2015年21期
關鍵詞:責任法司法解釋劉某

■文/張揚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責任形態探析

■文/張揚

《侵權責任法》對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定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侵權責任。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將該規定完善為道路管理者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推定責任。雖然司法解釋完善了負有安保義務的主體及其責任,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又對該主體的責任如何進行法律適用帶來難題。該責任形態是應當參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構成按份責任,還是參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等規定構成補充責任不無疑問存在。本文從對該法律條款進行體系解釋和公平責任的角度出發,認為對該責任形態認定為補充責任為宜。

物件損害 責任形態 按份責任 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痹撘幎ㄋ鞔_的責任主體是“有關單位和個人”,并未明確侵權行為人及安全保障義務人各自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也即,《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對于堆放人、傾倒人和遺撒人而言是完全法條,被侵權人基于此享有完整請求權。但對于“道路管理者”來說則是一個不完全法條,必須進而適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才能產生一個完整的請求權。但是該司法解釋將責任形態表述為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責任形態如何?是按份責任,還是補充責任不無疑問存在。

從相關案例來看,既有以按份責任處理,亦有按補充責任處理。例如,2011年被侵權人劉某駕駛摩托車撞在道路東側的兩堆建筑垃圾上,致劉某受傷。后因劉某傷勢嚴重死亡。法院查明周至縣農村公路管理站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因引起該事故的建筑垃圾系何人堆放未查明,劉某繼承人訴至法院請求道路管理站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劉某行駛中因其本人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公路管理站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由于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已按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義務,因此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由于行為人和道路管理上的瑕疵與劉某的損害之間具有共同的因果關系,又因行為人無法查明,周至縣農村管理站作為道路管理者,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關于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擔補充責任的觀點,在實踐中還有諸多類似的做法,一般將道路管理者的此種義務界定為安全保障義務,要求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該行為人不明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則道路管理者承擔補充責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長林等六人與河南省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違約賠償糾紛一案的函復》([2002]民一他字第6號)即指出:“河南省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為修建高速公路施工方便,在禁止貨車通行期間,允許為其運送沙子的貨車駛人高速公路,應當預見到該貨車通過高速公路中間隔離帶開口處就近駛人在建服務區的潛在危險。因此,高速公路公司未盡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其不作為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處理時,可先由肇事車輛方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河南高速公路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弊罡呷嗣穹ㄔ赫J為,該案應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而認為道路管理者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從條文的規范結構來看,該司法解釋第十條中的責任形態更相近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六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

在文義解釋的語境下,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規定的責任形態解釋為按份責任為宜,但是這種解釋方法下的結論顯然使得條文結構本身顯現的不能夠自洽?!俺袚鄳馁r償責任”顯然意味著該責任主體承擔的是與過錯大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雖然道路管理者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但無疑亦為過錯責任,如果管理者僅承擔按份責任,無疑是減輕了行為人的責任,而加重了被侵權人的負擔。如果行為人具備賠償能力,道路管理者是否還需承擔責任?承擔責任將違反損失填補原則,不承擔責任將違反過錯責任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可以產生按份責任,但本文前述案例要討論的情況顯然屬于一方的行為足以導致損害的發生,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足以引發損害結果,而道路管理人的行為屬于未履行法定職責,并不會獨立導致損害的發生,該不作為侵權行為僅對直接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結果發揮輔助的作用,這種情況并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按份責任的規范結構。

而在體系解釋的語境下,通過參照相關法條得出該責任形態為補充責任是恰當的。兩類責任主體根據不同的法律規范產生不同的安全保障義務。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固然也為損害的發生創造了條件,但畢竟不是直接行為人,并不能導致因果關系的中斷,同時,該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貢獻也是有限的。相較于要求管理人承擔按份責任而言,要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是有說服力的。這樣的法律適用結果一方面對行為人與管理人的責任劃分更公平,亦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同時也未比按份責任的構成造成更多的不恰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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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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