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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鑒定傷殘等級去世后能否享受工亡待遇
主持人:
某職工工傷12個月后,仍處于昏迷(植物人)狀態,家屬將其帶回家。3個月后該工傷職工去世。該職工尚未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而沒有傷殘等級。家屬要求按工亡處理,享受全部工亡待遇,是否可以?
福建讀者平先生
平先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該職工家屬要求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則該職工必須是在停工留薪期內死亡。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該工傷職工在工傷發生后12個月時,從醫院回家,說明基本治療已經終結,符合“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的特征,應當及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而不應當繼續使用停工留薪期。更為重要的是,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如要享受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必須經有權機構確認后方可延長。而該職工并未履行延長手續,因此該職工只能享受最多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該職工系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應該在補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而不應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