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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供員工工資記錄,公司必須“超額付款”

2016-03-11 02:24
就業與保障 2015年10期
關鍵詞:補償金書面爭議

小 保:

我與一家公司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于近日到期后,因公司不同意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我續訂新的勞動合同,我只好依據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要求公司按6000元/月,向我支付2個月計12000元的經濟補償金。但公司認為雖然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是6000元/月,但后來已變更成4000元/月,故其只能向我支付8000元,我無權要求“超額付款”。我一面提出抗議,一方面要求公司出示有關工資發放的書面記錄,可公司卻以不慎丟失為由,表示無法提供。請問:公司究竟應當以何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干美琴

干美琴:

公司應當按6000元/月向你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也同樣表明:“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闭驗楣鞠雽⒑贤屑s定的6000元月工資降至4000元,屬于“減少勞動報酬”,而你不予認可,甚至有合同為憑,決定了公司要想證明自己的主張,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不利后果?!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2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薄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則指出:“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用人單位對于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情況有書面記錄的法定義務,該書面記錄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應由用人單位提供?!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同樣明確表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闭驗楣疚幢M工資支付書面記錄的保管義務,無法舉證證明其主張,推翻原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的約定,決定了公司只能“超額付款”。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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