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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職業禁忌證及職業禁忌證的界定原則和注意事項

2016-03-17 11:26周安壽
安全生產與監督 2016年2期
關鍵詞:禁忌證職業病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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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職業禁忌證及職業禁忌證的界定原則和注意事項

職業禁忌證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GBZ/T 260-2014《職業禁忌證界定導則》把職業禁忌證作為目標疾病。同時注意到應把握的三個原則(即所接觸毒物對健康危害有必然聯系、從嚴掌握、有可操作性)及勞動者健康保護與就業權利的平衡。

因此,在提出職業禁忌證時應把握的原則要求:

1.只有急性損害的物質原則上不應該有職業禁忌證;

2.既有急性又有慢性健康損害的物質,職業禁忌證以慢性損害為主考慮;

3.職業禁忌證應該是能夠導致易致毒物吸收或同樣暴露水平下易致健康損害的因素或疾病,如農藥——嚴重的皮膚??;

4.中毒以后發生的健康損害原則上不應該是職業禁忌證。

根據這些原則,2014版“規范”對各種物質的職業禁忌證做了較大的刪除,共刪除50項職業禁忌證。

職業禁忌證界定原則:

1.界定職業禁忌證的主要目的是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保護職業人群健康。同時要盡力消除職業歧視,創造平等就業機會。

2.規范職業危害崗位從業者的基本健康要求,促進用人單位履行法律職責。

3.平衡健康與就業權利的關系,確保從業者選擇適合的工作崗位,使工作適應工人,每個工人適應其工作。

4.職業禁忌證的界定應強調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疾病或損害間存在必然聯系,并考慮關聯程度。

5.職業禁忌證的界定因環境、時間而變化,且因個體而異。

6.充分考慮人的主觀能動性和個人潛能,維持和促進工人健康和工作能力。

7.患有致勞動能力永久喪失的疾病不列為職業禁忌證。

職業禁忌證判定條件:

1.某些疾病、特殊病理、生理狀態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更易吸收(從而增加了內劑量)、或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易感,較易發生該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職業病。

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生理狀態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使勞動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生理狀態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后誘發潛在疾病的發生。

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生理狀態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會影響子代健康。

5.某些疾病、特殊病理、生理狀態下進入特殊作業崗位會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

6.依據毒物性質和職業危害因素分類情況、結合以上判定條件進行職業禁忌證的判定。

職業禁忌證判定注意事項:

1.上崗前體檢的主要目的是發現有無職業禁忌證,在勞動者上崗前發現易發生職業病的高危人群, 因此需關注基礎健康與職業禁忌證的關系,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的基礎健康檔案。

2.在崗期間定期檢查要根據所接觸的危害因素關注各系統靶器官的損害,來評估個體對接觸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或某項特殊作業的適應程度。

3.特殊人群如汽車駕駛員、消防人員參見相關的職業健康要求。

4.目標疾病包括各系統疾病或靶器官的損害,覆蓋按《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規定的法定職業病和各系統、器官的職業禁忌證。

5.評估個體對接觸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或某項特定作業的適應程度時,強調應與基礎值做比較,或與參照人群的均值做比較。

6.判定是否為職業禁忌證時,需要綜合分析個體的健康狀況在暴露于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限值或限值(依據我國職業衛生標準)以下時,是否增加或引發職業病危害風險。既要考慮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頻率、強度和時間,也要顧及該個體的健康狀況、疾病的輕重程度和適應程度。

7.即使存在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各系統疾患,也應當因時、因地、因個體而異,當個體情況和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需重新審時度勢,不應視作絕對的職業禁忌證。(周安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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