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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費政策對環境治理的效應研究

2016-03-24 19:38潘徐靜
2016年4期
關鍵詞:環境保護稅排污費環境治理

潘徐靜

摘要:我國經濟增長趨緩,環境問題愈發嚴峻,必須采取措施改變現狀。本文從稅費政策對環境治理的作用機制這一角度出發,針對我國現行稅費政策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排污費;環境治理;環境保護稅

我國經濟在快速發展的同時,政府愈發重視環境治理。為解決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我國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醞釀已久的環境保護稅法也箭在弦上。環境保護費改稅是環保監管法制化的一大舉措,也是我國在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改善環境治理現狀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選擇。

一、稅費政策對環境治理的作用機制

(一)征收環境稅

環境稅是一種政府干預環境的經濟手段,是一種“激勵-約束”機制,即政府利用稅收杠桿,刺激生產、消費行為,雙管齊下治理環境。一方面,通過征稅提高治污成本。當稅負高于治污成本時,企業將不得不治理污染或生產節能環保產品,從而實現環境治理的目標。具體來說,一是對中間投入環節征稅,如對石油、煤炭等征稅,提高企業成本,為保證收益,企業或提高生產效率以減少能源消耗,或將稅負轉嫁,致使最終消費減少,實現節能減排;二是對最終消費環節征稅,如征燃油稅,通過約束消費行為降低能源消耗,長期以往,促使消費者尋求節能環保替代品,刺激環保產業發展。政府還通過減免稅的優惠政策,激勵納稅人研發環保技術、生產節能產品、運用治污設備,其中,除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稅收抵免等直接稅收優惠形式外,還通過對環保產業實施優惠稅率、降低計稅依據等間接稅收優惠形式,減輕企業購買環保服務和設備的成本,在治理環境的同時,進而拉動新的經濟增長點即環保產業發展。

(二)征收排污費

排污費的環境治理作用機制類似征稅,將負外部性內在化,把導致的社會成本納入私人成本,提高企業排污成本,約束其污染排放量,促進環境治理。據圖1分析,不征收排污費時,生產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按私人邊際收益等于私人邊際成本(MPB=MPC)確定最優產量Q1,致使產量比征收排污費時大,過度污染排放;征收排污費時,生產者再產生環境污染需支付成本即排污費,此時生產者的私人邊際成本會增加到社會邊際成本,相應產量會減少到按社會邊際收益和社會邊際成本(MSC=MPB=MSB)確定的產量Q2,產品供不應求,價格由P1上升到P2。因此,排污費作用機制是:排污收費減少了生產者獲利空間,短期內,生產者不得不減少污染排放,以獲得原有利潤,長期以往,生產者會主動采用綠色生產技術,改革污染削減技術和提高管理水平,以降低生產成本。

二、我國現行稅費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現有稅收體系綠化程度低,缺乏獨立環境稅

目前,我國還沒有獨立環境稅?,F行稅收體系中的稅種“綠化”程度也不高,主要表現在: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優惠,內容多而雜,以多個稅收法規和實施細則形式出現,不利于企業掌握和稅收部門審核。我國也一直未對高能耗產品、資源消耗品征稅,沒有開征與污染物排放直接相關的稅,如碳稅、硫稅等。獨立環境稅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又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造成環境治理投入不足。

(二)排污費投入總量不足

我國排污費從2003年的73.1億元增加到2013年的204.81億元,增加了近3倍,年增長率約10.85%,但相對于我國工業生產規模及環境污染的現實而言,排污費征收的絕對規模并不大,過去10年間,除了我國工業固體廢物的年度排放量持續下降且降幅明顯外,工業廢水的年度排放量雖上下反復但整體波動不大,近年來只是緩慢下降,工業廢氣排放量更是愈演愈烈,從2003年的19.9億立方米增加到2013年的66.9億立方米,年均增長率約12.89%,甚至超過了排污費的年增長率。因此,排污費雖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固體廢物排放,但在控制廢水、廢氣排放道路上仍任重道遠。

(三)排污費征收范圍偏窄及標準不高

2003年《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明確的排污收費的具體范圍雖有所擴大,但征收項目依然不全,這一方面因為監測困難,另一方面由于某些污染物的毒性較小,如二氧化碳、氟利昂等,未列入征收范圍,也忽略了在生產領域沒有污染但在消費領域有污染的產品,如石油、餐飲容器等。此外,整整11年我國排污費標準基本未變,導致大多數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治污減排,不但不利于刺激生產技術改進,甚至閑置治污設備,造成資源浪費,環境惡化愈發嚴重。直到2014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保部聯合頒布《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才將排污費標準翻了一番,但調整后的標準對企業治污減排的約束情況及環境治理效果的影響情況到底如何還不得知。

三、完善我國稅費政策的建議

(一)完善現行稅制體系

一方面改革資源稅和消費稅。主要從兩點:一是擴大征收范圍,根據自然屬性和污染程度確定征收范圍,如將海洋資源、森林資源等納入征收范圍,將泡沫包裝物、橡膠等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消費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二是適當提高稅率,要想加大消費稅對消費者消費方向的引導力度,按照消費品對資源的消耗程度和對環境的污染程度適當調高稅率,更大程度地提高高消耗高污染產品的價格。另一方面,完善綠色壁壘,即對進口高污染高能耗的產品加征高關稅,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貨物實行低關稅,并對出口的稀缺資源實行配額管理或征出口關稅,而以低關稅率扶持出口的環境保護設施、材料。

(二)開征獨立環保稅稅種

稅制設計和稅種確定是我國征收環保稅的核心問題。一是納稅人。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排污費的繳納人為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而環保稅的納稅人應與排污費有關規定相銜接,但不宜將所有單位和個人都納入進征收管理范圍內,而工業“三廢”等是造成污染的最主要來源,所以首先應將造成工業污染的主要主體作為納稅人,再逐步將范圍擴展至所有工業污染主體,然后適當考慮農業納稅人。二是征收范圍。環保稅一開始不能將所有會帶來污染的物質都定為征稅對象,可暫時不涉及到個人從事農業生產時排放的化肥和農藥污染,及駕駛機動車時排放的尾氣污染,而有重點的進行,可繼續沿用排污費的征收對象,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三是稅基及稅率。不同的污染物應根據污染源集中程度、監測難易程度、管理成本高低等情況采用不同稅基,而征稅標準應與現行的排污費標準基本持平,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四是征收管理體制。按照“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征管模式,環保部門履行對應稅污染物監測、監督和審核確認的職責,協同稅務機關做好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建立相關信息共享機制。

開征環境稅需循序推進,不能使納稅人因此無法承受增加的稅負,故需協以調整其他稅收,如降低能源密集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負,給予從事積極節能減排事業的企業專項資金支持。同時,各地方政府一邊要積極宣傳環保知識,培養公民環保意識,一邊還需建立環境保護問責制,把環??冃Р⑷胝兛己朔秶?,實現對我國稅制的全面綠化。(作者單位:蘇州大學東吳商學院)

參考文獻:

[1]張海星.開征環境稅的經濟分析與制度選擇[J],稅務研究,2014(6)

[2]李紅英.我國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財稅政策研究[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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