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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2016-03-28 17:54
吉林農業 2016年16期
關鍵詞:工程款工資農民工

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近年來,吉林省圍繞維護農民工權益、為農民工服務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總體得到遏制,2016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為深入貫徹落實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治欠保支工作,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治欠保支工作負總責,在完善目標責任制度基礎上,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確定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在治欠保支工作中的分工,明確各自責任。對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各方,依法依規予以追究,確保治欠保支工作真正落實到位。

一、依法規范企業事涉農民工勞動用工管理

加強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全面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建設,督促企業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并及時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勞動用工備案,對農民工勞動合同實行動態管理。針對工程建設領域招用農民工人員流動頻繁、簽訂勞動合同難度大的實際,從提高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實用性出發,大力推行勞動合同簡易文本,明確農民工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方式等必備條款,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益。加強對企業勞動用工情況的執法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不與農民工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并將有關情況向同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推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在全省工程建設領域,實行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制度,督促各類企業對招用的農民工全面實行實名制管理,編制農民工勞動用工計酬手冊,實時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合同、工資標準、工資支付、出勤考勤等信息,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對分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進行監督管理,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管理臺賬,實時掌握施工現場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不得以包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企業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督促指導,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逐步實現農民工動態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監督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情況。

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屬地行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對未按規定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或未如實公示的,由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轉變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方式。針對東北地區工程建設季節性強、工期短的實際情況,培育具有我省工程建設特點的建筑產業工人隊伍,鼓勵施工企業將部分技能水平高、綜合素質強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采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方式,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符合建筑施工企業用工實際的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引導具備條件的勞務作業班組向專業企業發展,鼓勵施工企業與建筑勞務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二、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制度體系

完善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資金的監管,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采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工程款拖欠。對建設資金落實不到位的工程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或不予辦理開工備案,不得批準開工建設。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政府投資項目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行業主管部門應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發包承包活動,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及掛靠等行為。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行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探索建立建設項目抵押償付制度,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資金保障制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在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擴展。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應按照工程承發包合同價款(跨年工程按當年計劃完成工程價款)4%的比例到政府指定的銀行存儲保證金。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保證金的建設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繳清。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情況的企業實行適當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情況的企業適度提高繳存比例。嚴格規范保證金動用和退還辦法,在施工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情況下,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將保證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返還企業。建立健全第三方擔保制度,探索推行業主擔保、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為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提供擔保。探索金融機構為建筑業企業及項目承包人提供農民工工資專項貸款服務等方式,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和欠薪保障金制度,多渠道籌措資金,推動解決因企業欠薪造成的農民工生活困難等問題。

推行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相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約定人工費比例或數額,并將款項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賬戶資金??顚S?。開戶銀行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如發現賬戶資金不足或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所在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對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資金撥付情況和專用賬戶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應督促其限期改正。

推行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通過施工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直接代發農民工工資的辦法。分包企業要及時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并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編制農民工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給施工總承包企業,由其委托銀行通過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健全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全面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絡,依托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平臺的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和基層工會組織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對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實時掌握企業生產運行情況,發現欠薪問題及時向所屬部門報告,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共同采取措施加以解決,避免事態擴大。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并要求其定期申報工資支付情況。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明確延期支付工資的期限,經向行業主管部門、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后執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預警機制,根據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部門和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定期對重點領域、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進行督查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及時預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健全完善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制度。按照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進勞動用工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制度,完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管理,將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情況作為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和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通過各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企業拖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交換和更新機制,將查處的拖欠工資失信企業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吉林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現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企業信用信息互認共享。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三、依法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監察執法,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材料審查覆蓋范圍。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大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投訴受理和案件查處力度。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多部門聯合治理、聯合檢查、聯合辦案機制,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辦效率。加強地區間執法協作,健全省內跨區域案件執法協作機制。強化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和銜接。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動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和法院財產保全等制度有效實施,對惡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打擊和威懾惡意欠薪和欠薪逃匿等違法犯罪行為。

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效能建設,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實行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快速結案,對集體欠薪爭議或涉及金額較大的欠薪案件要掛牌督辦。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提高欠薪爭議案件裁決效率。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作用,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解決工資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依法及時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妥善處置欠薪突發事件。各地要健全完善應急處置預案,明確指揮權限和部門職責分工,規范分級響應和處置流程,積極穩妥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對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擾亂社會治安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格落實相關責任

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企業主體責任。各類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承擔主體責任,要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支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負責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對建設單位工程款已經及時撥付到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及掛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地政府對本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負總責。要完善目標責任制度,制訂實施辦法,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市(州)、縣(市)農民工待遇保障工作警示制度,促進企業和政府保障農民工待遇責任的落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高發頻發、舉報投訴量大的地區及重大違法案件進行警示通報、重點督查。

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和督促檢查等工作,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促企業落實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規定,負責督辦解決因掛靠承包、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未按規定存儲保證金、計量計價或結算爭議等源頭性欠薪案件和工程糾紛案件,并積極做好源頭預防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接收和立案偵辦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或突發事件,依法查處惡意討薪引發的社會治安問題;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法律宣傳以及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按規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等工作;人民銀行負責協調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農民工工資相關賬戶監管,推進銀行卡支付工資工作,依法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納入征信系統,并實施聯合懲戒;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督辦解決所轄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等工作;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將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納入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對其予以限制,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工會組織負責對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及時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信訪部門負責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問題的接待辦理,協調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解決農民工的合理訴求等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受理相關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協作,積極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五、加強組織領導

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建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民銀行、國有資產監管、工商、稅務、工會、信訪、檢察院、法院、機構編制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指導推動;分析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形勢,研究存在的主要問題,制定政策措施;督促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對相關任務完成情況開展定期督查;總結推廣經驗做法,研究解決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加強維權能力建設。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工作機構隊伍建設,提升協調勞動關系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進一步提升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能力,按照“完善制度、理順體制、健全機制、加強執法 ”的工作思路,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財政部關于加強勞動保障執法能力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67號)要求,綜合考慮監管職責、轄區用人單位數量、勞動者數量、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數量以及轄區面積、交通和通信條件等因素,合理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員,科學配置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編制,規范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設置、性質,統一機構名稱。按照執法規范化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裝備,將勞動保障監察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提高勞動保障監察信息化管理水平。推進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省級聯動處理平臺建設,促進省內跨區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快速辦結,提高案件處理效能。

從嚴落實責任追究。督促企業依法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主體責任。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高發、頻發以及拖欠工資問題比較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地區,省政府將約談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建立行政問責制度,對政府領導責任不落實、部門監管責任不到位、相關工作人員不盡職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的責任。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并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要追究項目負責人責任。

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依法公布典型違法案件,提升企業經營者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托互聯網、微博、微信等現代傳媒手段,不斷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營造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良好輿論氛圍。對重點行業企業,定期開展送法上門、組織法律培訓等活動,提高企業的守法自覺性。對社會關注、群眾熱議以及相關媒體聚焦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有關部門要主動介入,依法調查處理,客觀公正地發布有關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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