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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添附”論知識產權的歸屬

2016-04-08 18:11谷臣杰
2016年8期
關鍵詞:增值

谷臣杰

摘 要:廣藥和加多寶的紅罐之爭暴露出了不少法律問題,為了突出添附行為付出者的獨立勞動,及對其智力成果享有所有權的基礎。從添附的角度出發,用“添附制度”來分析“紅罐裝潢”的歸屬,最終得“出因添附所得的勞動成果毫無疑問歸添附行為實施者所有,但是,即使該合成物不能歸添附行為人所有,也不能抹滅了他的勞動,應對其勞動作出相應的補償”的結論。

關鍵詞:添附;紅罐裝潢;增值

從2012年開始“王老吉”與“加多寶”之爭震驚全國,從最初的商標“王老吉”歸屬,廣告語之到后來的紅罐裝潢之爭,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打得熱火朝天,也引起了全國廣泛關注。商標之爭與廣告之爭加多寶集團都以失敗告終,關于“紅罐之爭”大多數也站在廣藥集團一邊,認為該裝潢應歸廣藥集團所有,也有少數人支持鴻道集團,然而法院最終判決把該裝潢給了廣藥集團。

認為“紅罐裝潢”應當歸屬于廣藥集團的學者大多是將鴻道集團的各種營銷行為視為合同之內的行為,比如中原工學院講師李國慶博士在他的《論美國商標許可合同中的商品外觀權益歸屬》一文中就持該種觀點。他通過對美國商標許可合同中的兩個判例加以分析從而得出“商品外觀設計和商品外觀引發的商譽是否源于原告自身行為,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因許可而產生的、以該商品外觀進行銷售的產品產生的商譽由原告享有。也就是說紅罐包裝裝潢應隨商標的回歸而歸屬廣藥集團。

如果僅僅只考慮商標許可這個事實,像李博士這樣的觀點是完全可以說得過去的,但是這樣的處理無疑是對商標被許可人辛勤經營的忽視,這樣的結果會難以達到公平的效果。所以筆者認為,“紅罐”不能這么簡單的認為是許可合同附帶的結果,而應當視為“添附”。

一、添附的含義

(一)添附的定義

添附,在我國民法中添附是一種所有權的特別取得方式,即混合、附合和加工的總稱,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因混雜或結合在一起成為新物或將他人之材料進行加工形成新物的狀態?;诠膭钬敻粍撛斓膬r值考慮,因添附而形成的新物,法律上不許當事人恢復原狀或加以分離,而是視為一物使之繼續存在。

(二) 添附制度的客體

我國物權法目前對于添附制度的研究并不完善,并且對于添附制度適用的研究也與司法實踐僅限于有體財產。因此,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對于發生在其上的添附問題討論無論是學術領域還是司法實務界都少有涉及。但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添附問題并不少見,因此將對于無形財產體系中所存在的添附問題也確有必要。

首先,從目前世界各國對添附制度的研究來看其客體并不僅僅限定在有形財產的范圍之內。關于無形財產的添附制度早在古羅馬時期就有涉及,五大法學家在他們的著作當中對于添附制度進行了專門的論述,成為了當時以及后世關于添附制度權威性和本源性的規范。綜合立法經驗來看,將添附制度用于知識產權體系是完全可行的。

其次,從知識產權本身的性質來看,將添附制度用于其上并不為過。它也是一種特殊的所有權,雖然它們具體的權利內容與一般的所有權不同,但它們同樣包含了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這些基木的、本質的權能。

因此,添附制度的客體理應包含無形財產。

二、添附制度在在無形財產體系中的適用

(一)關于添附制度適用的現有規定

根據我國現有的研究不難得知添附制度是物權法當中用以確定所有權歸屬的一種制度,各國也都有相應的規定。大陸法系國家,在加工類型下,各國都規定了在加工價值與材料價值相比達到一定比例時,加工之物的所有權由加工人所有。英美法系國家中,人為添附的情形下可,以通過添附人付出的勞動的大小來確定添附物的最終歸屬。一般情況下,勞動價值顯著超過材料價值時,添附物歸添附人所有,然后根據利益補償的規則對利益喪失者作出的權衡的安排。

在我國,基于添附事實而產生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魏振瀛教授在他的《民法》一書中提到三種解決途徑:恢復原狀,各歸其主;維持現狀,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關系;維持現狀,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歸某一人所有。[2]對于加工,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是,加工物的所以權原則上歸原物的所有人,并給加工人以補償。但是當加工增加的價值大于材料的價值時,加工物可以歸加工人所有,但應給材料人以補償。

所以說,我國在實踐中的處理也基本上跟隨國際大流,以“添附”所產生增值利益的大小來決定添附之物的歸屬,最后根據利益補償規則來對利益喪失者作出相應補償。

(二)無形財產體系中添附制度的具體適用

以上所說的添附物歸屬的最終確定都是以添附物價值大小與原物價值大小的對比或者以不破壞不可分離之物為原則。在作為無形財產的知識產權領域,智力勞動成果的價值并非通過一般的市場價格可以得出定論。因此,當添附的情形出現在知識產權領域里時,確定知識產權權利的最終歸屬就比有形財產領域中的添附問題復雜得多。

1.知識產權領域中“添附”行為構成的判斷。根據各國對添附的定義,我們可以從以下三方面來認定添附的構成要件:一,添附的對象須為他人所有。添附的客體稱為材料,須為他人所有。二,須有添附行為,也就是有將自己的財產添附于他人之物的行為。三,加工者若想要取得所有權,須因經添附而制成的新物與加工價值明顯高于原有材料價值。所以說,為了市場的安全與穩定,也只有添附行為所增加的價值遠高于原材料的價值時,加工人才有可能獲得該物的所有權。

2.添附物與原材料的價值判斷。從無形財產的價值來判斷其歸屬,當然首先應當確定參與比較的各因素的價值。如若貢獻值接近百分之百,那就是說合成物價值取得基本上是由該添附物而為之,那么將添附物的價值提取出來之后,就只剩下原材料的價值,再將之進行對比,就能得出誰的價值明顯要高。

三、“紅罐裝潢”歸屬的最終確定

回到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關于“紅罐裝潢”歸屬的爭議之上,首先必須得對該“紅罐裝潢”的性質予以確定。大多數認為“紅罐裝潢”必須直接歸屬于廣藥集團的理由在于,既然“王老吉”商標已經經法院判決歸廣藥集團所有,那么該裝潢不過是“加多寶”在履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過程中,實現合同利益過程中實施營銷戰略的必然結果,依舊是商標的附屬物,當然應當直接隨商標歸屬于廣藥集團,也即鴻道集團在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的同時應當停止對該裝潢的使用。這樣的分析,很明顯忽視了鴻道集團在此過程中的獨立勞動。

但此時的鴻道集團為權益的喪失者,應當得到相應的補償。因此,廣藥集團在獲得為他人享有專利的“紅罐包裝”的同時,應當根據“加工人”的成本、勞動付出以及該裝潢所承載的市場價值等各方面因素對鴻道集團作出相應的補償。

四、結論

雖然說,在這個案例當中,按照“添附”制度對“紅罐裝潢”的歸屬進行分析以后,得出了跟李國慶博士根據“合同附屬產物”分析其歸屬相同的結論。表面看上去兩種分析是殊途同歸,實則不然,其意義就體現在“殊途”之上。筆者之所以要用“添附制度”來分析“紅罐裝潢”的歸屬,是為了突出添附行為付出者的獨立勞動,及對其智力成果享有所有權的基礎。英國思想家約翰·洛克奠定財產權勞動理論,他認為“既然勞動是勞動者無可爭議的所有物,那么對于這一有所增益的東西,除他之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北緛碓搫趧映晒翢o疑問歸添附行為實施者所有,但是因為該勞動成果與他人的財產結合而不能分離或者分離會破壞其固有價值,才不得不對合成物的歸屬作出判斷。但是,即使該合成物不能歸添附行為人所有,也不能抹滅了他的勞動,應對其勞動作出相應的補償。(作者單位:南京理工大學)

參考文獻:

[1] 李國慶.論美國商標許可合同中的商品外觀權益歸屬——兼評王老吉與加多寶包裝、裝潢糾紛案.《知識產權》.2013(6).第 97-98 頁。

[2] 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3] 周康.《商標許可增值利益分配制度研究》.華中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14年。

[4] 王有紅.《商標價值評估研究》.廣東工業大學碩士論文.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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