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智
最近幾天,網上一段強勢要求警察出示“執法證”的視頻到處流傳,引起廣泛關注。這一案例,頗為值得大家圍觀并思考。
從公開視頻可見,視頻中多位人民警察在著裝狀態下執法時,被被執行人和在場群眾要求出示“執法證”,隨后,該警察出示了“人民警察證”后被質疑為“不好使”,繼續被要求出示“執法證”。無奈,出警警察將現場多位阻止執法的群眾強行帶走。
看了這個視頻,心中有種莫名的痛。一痛群眾因強調程序而不懂得尊重程序痛心疾首!二痛警察不被理解遭受圍堵,使得執法權被褻瀆而扼腕痛惜!三痛圍觀者不明就里,莫名憤怒下以正義之名破壞正義而痛徹心扉。
自1986年開始至2016年,我國已經進入第六個五年普法教育了。普法的結果如是,由此說明,法治是一個長期的、持續的教育難題。其實,從老百姓到政府官員當前對法律的普遍理解來看,我們的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在本次事件中,顯然,對傳統法制的不屑已經轉變為對警察的輕慢,同樣,警察身上原本的正義也因過去強勢執法環境詬病遭到質疑,直至否定。在過去大接訪的背景下,人民警察或表現了喪失原則的遷就或表現了失去耐心的粗暴,讓法律的正義一次又一次遭遇誤會,因為老百姓學習法律的方法多以案例為樣,所以,重新找回原則就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就本事件而言,現場群眾明顯是誤解了法律,把人民警察和城管執法視為等同,又長期缺乏有效的法治教育,直至越來越任性。
我國《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該條文用“或”做了規范選項,凸顯了著裝并佩帶警察標志與便裝下持有人民警察證一樣重要并符合規范。同時,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梢娺@里只要求人民警察出示相應證件。
那么,人民警察的相應證件是什么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是否申領地方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問題的批復》(公復字〔1996〕12號)明確答復:公安機關不必申領地方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因此,在場群眾要求人民警察出示“執法證”就是一種很主觀的法律誤解。
其實,我國現行規制中,人民警察手里持有的只有“人民警察證”,這就是他們的身份證明?!度嗣窬熳C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我們再進一步看看,當事警察在出示“人民警察證”后可不可以將繼續阻礙執行公務的群眾帶走呢?《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感謝在場的人民警察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正義地行使了法定職權,維護了國家正義,教育了圍觀群眾,值得點“贊”。不過,也許是視頻不太完整的原因,本次事件中的執法者顯得還是有些強勢,并讓強權來得太突然,至少,粗暴地將把正在用手機記錄現場的圍觀群眾也一并侵擾就有些不妥了,這樣的處理,自然會引起質疑和誤解。
其實,接受監督不僅是警察的義務,也是一種胸懷?!毒旆ā返谒氖臈l規定: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法治是個好東西,養成良好的法治習慣至少要具備兩個條件,那就是:真懂和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