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8日印發的《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同時廢止。為適應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和“放管服”改革新要求,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工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執法信息和方便辦事,公安部對《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公通字〔2012〕38號)進行了修訂?!兑幎ā分赋?,公安機關應當將執法公開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和績效考核范圍,建立完善獎懲機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未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公安機關或者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兑幎ā分赋隽斯矙C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內容。同時規定了向特定對象公開的內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案件,或者開展行政管理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向特定對象告知執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兑幎ā穼W上公開辦事進行了規范:公安機關應當開展行政許可、登記、備案等行政管理事項的網上辦理。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到現場辦理的事項或者環節外,公安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到現場辦理?!兑幎ā穼ΡO督保障工作也做出了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