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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B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研究

2016-04-27 18:41李漢馬竹
商場現代化 2016年7期
關鍵詞:稅收征管電子商務

李漢+馬竹

摘 要:本文選取現行政策可行和交易代表性的B2C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為研究重點,分析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狀況,研究現行稅務機關對于電子商務的實際征管方法(如:發票管理、稅源控制),并依據稅制比較和稅收征管的實際操作難易對現行稅收實務進行評估和驗證,分析現行電子商務給傳統征管制度帶來的沖擊,并以全面“營改增”和跨境電商征稅的改革為背景,提出合理的稅收征管建議。

關鍵詞:稅收征管;電子商務;B2C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研究背景

1.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電子商務是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此外,虛擬化的電子產品交易,比如信息產品,虛擬游戲等也屬于電子商務的范疇。根據電子商務運營機制中各方的參與程度、地位的種種不同,電子商務可以分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等多種模式。2014年國家統計局對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簡稱電商平臺)的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開展了調查。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結果顯示,2014年我國全社會電子商務交易額達16.39萬億元,同比增長59.4%。其中通過電商平臺向消費者(個人)銷售的金額為3.64萬億元,同比增長48.6%,通過電商平臺向企業(單位)銷售的金額為12.75萬億元,同比增長62.8%,前者主要是B2C或者C2C的電子商務形式,后者主要屬于B2B的電子商務形式。雖然從規模和增長速度的角度來說B2B的電子商務在我國電子商務市場占據主導地位,但考慮到B2B的電子商務形式主要是在賬簿記錄、貨物交接等方面上代替了傳統的商業模式,其交易形式與傳統商業模式有著密切的聯系,并且集中于大型的商品貨物交易在生活中不具有典型性,所以本文選取通過電商平臺向消費者(個人)銷售的電子商務,即B2C或C2C形式的電子商務作為主要研究對象。此外,相比于B2B形式的交易雙方是賬簿健全、管理完善的企業而言,B2C和C2C形式電子商務在稅收征管方面具有更大的漏洞,是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管理的主要對象。

2.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現狀

(1)征收管理范圍局限

現階段,對于國內電子商務交易,稅務機關實際征收管理的范圍主要是B2B和B2C形式的電子商務交易,而C2C形式的電子商務則是處在一個稅收征管的盲區。

(2)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國沒有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工商法律也沒有形成體系的關于電子商務交易稅收征管的稅法,使得稅務機關對于電子商務領域的征收管理只能依據于和電子商務產品有關的實體法,向部分具有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征收稅款,而無法在電子商務領域建立完備的檢查、稽查等征管制度。

(3)征收管理難度大

美國財政部電子商務白皮書總結了互聯網交易的特點:交易雙方可以匿名;銷售商容易隱蔽交易地點;稅務機關在得不到交易信息的情況下就無法征稅。由于電子商務的上述特點,使得當前我國稅務機關無法準確的掌握電子商務納稅人的實際交易信息。對于B2B、B2C而言,雖然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體法向其實體經營機構征收稅款,但納稅人可以利用電子商務交易隱蔽性的特點使得稅務機關無法得到稅務信息,從而無法對所有實際發生的應稅行為征收相應的稅款。以依靠大型網絡交易平臺的B2C納稅人為例,由于網絡交易平臺存在信息管理不嚴格的現狀,納稅人可以通過虛假的交易信息進行偷逃稅行為。

3.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政策

2016年3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簽發的第18號文件《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確要求,4月8日起向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按70%稅額征收。這一文件的出臺意味著跨境電商進口國外產品免征國內增值稅和消費稅歷史結束,這也說明在當前電子商務模式廣泛替代傳統商業模式的同時,如果稅收征管長期將部分電子商務交易置于法律的正空地帶或者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無法有效保證互聯網交易的國家稅收收入,那么實際上是給予了電子商務模式的交易一種“稅收優惠”,這種“稅收優惠”不僅對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產生一種扭曲,也會對傳統商業模式產生替代效應,越來越多的企業、個人會選擇電子商務模式進行交易從而利用國家稅收法律的漏洞和電子商務的特點進行避稅活動,使得國家稅收收入減少。

2016年5月1日,我國將全面推行營改增,屆時所有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的交易活動將全部納入增值稅范疇。B2C、C2C電子商務領域最主要的是依托大型電商交易平臺進行的銷售商品的活動,還有小部分是通過電子商務結算進行的應稅服務和連同實體商品的配套交易的應稅服務。營改增的推行,使得電子商務領域的所有交易都將實行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而對于現行互聯網的交易稅務機關主要采用3%的征收率進行核定征收,這使得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負擔明顯要低于實體交易領域按照17%稅率下的稅收負擔,從而國家稅收大幅度流失,政府對于互聯網市場的調控手段也大幅減弱。特別地,在“互聯網+”創新創業浪潮的背景下C2C形式的虛擬產品和和信息化商品的交易量已經大幅增加,而如何對其進行征稅以及對這一類產品的生產企業如何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將是稅務機關將要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影響的原理分析

1.經濟效應

各國對電子商務現行稅制普遍倡導稅收中性原則,是因為各國對于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還未健全、傳統的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后等種種因素使得互聯網貿易企業和傳統貿易企業的稅負有嚴重的稅負不公情況,互聯網貿易企業在稅率以及征管現狀上擁有極大的稅收利益。這說明現行電子商務稅制不中性,對市場經濟會產生替代效應,大量傳統貿易企業開始從事虛擬網絡交易并輕易避免納稅義務,從而使得國家財政收入無法得到保障。

2.納稅人

以互聯網為依托的電子商務是新興商業模式,由于政府的政策具有時滯性,使得各國政府現有的稅收政策很難完全覆蓋整個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大量未進行稅務登記的個人進入商業領域并從事應稅行為,對以稅務登記為基礎的傳統稅收征管制度提出挑戰,使得法定納稅人和實際繳納稅收的自然人出現較大差異。

3.征稅對象

電子商務的發展伴隨著許多虛擬信息產品的出現,比如游戲、影視、音樂、電子圖書等無形商品,各國對于這些商品的流轉稅的征收還沒有一些健全的管理制度,也沒有完善的稅收立法具有關于此類商品的稅目,使得課稅對象不清晰。

4.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稅務機關很難獲得B2B、C2C模式的電子商務企業準確的交易信息,這些企業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將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推遲,起到遞延納稅的作用,使得傳統的稅收征管制度很難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時間價值。對于電子商務的納稅地點,稅務機關主要依托于稅務登記這一基本征管手段確認,有些國家各個地方政府的稅收政策具有差異,這使得稅負較高地區的電子商務企業可以將稅務登記地放在較低稅負的地區從而規避應承擔的納稅義務。即使是在像我國這樣全國范圍內實行較統一的稅收政策的國家,納稅人也可以通過將登記地遷出國內從而謀取稅收利益。

三、國外稅制借鑒

1.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制度

美國稅收政策的一直秉承稅收中性原則,政府旨在培養稅源,而且國內收入署的稅收征管能力非常高,使得聯邦稅法在立法上一向以寬松為主要特征。由于美國沒有增值稅,只有向消費者征收的銷售稅,所以其稅收制度主要針對于B2C和C2C形式的電子商務。美國國會、政府自1998年起多次延長免稅期限,至今美國聯邦政府對互聯網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政策,并且通過《互聯網稅收不歧視法案》保護電子商務行業的稅收利益。但在2013年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對電商企業征收了地方銷售稅的法案。美國開始向電子商務企業征稅主要考慮到對于電子商務免稅的替代效應嚴重侵蝕了美國政府的稅基,這也給我國電子商務征稅一個很好的方向指導,由于我國實行增值稅稅制,在生產銷售的各個環節都將面臨電子商務的沖擊,必須要著眼與市場公平向電商企業征收合適的稅收。

2.歐盟電子商務稅收制度

2003年7月1日起,歐盟對境外公司向歐盟國家出售虛擬商品、服務征收增值稅,實際上這是承認了虛擬產品和服務的應稅性,這一舉措也很好地打擊了跨國公司利用虛擬產品進行國際避稅活動。歐盟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為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代購和對虛擬產品的征收管理提供了一個范本。

四、政策建議

1.完善電子商務銷售商的稅務登記制度

稅務登記是稅收基礎管理的首要步驟,傳統的稅收征管制度對納稅人的確認主要依賴稅務登記制度,現行稅務登記制度主要配合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即要求工商管理注冊的單位進行稅務登記,從而向其征稅。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具有模糊性,由于當前大型互聯網交易平臺的店戶注冊并沒有和工商管理部門的注冊同步使得大量納稅人處在政府工商管理的盲區中,從而也就處于稅務登記的盲區中,特別是對于C2C形式的電子商務而言。本文認為,我國應加大對于電子商務的工商管理立法力度,督促大型互聯網交易平臺完善商務注冊,實現平臺信息與政府工商管理信息的連接。

2.實行大型網絡交易平臺代扣代繳制度

當前稅務機關主要是依據實體法對B2B、B2C形式的電子商務企業的實際經營體進行傳統的稅收管理,這種管理很難及時準確地獲得網絡交易的稅務信息,而電商平臺是當前B2C、C2C形式電子商務交易第一手信息的獲得者,如果將電商平臺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不光能很好地保證稅收收入的征收,更能要求平臺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信息傳遞制度。

3.完善交易地點、稅收管轄權的確定標準

雖然我的稅收政策在全國大體上處于一致,但是對于特殊地區和試點地區而言,我國地方稅收政策依舊存在差異,電子商務交易者可以隱藏或者更改交易地點獲得稅收利益,從而在宏觀上會造成地方政府財力的博弈。這就要求稅務機關要加大稅務信息的稽查力度,利用信息化管理提高自身的稅收征管水平。在國際上,互聯網交易的地點模糊造成了各國稅收管轄權的交叉重疊。當前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跨國互聯網交易稅收管轄權的標準,筆者認為,政府應通過稅收協定的方式明確跨國電子商務貿易中稅收管轄權的重疊問題,并實現各國稅務信息交流共享,打擊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的國際避稅活動。

參考文獻:

[1]蔣麗萍.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的研究[D].安徽財經大學,2015.

[2]宋修廣,孫顯程,王世君,姜承飛.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國際借鑒與思考[J].財稅審計,2016.01).

[3]李恒,吳維庫,朱倩.美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及博弈行為對我國的啟示[J].稅務研究,2014.(02).

作者簡介:李漢(1995- ),男,漢族,安徽宣城人,安徽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2013級本科生,稅收學專業;馬竹(1994- ),女,漢族,安徽宣城人,安徽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2013級本科生,稅收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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