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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探析

2016-05-30 18:56張穎光
決策與信息·中旬刊 2016年8期
關鍵詞:債權人遺產

張穎光

【摘要】在修訂《繼承法》的過程中,應該把握好時機,構建具有一定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制度,明確規定遺產和遺產債務的范圍,完善遺產管理制度,合理設置關于遺產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和權利救濟制度,以此來平衡遺產繼承中關于繼承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本文首先分析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困境,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策略。

【關鍵詞】債權人;遺產;利益保護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繼承不但是一種習慣,而且更是一種法律行為,而繼承所代表的實際意義遠遠超過了遺產自身的意義。但是在繼承人死亡之后,通常應該考慮以下兩個問題:一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具體情況,以及遺產的具體分配方式;二是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是否存在債務情況和這些債務的具體償還方式。但是,在當前《繼承法》中更加重視被繼承人的具體遺產情況,以及異常的分配方式,而忽略了被繼承人是否存在債務情況。隨著《繼承法》在運行過程中的缺陷逐漸顯現出來,便要求人們必須重新審視遺產繼承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這個問題。

一、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制度缺失

目前很多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而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當前我國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其中具體的缺陷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一)遺產范圍過于狹窄

為了更好的保護繼承人的利益和債權人的利益,則需要明確界定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其中,當前我國立法中規定的遺產范圍只包括積極財產,而并不包括消極財產。同時,關于積極財產范圍的規定也并不全面,尚未將物權明確納入到遺產的范圍內,并將債權直接限定在“履行標的為財務”的范圍之內,從而便造成了當前遺產范圍較為狹窄。其中,在全面落實有限責任繼承原則的過程中,便很容易導致繼承人只維護自己繼承的利益,從而無法保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特定的債權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嚴重違背了當前民法的公平理念和平等原則。

(二)尚未兼顧繼承人利益和遺產債權人利益的平等保護

我國《繼承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独^承法》中關于被繼承人的債務償還主要采取的是無條件的限定責任繼承制度。根據這個原則進行分析,繼承人便可以以所繼承的遺產范圍來承擔相應的遺產債務責任,這樣便讓繼承人處于相對的優勢地位中,而遺產債權人則始終處于不利的地位下。其主要原因是繼承人并不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定程序,便可以很自然的享受繼承利益。但是,遺產繼承中的債權人卻難以保障自己的債權優先得到償還,甚至還很容易面臨債權難以實現的危險,從而導致繼承人與遺產債權人之間利益出現失衡現象。

(三)尚未明確規定接受和放棄繼承的期限

《繼承法》中尚未明確規定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期限,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繼承開始之后,如果繼承人并沒有直接放棄繼承,便直接將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直接歸于繼承人,而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只能夠向繼承人申請主張權利。因此,在明確規定的時間中,由于繼承人擁有主動權和選擇權,所以便會導致繼承人與遺產和繼承人與遺產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始終處于一個不穩定的狀態之中,從而難以在一定期限內讓繼承人受到約束。一旦繼承人不愿意行使自己的權利,便會導致遺產繼承中的債權人難以及時向具有一定義務的繼承人主張自己的債權。同時,由于對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情況不了解,所以無法阻止繼承人處置遺產,這則對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不利。

(四)遺產繼承中債務清償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我國《繼承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由于當前《繼承法》中關于遺產債務的償還方式、償還時間,以及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的責任分配尚未進行明確規定,從而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繼承法》規定的可操作性,導致法院難以準確的判決繼承糾紛。

二、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建議

(一)構建完善的遺產管理人制度

在構建完善的遺產管理人制度過程中,應該分別包括遺產管理人的選擇、遺產管理人的管理職責和管理人的權利、責任。首先,在選擇遺產管理人的時候可以借鑒港澳臺地區的立法規定,由繼承人推薦遺產管理人或者由當地的居委會來直接決定遺產管理人;其次,明確劃定遺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范圍。例如:合理編制遺產清冊、清償債務等內容;最后,還需要在制定遺產管理人制度中明確劃定遺產管理人的報酬獲取方法和應該盡的主要義務。

(二)合理增加搜索繼承人和遺產繼承中債權人的公告程序

由于我國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對相關信息了解不全面,從而很難自然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需要合理增加搜索繼承人和遺產繼承中債權人的公告程序。其中,公告程序制度應該包括公告的機關單位、具體內容和期限等主要內容,其具體的實施方法在應用過程中可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從而保障遺產繼承中債權人的利益。

(三)構建第三方遺產清算制度

為了有效保護遺產繼承中債權人的利益,則可以構建第三方遺產清算制度。其中,通過建立第三方遺產清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充分凸顯出法律的公允性。根據第三方遺產清算制度,能夠更加公正透明的對遺產進行清算,明確各遺產繼承的主體,從而達到保護遺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的目的。

三、結語

總而言之,由于我國當前采用的《繼承法》中所存在的缺陷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必須制定完善的立法和制度來進行彌補,而并不是簡單的將無人所繼承的遺產歸入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從而更加有效的保障遺產繼承中債權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劉忠智,馮忠明.試論債權人在遺產繼承中的利益保護[J].商業文化,2012(1X):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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