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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平臺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2016-05-30 10:14紀翔
2016年14期
關鍵詞:借款人網貸借貸

紀翔

摘要:近幾年,P2P網貸平臺數量呈現飛速增長的態勢,形成這一態勢的原因在于政策層面對于普惠金融的支持以及對于P2P網貸行業未設置有效的準入門檻。P2P平臺逐漸演變為集信息中介、資金中介、信用中介為一身的金融機構。更有甚者,個別P2P平臺的業務已經觸及到了監管紅線,隱含了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融詐騙等法律風險。

關鍵詞:P2P網貸;法律風險

一、P2P網貸平臺消費者的概念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由此推知,一般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可以概括為:非為生產、經營所需而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個人或家庭。P2P網絡貸款是一種個體通過獨立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達成借貸交易的互聯網借貸模式,由于P2P網絡貸款的出款方并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故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借款法律關系的性質屬于民間借貸。那么,P2P網貸平臺消費者由于是在消費領域和購買產品上作出的限定,因而可以將其概括為:非為生產、經營所需,在互聯網平臺上購買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個人或家庭。

二、我國P2P網貸平臺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風險

(一)消費者的債權清償風險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交易方式則是互聯網線上虛擬資金交易,較之一般金融消費者而言,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虛擬交易平臺和更為復雜的交易方式都是比較特殊的,這就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更加困難。P2P 平臺通常利用借貸資金來組成大部分運營資金,自有資本比率很低,P2P平臺發揮資金周轉作用,會有大量的資金沉淀在電子平臺賬戶里或第三方中介,在第三方托管機制缺位的條件下,由于缺乏有效的擔保和監管,容易發生挪動客戶資金投資高風險、高收益項目甚至攜款跑路的風險。平臺管理者的道德風險和流動性管理的缺乏,會導致平臺流動性風險不斷累積,最終造成資金鏈斷裂,引發擠兌危機。不斷以高收益率來吸引新的投資者;在還款付息高峰期,平臺需提出銀行賬戶內幾乎全部資金,以應付上一批投資人的本息需要。而P2P平臺由于沒有相關備付金及準備金制度,導致金融消費者一旦發生損失,維權執行非常困難。

(二)消費者知情權受損

在 P2P 借貸過程中,P2P 網絡借貸平臺(以下簡稱“P2P 平臺”)扮演著“中間人”的重要角色,為借款人與投資人提供信息中介服務,促成借款人與投資人直接在平臺上完成交易,以滿足借貸雙方的信貸和投資需求。部分互聯網金融企業為了吸引消費者,違規渲染產品的高收益率,在平臺上打出具有誘惑性、承諾性收益的字樣,卻沒有履行向消費者披露真實信息、進行風險提示的義務。

(三)消費者身份信息泄露

P2P平臺積累了借款人大量的個人信息,包括基本的硬信息,如姓名、年齡、職業、地址等,還包括一些私人化的軟信息,如個人喜好、信用評價等,如監管不到位,P2P平臺可能在利益的驅使下出售個人信息,也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嚴而導致個人信息泄露。P2P平臺強調透明化和明晰化,其通過客戶上傳資料,掌握了大量客戶身份信息、家庭成員及財產信息,甚至包括銀行借貸信息等,但網站在客戶信息保護方面存在紕漏,且缺乏監督;存在被泄露或濫用的風險。以“拍拍貸”為例,客戶只要在“拍拍貸”網站免費注冊一個用戶,登錄后便可以隨意查看“借款人列表”中的借款人信息。

(四)消費者維權艱難

P2P平臺退出時交易主體資金處理制度缺位。如P2P平臺發生破產、解散等情形,由于沒有擔保人,又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投資人和借款人的資金將何以保護,借款合同如何繼續履行,都是事關投資人和借款人資金安全的重要問題。不健全的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保護體制使得侵犯投資人和借款人權益的行為層出不窮,并最終導致投資人和借款人承擔平臺的流動性風險。

三、完善我國P2P網貸平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及建議

(一)通過完善立法保護消費者權益

P2P線上交易情況下,在借貸流程完成后,投資者會收到一份電子合同,里面規定了平臺、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責任和義務,因此,當事人之間成立電子合同,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對電子合同以及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效力予以了肯定,但是在司法實務中,關于電子數據證據如何固定等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的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币蚨梢耘卸?P2P 平臺具有保證人的性質。P2P平臺將自己的信用作為借貸的保證,顯然已經超越了其作為民間借貸中介的職能,所以亟待完善相關立法對P2P平臺的業務的合法性加以界定。

(二)完善機構監管機制

這種情況是因為我國現有的金融業業務分離體制造成,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各司其職,各行業只做了對本行業金融業務的相關監管法律規章與條例,但這些條例法律位階低效力低很難真正起到作用,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機構制度變革相對較慢直接導致機構監管滯后問題,沒有一個動態的與時俱進的機構監管是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在面對互聯網金融多業務交叉,金融產品服務多業務混合等新情況,這種缺乏全面有效的監管模式很難應對互聯網金融跨市場、跨區域帶來的新的監管難題。再加上各個行業監管標準的不一致而行業間又缺乏溝通與協調,極易出現監管真空與重疊監管并存的問題。監管機構之間的不配合,監管機構制度的滯后是機構監管最大的問題。

(三)完善互聯網信用體系建設

我國對金融信用信息的管理一般是由人民銀行來負責的,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是人民銀行建立的評估金融企業或者組織信用信息以及個人的信用信息的信用系統。征信系統的作用就是為金融機構提供企業或者個人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對金融企業或個人的金融信用提供評估依據。我國目前互聯網金融的信用信息暫時還沒有被錄入到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之中,所以像P2P等網絡貸款機構平臺的信貸數據游離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之外,互聯網金融機構及企業無法共享人民銀行信用系統中個人或企業的信用信息,互聯網征信系統還有待加入人民銀行現有的征信系統之中。如果借貸人信用程度低而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機構及企業對這些信息不了解,這種情況下就會導致互聯網金融交易壞賬增加,嚴重的話還可能引發金融風險。雖然互聯網金融機構和企業自發組織形成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是一個解決目前信用信息匱乏的有益嘗試,但是,市場化運營的自發性信用共享平臺很難跟上如今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高速度。

(四)完善信息披露機制,保護消費者知情權

普通消費者的知情權針對的是具體的、有形的商品和服務,產品的信息具有具體而直觀的認知性,而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無形性、復雜性、專業性使得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面對的情形更為復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必須具備相關的金融知識才能認知產品,可是一般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并不具備這樣的知識水平,因此其知情權的保障還需要嚴格規定經營者的告知義務和說明義務,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內容需要更細化和更嚴格的保護。原因在于互聯網金融市場中信息不對稱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就更容易遭受侵害。所以知情權的內容需要盡可能全面,使權利保護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才能防止和減少權利侵害的發生。例如購買互聯網理財產品,從選擇購買理財產品種類、分析目標收益等,都需要提供給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全面、簡潔易懂、真實可靠的信息。如果對產品和服務的只作片面介紹,僅提供利潤的介紹而規避風險告知,會嚴重影響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保護。所以全面真實化、準確細致化、簡潔易懂化是知情權在P2P網貸平臺的新要求。(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1]謝平,劉海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與核心問題[J].國際金融研究,2014.

[2]徐孟洲,殷華.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J].財經法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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