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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減排下農林碳匯交易融資擔保監管機制研究

2016-06-17 09:34楊博文周鑫敏
2016年15期
關鍵詞:融資擔保監管機制

楊博文+周鑫敏

摘要:2014年利馬聯合國氣候大會“中國角”的成功落幕,標志著我國在碳匯交易項目上已經達到了新的高度。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市場交易機制,不僅可以促進減排,而且可以增收扶貧,對發展我國碳金融創新模式具有重大意義。在能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調整下,跨區域的林業碳匯項目可以降低各地區減排成本,促進區域內固碳增匯。通過建立區域性農林碳匯融資擔保監管機制協調機構從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均衡各方利益,更好的解決我國霧霾、PM2.5等環境問題,實現生態服務價值的貨幣化。

關鍵詞:農林碳匯;融資擔保;碳匯權交易;減排增收;監管機制

2015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了碳排放強度要降低3.1%以上,從減排機制上看,林業碳匯屬于間接減排機制,它利用植樹造林來吸收二氧化碳,適應氣候變化,可以達到固碳減排的作用。我國北京、河北兩地在2015年成功完成了首例跨區域農林碳匯融資擔保,因此,我國可以通過跨區開展碳匯交易,并通過監管制度予以保障其交易的進行,更好的完善農林碳匯融資擔保體系,進而推進全國性碳交易下林業碳匯生態補償機制的監管制度的建立。

一、農林碳匯融資擔保機制監管的理論基礎

林業碳匯主要是樹林通過光合作用,從而對大氣中的二氧化碳進行吸收的一種綜合解決氣候變化的方式。而林業碳匯的產權屬性,也是通過樹林產生的碳匯納入到碳交易市場,作為一種權利來交易。森林具有固碳價值,同時也可以更好的適應環境氣候變化。

國際上,對林業碳匯權稱為碳權或碳信用,主要從其作為準用益物權來進行交易過程中所表現出的排他性和承諾性而言。企業在排放溫室氣體的同時,承諾利用樹林來吸收超額排放的溫室氣體,以此作為信用來抵消,或用作交易。其二是它的財產權屬性①,企業擁有林業碳匯權,通過交易所產生的財產歸權利人所有。因此,通過開發林業碳匯項目,利用碳匯功能來對農林碳匯融資擔保權的民事權利,這是其作為財產權最重要的屬性。

二、區域性農林碳匯融資擔保監管機制的國際考察

(一)美國農林碳匯融資擔保制度

美國將農林碳匯融資擔保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體系中,通過適當的減收財稅政策來促進林業碳匯在區域內跨區交易,以此來抵減企業的超額碳排放量,降低企業的減排成本。在交易制度上,主要通過植樹造林制度,循環發展制度與碳匯產品交易制度。植樹造林制度是交易雙方制定協議。履約期內,供給方必須提供樹林以購買方進行減排,不得以樹木短缺為由拒絕。循環發展制度是將被認證的林地作為碳匯作為供給方的碳匯來源使用(即交易的林業碳匯總額應當是植樹造林總額除去因其他原因所造成林業損失的數額)。碳匯產品交易制度是企業通過技術等生產工藝制造“長存木質”產品,用作居民用房筑構或家具的松木或硬木鋸材都是長存產品,比用于紙張托盤的紙漿用木材將獲得更多的碳匯來源。

(二)歐盟農林碳匯融資擔保監管制度

歐盟的農林碳匯融資擔保機制是從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中分化而來,經營者通過出售林業來進行碳匯的企業進行補償。不同于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林業碳匯在應對氣候變化過程中是起到存儲的作用,不僅是作為財產權來進行交易活動,同時也作為一種生態補償途徑。在歐盟農林碳匯融資擔保監管制度體系中的監管主體主要有林業的供給者和碳配額的購買者,供給主體包括主營林業一方,農戶、集體林場、國有林場以及其它擁有或經營森林資源的個人、企業等。而購買者就是需要碳配額地區的企業,通過向供給者購買林業增加碳匯,實現減排,降低企業成本,是經濟利益與林業所有權的交換。

三、我國跨區開展農林碳匯融資擔保監管機制

建立林業碳匯風險補償機制很有必要,對森林所產生的火災、蟲災等風險進行及時的補償。此外,對產權的界定需要更進一步的明確,林地的經營權、用益物權在多個監管主體之間運轉,并形成多方面的監管關系。因此,監管協調中心在制定相關監管規范的內容上,要保障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對林業碳匯的產權制度進行完善,減少企業在碳匯交易過程中的不必要支出,使資源合理有效的配置,達到規模經濟②。

(一)建立碳匯融資擔保市場監管機制

農林碳匯融資擔保主體主要有林業經營者(供給者)和超額碳排放企業(需求者),通過均衡東西兩地、工業、農業的能源結構構建生態補償機制,在區域內進行農林碳匯融資擔保。監管制度的構建需要保障碳源方與碳匯方兩個市場交易監管主體的實體性權利,東北部地區較多為重工業城市,碳排放量較大,西部地區林業發達,可以通過碳匯、碳源的相互均衡,體現工業與農業的平衡。在跨區進行碳匯交易的過程,要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同時,應該給予提供碳匯方更多的經濟支持。

(二)構建碳匯融資金融與保險監管制度

在碳匯金融制度構建上,對林權抵押貸款制度進行完善,作為經營者的監管主體的農戶可以將林權證書、租賃或承包合同等向銀行作為抵押產生貸款,國家財政部門可以通過補貼制度,對碳匯交易進行補償,減少森林碳匯貸款項目付息風險。

在保險制度上,跨區進行林業碳匯的交易,供需雙方分屬不同地帶,因此氣候環境也各不相同,林業碳匯的交易很容易受到自然災害的侵襲,加上森林的生長周期緩慢,所以需要一套必要的風險控制制度予以保障才能更好的實現供需雙方監管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因此,可以通過保險防范制度,保障合同雙方能順利履約。

四、結語

在新常態的市場機制調解下,我國在構建跨區農林碳匯融資擔保監管制度應遵循“府際聯合,依法監管”的原則。在區域間構建“監管協調中心”,對不同地區間的農林碳匯融資擔保進行協調,通過制定實體法對交易主體的權利、責任予以明晰,并在各地區政府的監督下,將實體法落實到區域內,政府之間聯合監管、執法,整治虛假交易主體,懲戒逃避減排的單位,更好的控制本區域內碳排放總量。(作者單位:1. 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2. 天津財經大學國際工商學院)

基金項目:本文由“天津財經大學大學生科研訓練計劃項目”和“天津財經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活動項目”資助。

注解:

①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1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② Brian Jack. Agriculture and EU Environmental Law[M].Ash gate Publishing Limited, 2009.

參考文獻:

[1]楊博文.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立法協調機制研究[J], 生態經濟,2016(2),111-116;

[2]李麗紅,楊博文. 區域性碳交易府際合作立法協調機制研究[J],現代經濟探討,2016(3),87-91;

[3]楊博文,劉圓圓. 后京都時代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監管體系研究[J],經營管理者,201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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