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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梳理

2016-10-08 01:15朱會芳
商業會計 2016年14期
關鍵詞:融資成本稅收優惠

朱會芳

中圖分類號:F27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6)14-0075-03

摘要:自2011年起,國家相繼出臺一系列支持與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以實現小微企業健康、良好的發展。本文從提升對小微企業貸款額度、降低融資成本、拓寬融資渠道、增設金融服務機構、完善融資擔保體系、加大稅收優惠政策等六個方面對相關政策進行梳理。

關鍵詞:融資成本 稅收優惠 融資擔保

一、 提升對小微企業的貸款額度

(一)2011年,國務院出臺九項金融財稅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政策如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對達到要求的小金融機構繼續執行較低存款準備金率。商業銀行重點加大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

(二)2011年,銀監會印發《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引導商業銀行繼續深化六項機制(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獨立核算機制、高效的貸款審批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專業化的人員培訓機制、違約信息通報機制),按照四單原則(小企業專營機構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進一步加大對小企業業務條線的管理建設及資源配置力度,滿足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的貸款需求,努力實現小企業信貸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

(三)2013年,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商業可持續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單列年度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充分發揮信貸資產流轉、證券化對小微企業融資的支持作用,將盤活的資金主要用于小微企業貸款,力爭實現“兩個不低于”目標,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相關部門要對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情況按月監測、按季考核,確保各地區實現“兩個不低于”目標。

(四)2015年3月6日銀監會發布《關于2015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將2015年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目標由以往單純側重貸款增速和增量的“兩個不低于”調整為“三個不低于”,從增速、戶數、申貸獲得率三個維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業貸款增長情況。即:在有效提高貸款增量的基礎上,努力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小微企業貸款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戶數,小微企業申貸獲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一)2011年,國務院出臺九項金融財稅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措施如下: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企業融資的實際成本。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商業銀行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商業銀行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

(二)2013年,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定價機制,進一步規范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

(三)2014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優化商業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的管理,通過提前進行續貸審批、設立循環貸款、實行年度審核制度等措施減少企業高息“過橋”融資。

(四)2015年3月6日,銀監會發布《關于2015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對規范服務收費,切實降低融資成本意見如下:商業銀行要及時清理收費項目,進一步規范對小微企業的服務收費。要在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定價機制基礎上,努力履行社會責任,對誠實守信、經營穩健的優質小微企業減費讓利。要縮短融資鏈條,清理各類融資“通道”業務,減少搭橋融資行為。

三、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一)2011年,國務院出臺九項金融財稅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其中拓寬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措施如下:逐步擴大小型微型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進一步推動交易所市場和場外市場建設,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環境。在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嚴格監管,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

(二)2011年,銀監會印發《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鼓勵商業銀行先行先試,積極探索,進行小企業貸款模式、產品和服務創新,根據小企業融資需求特點,加強對新型融資模式、服務手段、信貸產品及抵(質)押方式的研發和推廣。

(三)2013年,國家發改委公布了《關于加強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首次提出支持金融企業發行企業債券。

(四)2013年,銀監會發布《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新工具,研究發展網絡融資平臺,不斷創新網絡金融服務模式等。

(五)2014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強調支持中小微企業依托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開展融資。繼續擴大中小企業各類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及集合債、私募債發行規模。降低商業銀行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的門檻,簡化審批流程,擴大發行規模。大力發展相關保險產品,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主體獲得短期小額貸款。

(六)2014年,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近年來快速發展的保理業務迎來第一個具有規章效力的監管文件。作為服務小微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方式,保理業務監管性文件的發布,為銀行與小微企業自覺發起的金融創新從法律層面予以規范和指導。

(七)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鼓勵各級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積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積極引導創業投資基金、天使基金、種子基金投資小型微型企業。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型微型企業創新產品和服務,單列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計劃。

四、增設金融服務機構

(一)2011年,國務院出臺九項金融財稅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強化小金融機構重點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社區、居民和“三農”的市場定位。在審慎監管的基礎上促進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組建工作,引導小金融機構增加服務網點,向轄內縣域和鄉鎮地區延伸機構。

(二)2011年,銀監會印發《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對連續兩年實現小企業貸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且風險管控良好的商業銀行,在滿足審慎監管要求的條件下,積極支持其增設分支機構。同時鼓勵小企業專營機構延伸服務網點,對于小企業貸款余額占企業貸款余額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支持其在機構規劃內籌建多家專營機構網點。鼓勵商業銀行新設或改造部分分支行為專門從事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三)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鼓勵大型銀行充分利用機構和網點優勢,加大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力度。引導中小型銀行重點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和區域經濟發展。大力推進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

(四)2015年3月6日銀監會發布《關于2015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要加大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建設力度,增設扎根基層、服務小微的社區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批量化、規?;?、標準化水平。地方法人銀行要堅持立足當地、服務小微的市場定位,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進一步豐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種類,支持在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

五、完善融資擔保體系

(一)2013年,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要充分發揮融資性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融資的增信作用。

(二)2014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強調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政策,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擔保機構,引導其提高小微企業擔保業務規模,合理確定擔保費用。

(三)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的財政支持力度,綜合運用業務補助、增量業務獎勵、資本投入、代償補償、創新獎勵等方式,引導擔保、金融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四)2015年,由保監會、工信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大力發展信用保證保險服務和支持小微企業的指導意見》。鼓勵保險公司與銀行合作,針對小微企業的還貸方式,提供更靈活的貸款保證保險產品;并鼓勵保險公司針對自主品牌、自主知識產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小微企業,細化企業在經營借貸、貿易賒銷、預付賬款、合約履行等方面的風險,創新開發個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證保險產品。

(五)2015年3月6日銀監會發布《關于2015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健全主要為小微企業服務的融資擔保體系,積極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

六、加大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08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就將小型微利企業納入了優惠范圍,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比正常稅率低5個百分點,相當于減輕稅負20%。2010年起,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生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2012年起,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年應納稅所得額提高至6萬元。2014年起,減半征收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次調高至10萬元,并將核定征收企業納入優惠范圍。2015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進一步加大。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標準擴大到30萬元以下。

(二)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三)印花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自2011年國務院出臺九項金融財稅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起,對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合同三年內免征印花稅。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參考文獻:

[1]國務院出臺九項金融財稅政策措施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S].http://www.nxgy.gov.cn.

[2]中國銀監會關于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S]. http://www.cbrc.gov.cn.

[3]中國銀監會關于2015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S].http://www.cbrc.gov.cn.

[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S].http://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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