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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2016-07-18 09:38孫芳俠
企業文化·中旬刊 2016年7期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立法程序

孫芳俠

摘 要: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制度化的司法權力,體現了某種自由,但不是任意的和不受約束的自由,它是法官正當司法權力的運用。制度化的權力,在運用中,度的把握尤為重要,否則就失去自由裁量權設置的初衷。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監督;立法;程序

權力需要約束,沒有監督的權力就會導致腐敗。對法官自由裁量權進行約束的目的,在于能夠高效、靈活而合乎正義地實施法律,防止權力濫用、法官權力膨脹、曲解法律。

一、立法上控制。加強立法預測,完善立法技術,以減少法律涵量

立法控制是從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著眼,通過詳盡而完備的實體規范來實現法律對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控制。它的優點是,法官沒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而基本上可以使每個案件得到依法處理,保證法律的確定統一;不足之處就是法律規范制定的越詳細、越完善,說明立法者對社會沖突的預見性及對現實社會沖突的反映越準確、越真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越小。

立法控制的關鍵問題在于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確定一個合適的“度”。不同的法律部門,度的要求又不一樣。如果立法過于細密,無所不包,法律在適用上幾乎不給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這樣的法律就難以滿足復雜多變的現實生活的需求。反之,如果立法過于原則,法條數目過于簡單,法官自由裁量權太大,就容易導致濫用甚至腐敗??傊?,任何一種成熟的法律制度應該拒絕極端,應該是公平的,公正的,法律與道德,客觀與主觀相結合的。

總體上來說,我國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其中主要原因是有的法律條文過于簡單,過于原則。就拿我國刑法來說,在關于量刑的部分規定就給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太大。例如刑法第195條規定,對犯信用證詐騙罪的,除自由刑外,并處2萬元至20萬元以下的罰金。2萬元至20萬元之間可由法官任意選擇,其自由裁量的空間就非常大。再例如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適用此條款時,自由裁量的范圍也很大。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應當逐步完善立法,進一步加強立法控制,在立法時就要考慮給法官確定一個合適的度。這是阻卻自由裁量權濫用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從程序上控制,完善司法監控機制

程序控制是從法官自由裁量的過程著手,通過合理的司法程序來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英美法系國家成文法不如大陸法系國家發達,但是英美法系國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并不比大陸法系國家嚴重。我認為原因是英美法系國家司法實踐上十分重視程序對法官自由裁量的制約,從而有效地彌補了其成文法對法官自由裁量權制約不夠的缺陷。我國近年來審判方式改革取得很大發展,但是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還沒有得到根本轉變,特別是民事、經濟案件的審理,庭審功能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當前存在的較為嚴重的法官自由裁量權濫用現象與司法程序設計的不完善、不公正、不科學有一定的關系。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加強程序控制尤為重要。

實現司法真正獨立,就要法院獨立。法院獨立,能夠有效地為法官抵御外界的不法干擾提供有力保障,有助于法官拒絕、抵抗來自地方和部門保護的壓力,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就我國來說,司法獨立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個重要原則,但是在實踐中,由于法院管理體制上存在的問題,法院的憲法地位還沒有充分落實。法院不獨立,地方保護主義就難以遏制,法官的自由裁量難免屈服于外界干擾而變形走樣。其次,就是法官獨立。長期以來,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的獨立性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程序法規定的合議庭的職責也沒有很好落實,有的案件需要經過庭長院長層層審批。專審法官無權決定案件審判結果,其自由裁量權不能行使,責任心不強。

三、改革法官選拔制度,提高審判隊伍質量;健全和完善法院內部制約機制,促進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

(一)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法官在法律適用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盡管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可以設定一個客觀的標準,但是它終歸還是由具體的法官來掌握。法官的素質、心態如何都不能不對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產生影響,而法官的認識能力有高有低,業務能力有強有弱,社會閱歷有深有淺,個人品德也有差異,因此改進法官選拔制度,提高審判隊伍質量,成為自由裁量權能否正確行使的關鍵。我認為可以考慮改革現行法官人事任免制度,改考核制度維政治素質考核與業務素質考試相結合的辦法,打破論資排輩的傳統人事格局。根據考核結果相應提高或者降低法官的待遇,有助于形成法官愛崗敬業的風氣,建立一支清廉、勤勉的隊伍,為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奠定扎實的基礎。

(二)實行主審法官制度,院長、庭長不再干預具體案件的審判,在機制阻卻來自行政官員等渠道的干涉,除非主審法官認為案件重大或者疑難,有必要經過庭長報告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否則其他人員不得過問案情,由主審法官組成合議庭獨立裁判。在辦案方式上由個人閱卷改為合議庭成員交叉閱卷,切實提高審判案件的透明度,尤其是對自由裁量部分的裁判,要將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確反映在判決書上。同時,建立主審法官督導制度,由督導組定期隨機抽查已結案件,對累計夠一定數量的主審法官,調離崗位進行培訓,或者調離法院系統。

四、加強人大和社會的輿論監督

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人大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監督的內容、方法和程序等,使監督本身就建立在法制化的基礎上,定期聽取審判機關的報告、審查法官的執法情況、發現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時,人大應當及時提出質詢并督促法院糾正,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切實提高廣大民眾的法律意識,使其在合法權益受到不當裁量時,能夠知法懂法,既而檢舉、控告、鼓勵新聞媒體介入,對相關案件作報道、評述,以參與司法公正性的監督,有利于構成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制約。

總之,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不僅在中國,在其他國家也普遍存在。只有通過建立健全的制約機制,才可能促進法官權力的行使符合社會正義和實現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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