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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導型社會治理模式下社會組織發展理路

2016-07-18 19:12宰思燁
企業導報 2016年14期
關鍵詞:政府主導社會組織社會治理

宰思燁

摘 要:在政府主導型的社會治理階段,政府在社會組織發展過程中處于關鍵地位,是推動社會組織發展的重要主體,在分析了我國主導型社會治理的必然性的基礎上,闡述了政府在促進社會組織發展進程中的宏、微觀兩方面的作用,即更新社會治理的傳統觀念,進行制度創新,自我改革簡政放權,頂層設計和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社會組織體系建設。

關鍵詞:政府主導;社會治理;社會組織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加快推進社會體制改革,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加強社會建設。[1]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則進一步提出要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革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的改革目標。[2]這就為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的作用提供了足夠的空間和進行了頂層設計。但是,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現有國情中,社會治理還處于政府主導型的發展階段,因此,在此階段,我們在研究如何促進社會組織的成長與發展并發揮其在社會治理進程中的積極作用的同時需要我們把握政府在其主導型的社會治理模式中所應發揮的作用。

一、社會治理的背景與內涵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開始進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高度分化,社會價值觀念多元化。隨著社會進入高速運轉狀態,變得高度復雜和不確定的同時,我們也正在邁向一個新的時代即個性化時代和變革時代。原有的政府和社會高度合一,鐵板一塊的社會管理模式已然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建構可替代性的社會治理模式已成為必然趨勢。為此我國進行了政治、經濟、社會領域的改革,政府職能發生了很大轉變,不斷嘗試在新領域簡政放權,將大量事務推向社會。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2]《決定》全文共24次提到“治理”一詞,這主要有: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社區治理、國際經濟治理、治理體系、治理能力、治理體制、治理結構、治理方式、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第三方治理等等。[3]

王浦劬教授把不同層次上涉及治理活動的三個基本概念歸納為國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本文主要從社會治理層面進行論述。

在公共管理領域,治理的概念是20世紀90年代在全球范圍內逐步興起的。在關于治理的各種定義中,全球治理委員會的表述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其對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4]它是使相互沖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協調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包括正式機構、規章制度記憶種種非正式安排,其核心在于多元主體的合作共治。

相對應的,社會治理則是政府組織、市場組織、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等多元主體通過共同協商處理社會公共領域內的公共事務的一個持續過程,以及為保證這一過程得以順利進行的各種制度、體制、理念、規則、方法和方式的總和。

二、政府主導型社會治理模式的必然性

社會治理的核心要義在于多元主體的合作共治,然而我國由于傳統歷史文化的遠因、計劃經濟體制的中因和政府主導型經濟發展戰略的近因,已經習慣了由政府作為單一主體管控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我國社會組織發育明顯不成熟,而缺乏多元主體的協同并進,社會治理是無法真正實現的。要實現社會治理的目的,就必須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這其中當然包括建立和培育社會組織。

在我國,由于各種歷史原因和現實因素,一方面,政府據有社會普遍認同廣泛的權能地位,并且政府從這種權能地位出發制定各種有效政策,促進了國家和社會各方面的飛速發展,從而又加深了整個社會對其權能地位的認同和遵從。另一方面,政府在社會資源的控制上仍然占據著絕對優勢地位。此外,考察我國現實國情也可得出這樣的結論:中國的歷次重大改革,只有靠政府這個強力權威才能推動。社會治理體制的改革自然也不例外,我國目前大多數社會組織的建立也是在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根據社會需要政府選擇的結果,是政府主動讓渡邊緣空間的結果。[5]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意義上指出,我國的社會治理要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7]在當前的中國,只有實行政府主導型治理,才能更好更快實現有效的社會治理。因此,在我國發展的現階段,發揮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是合乎歷史發展規律的必然選擇。

三、政府主導型社會治理模式下社會組織發展的路徑

所謂政府主導型的社會治理,是指在執政黨領導下,由政府組織領導,吸納社會組織、市場組織以及個人等多方面治理主體參與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治理的活動,是以“實現和維護群眾權利為核心,發揮多元治理主體作用,針對國家治理中的社會問題,完善社會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推動社會有序和諧發展的過程”。[8]在這種社會治理模式下,政府應該積極發揮自身作用,為實現社會治理的各方面要求創造條件,我認為應該主要從宏觀、微觀兩方面做出努力:

從宏觀方面來說,首先,切實更新觀念,樹立社會治理理念。政府的態度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會治理的發展方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深刻理解社會治理的內涵和要求,由管控社會的理念轉變為治理社會的理念,必須要明確社會治理相對于傳統的社會統治和管理所具有的特殊屬性:社會治理強調以共識愿景,認同信任,公私合作,伙伴關系,平等協商,多元共治的方式來制定和執行社會政策,實施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和優質的公共產品,在各種主要的治理主體之間造成合作性的行動是其核心問題,[9]必須要明確自身不再是社會治理的唯一主體,而是處于多元主導地位,應對其他社會治理主體持包容性態度,允許并積極支持和促進其發展。

其次,提升自身能力、進行制度創新,制定和執行有利于社會組織發育和成熟并有效發揮社會治理主體作用的宏觀政策和法規。制度是指以憲法、法律、法規為基本內容的正式規則和以習俗、傳統、習慣等形式存在的非正式規則交錯構成的一整套的規則體系及實現機制。[10]制度是一種稀缺性的資源,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為社會治理的實現創造各種有利的制度條件,而政府則是實現制度安排的最經常主體之一,因此政府就必須努力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提升自身能力進行制度創新,包括以憲法、法律、法規為基本內容的正式規則和以習俗、傳統、習慣等形式存在的非正式規則交錯構成的一整套的規則體系及實現機制,向社會提供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促進社會組織的發育與成熟并在社會治理中發揮其積極作用。

再次,通過自身的不斷改革,簡政放權,實現職能轉變。隨著社會的轉型,我國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發生了很大變化,政府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政府不再是社會治理的單一主體,而是起著多元主導的作用,為此政府就必須不斷地進行深刻的自我革命,不斷地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足夠的土壤和空間。自從新一屆政府上臺之后,國務院多次取消和下放了行政審批事項。這些事項大多集中在經濟領域,重點是是投資、生產經營活動領域,目的是盡量減少政府的微觀干預,為企業松綁,讓民間的創造力活躍起來。這一舉措表明了新一屆政府在簡政放權、職能轉變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時也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了適宜的土壤和有利的空間。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仍然要沿著這個方向進行努力,不斷嘗試在重要而全新的領域簡政放權。

最后,吸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組織發展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對社會治理和社會組織進行頂層設計,盡量規避社會組織體制和社會組織的畸形發展。

政府、市場和社會三大組織是社會領域的三大組織,構成了社會發展和前進的重要力量。政府作為主導者,在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發展過程中具有具足輕重的作用??v觀改革開放后的歷史,政府通過制度供給,釋放民力,強力推動了市場經濟和市場組織的發展,但由于缺乏全面系統可持續的發展理念的指導,片面強調了物質經濟的增長,而忽略了精神文明建設,以至于屢屢出現假冒偽劣產品、各種食品安全問題,學術造假,社會各個領域普遍存在道德缺失等不良現象,并一次次敲擊人們的心靈。因此,我們必須從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組織發展歷程中吸取有益的經驗和教訓,盡量規避社會組織體制改革和社會組織的畸形發展。這就要求政府在制度創新、簡政放權、頂層設計時要全面合理地制定社會體制改革戰略和社會組織發展宏觀規劃,實現兩者“質”和“量”的統一。

從微觀層面來說,政府不僅要為社會組織作用的發揮提供物質基礎,還應該在制度、法律法規和組織機構建設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一)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第一,完善社會組織的監督體制。我國對國內社會組織的管理更多是限制有余監督不足,對社會組織應該強化監督職能,在改革雙重登記管理機制的同時要細化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和審計等多部門對社會組織的監管職責規定。監管內容也要全面化,不僅監督資金的使用和流向,還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第二,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社會組織因其公益性特征享有優惠政策,堅持權責利相一致原則,也為了減免慈善丑聞發生,建立社會組織的責任追究機制必要性凸顯。這里包括社會組織活動前、中、后三個階段的合法、合理、合情性審查。

(二)加大資金投入力度。1981年,美國公法(97-113)規定政府要為私人志愿組織提供至少12%的資金,1985年公法(99-83)明確規定,政府要為私人志愿組織提供15%的資金]。就目前而言,我國社會組織的政府資助中存在官辦和民辦社會組織區別對待的現象。官辦性質的社會組織隸屬于政府或政府下屬事業單位,得到政府有力支持;而對民間社會組織的資助嚴重不足甚至沒有,并且對官辦性質的社會組織也主要采取直接撥款形式,資助形式略顯單一。

社會組織作為推動實現社會創新和治理的重要力量,無論官辦民辦都應給予大力支持,不僅要加大資金補給力度,還應該資助形式多樣化、科學化。設立社會組織專項扶植資金,采取項目招標形式來實現對社會組織的間接資助。值得強調的是,項目投招標時嚴格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此外,還需對招標、投標、競標等各個階段做出明確規定和要求,不能以官辦還是民辦為標準,形成社會組織間的公平競爭機制,保證項目執行的效率和效能。

(三)加強社會組織體系建設。按世界銀行采取的分類方

法,將社會組織分為運作型和倡導型兩大類,運作型組織主要負責執行各類具體項目,表現為不同活動領域的社會組織,如環保、教育、醫療、宗教、科學技術等。支持型社會組織是指自身不直接參與項目運作,而是在資金、技術、信息、人力等方面為社會組織提供支持的組織,并負責各個社會組織間的溝通協作工作,按功能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協會聯盟組織、人力資源組織、資金提供組織、科研信息機構等。

協會聯盟類組織主要是制定行業規則、提升服務質量,對社會組織進行項目執行方面的統一管理,減少組織間的惡性競爭和資源浪費,在規則有序的基礎上發揮組織整合作用。人力資源組織與大學院校聯合,以大學院校作為培養人員綜合素質的基地,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人員專業化技能和綜合技能培訓方面的需求并在院校培養社會組織的儲備人員。資金提供組織通過多元化的途徑和渠道籌措資金為社會組織的運作提供物質上的保障??梢猿闪⒁幠]^大的基金會,或者把現行小型基金會進行整合,負責各類社會組織的資金籌集和分配,實現資金的統籌規劃和利用??蒲行畔C構通過國內、國外相關理論研究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理論指導和信息共享。各個領域的運作型組織都需要建立協會聯盟組織、人力資源組織、資金提供組織、科研信息機構這樣一套組織體系,分工負責此領域各事項。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創新和治理方面的作用,就需要把所有支持型社會組織進行整合分類,從中央和地方、國內和國外兩個方向出發構建科學合理的組織體系。

隨著黨和政府不斷提出社會治理的新規劃和新舉措,中國開始從“管理”向“治理”轉變,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就被提上了議事日程,而在我國政府主導型社會治理模式下要發揮政府在促進社會組織發展中的主導作用,不論是宏觀理念抑或微觀措施仍需要我們加強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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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珍剛.當代中國政府與社會組織互動關系的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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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唐皇鳳,中國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路徑選擇[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 (2).

[9] 張國慶.公共行政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10] 黃浩明,趙國杰.美國非營利組織國際化發展現狀及趨勢[J].中國行政管理,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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