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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筑業“營改增”的幾點分析

2016-07-29 21:31汪麗
2016年25期
關鍵詞:建筑業稅負發票

汪麗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中國將全面實施“營改增”,這是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財稅體制的又一次深刻變革。在這樣一個時代背景下,建筑業“營改增”是大勢所趨,對建筑業來說,既是一次機遇也是一次挑戰。本文將對建筑業“營改增”的背景、稅負、發票風險以及成本管理幾點進行分析,并提出幾點相關的建議。

關鍵詞:建筑業;營改增;稅負;發票;成本管理

當前我國已全面進入“營改增”時代,作為我國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的建筑業也已被納入營改增范圍。據相關數據顯示,2015年建筑業實現營業收入5136億元,占全國營業收入的26.6%,但建筑業的營業利潤率和資產報酬率卻基本維持在3%-4%的低水平,建筑業如何應對好“營改增”顯得格外重要。因此,對建筑業“營改增”進行相關分析,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建筑業“營改增”背景介紹

(一)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涵義

增值稅和營業稅作為我國兩大主體稅種,兩者在征收對象、征收范圍、計稅依據、稅目、稅率上存在著區別。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稅,其為價外稅,不存在重復納稅。而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其為價內稅,存在重復納稅。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必要性

一方面,由于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發展中,企業生產經營模式多元化、混合銷售行為以及兼營行為日益增多,并且在當前稅制中經常存在重復納稅,納稅監管能力薄弱。另一方面,世界大部分發達國家實行增值稅都比較徹底,征稅范圍比較廣泛,而且建筑業都被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疇。所以,為了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稅收公平,與國際接軌,建筑業“營改增”是大勢所趨。

(三)“營改增”進程

國家為了降低行業稅負,避免重復納稅,實現統籌稅務管理,于2011年3月“十二五計劃”中提出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實務中簡稱“營改增”。2011年11月,政府出臺營改增總綱。2012年1月1日,部分地區、部分行業率先進行試點。2013年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始試行營改增。2014年1月1日,鐵路運輸業和郵政服務業在全國進行營改增試點。2014年6月1日,電信業也納入試點范圍。2016年5月1日,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保險業、生活服務業被納入營改增范疇,至此營業稅基本被增值稅替代。

二、建筑業“營改增”稅負分析

(一)進項抵扣分析

能夠進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是“營改增”給建筑業帶來的一個好消息。建筑業施工期長,金額大,如果能夠抵扣大部分進項稅費,這無疑會讓企業稅負大大降低。

但從現實情況來看,一方面建筑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其人工費約占建筑企業總造價的20%—40%,占很大比重的勞務人工費在如今的建筑行業市場中很難取得進項稅發票,也就意味著很大一部分費用不能抵扣,這將成為企業稅負可能上升的一個重大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現行建筑業市場的不規范,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應渠道比較散亂,導致建筑施工過程中很多原材料都是由個人和個體戶提供的。但在我國現行稅法制度下,個人是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那么這一部分費用的專用發票也就難以取得,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稅負可能會增加。此外,建筑業的施工設備基本都是租賃的,而動產租賃業的增值稅為17%,并且租賃企業現有資產幾乎沒有進項稅額。這些原因將會造成租賃企業承受高額增值稅稅負,部分租賃企業可能會轉向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戶,進而影響建筑企業取得租賃費用發票,無法抵扣這一部分進項費用。

(二)稅率分析

“營改增”前,建筑業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盃I改增”后,建筑業征收增值稅,稅率暫定為11%。盡管進項抵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部分稅負,但對于基數金額普遍偏大的建筑業來說稅率上升可能并不有利。

一方面,現在建筑業主要面臨的稅負問題就是進項抵扣能否彌補這8個百分點的增幅。但從進項抵扣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現行的建筑市場環境下,要想進行理想的進項抵扣是很困難的,這就會導致稅率上升的增幅對于企業將是一個很大的負擔。另一方面,由于營改增的實行,導致增值稅下稅率檔次驟然增多,如果在都能取得專用發票的情形下,進項稅率越高,可抵扣的費用越多,對于企業減輕稅負越有利。而在實際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找稅務局代為開具的專用發票稅率為3%,勞務派遣費用稅率6%,設計咨詢監理稅率6%,商品混凝土可選擇6%的稅率,這些建筑業常發生的進項稅率都低于建筑業11%的稅率,這無疑給建筑企業減輕稅負增加了不小的難度。

三、建筑業“營改增”發票風險分析

(一)發票取得和抵扣風險

建筑企業在正規發票的取得上存在很大的問題和風險,一方面,由于施工現狀導致難以取得發票,或者只能取得普通發票,而增值稅普通發票是不能進行進項抵扣的。另一方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存在著抵扣的風險。建筑業“營改增”剛剛實行,國家在稅法規定上限制了若干條建筑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的情形,如購買職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施工企業自建工程所采購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都是不得抵扣的。

另外,國家關于建筑業增值稅發票開具的規定非常嚴格,要求建筑業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必須選擇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簽訂協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確?!柏浳?、勞務及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一致。這表面看起來很容易,但是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勞務分包的形式非常普遍,導致三流分離比較明顯,所以在取得發票時必須將相關信息與三流密切聯系在一起,若是三流不一致,則會導致發票在抵扣上存在很大的難度。

(二)發票管理風險

在我國當前的建筑業環境下,施工期長,項目與機構所在地分離,而且大型工程項目經常存在結算延遲現象,導致發票無法及時交于財務進行票據認證和抵扣。而我國關于增值稅發票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這讓建筑行業在增值稅發票的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風險,要求企業必須在稅管理系統中提供對進項稅發票生命周期的管控。避免假發票入賬、發票過期等現象發生,達到控制風險,避免稅務損失的目的。

(三)發票刑事風險

增值稅作為我國基本稅種之一,已經納入到《刑法》的范疇,對于偽造、變造、虛開、非法出售和購買增值稅發票都有相應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稅發票的刑事風險。而且近幾年增值稅一些犯罪行為日益增多,這給正在“營改增”中的建筑業帶來了很大的難題,需要企業積極規避風險,應對挑戰。

四、建筑業“營改增”成本管理分析

建筑業“營改增”的推行,使得舊的營業稅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體系已經不再適用,企業必須充分考慮增值稅與企業成本管理的聯系,重新進行成本管理分析。

在營業稅體系下,根據營業稅是價內稅的特征,100萬的工程款直接確認為收入,并按3%征收3萬元的營業稅。而“營改增”后,增值稅下價稅分離,工程款100萬只能確認100/(1+11%)=90.1萬元的收入,確認銷項稅100/(1+11%)*11%=9.9萬元。我們能很容易看出,如果不通過提高造價來實現稅負轉移,將會使現有收入的10%轉為銷項稅,直接導致收入指標下降。同時,在計算進項稅時,如購入100萬的機器設備,確認資產100/(1+17%)=85.5萬元,進項稅100/(1+17%)*17%=14.5萬元,100萬的監理費用支出將會確認成本100/(1+6%)=94.3萬元,進項稅100/(1+6%)*6%=5.7萬元,也就是說實行增值稅后,如果能取得專用發票,將會導致成本費用和資產價值下降。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建筑業增值稅試行后,收入指標會下降,成本費用會下降,但這前提是我們能夠取得進項稅發票。如果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未能取得發票,那進行成本管理分析能夠得出,收入下降的情況下,成本費用難以下降,最終導致企業利潤減少。

另外,“營改增”會對建筑業成本管理中所得稅費用產生很大的影響。一方面,在“營改增”試行之前,企業繳納的營業稅作為價內稅可以稅前全額扣除。而“營改增”之后,企業繳納增值稅作為價外稅不得在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增加。另一方面,“營改增”試行后,建筑業的資產確認會發生變化,而資產折舊額也會隨著資產確認價值的降低而相應降低。同時,建筑業收入確認也會發生變化,較之前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導致以銷售收入為基礎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和宣傳費扣除額相應減少,可能會導致納稅調增額增加,間接影響企業所得稅。

五、建筑業實施“營改增”的建議

“營改增”對建筑行業來說是個新難題,急需建筑企業積極應對,首先要先從企業內部著手,加大對企業員工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財務人員的培訓。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增值稅相關規定、實施細則,實時更新營改增的動態。此外,企業可以與業內優秀企業進行交流與學習,借鑒其先進的財務處理方法,強化對企業會計與涉稅業務的準確核算。

另外,要加強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管理的重中之重,它直接關系著企業稅負的大小。因此,建筑企業要慎重選擇供應商,而在建筑市場中,供應商主要有四類: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能夠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的納稅人,不能開具發票的個人。企業在選擇合作伙伴時,盡量選擇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保障發票的取得。而在取得增值稅發票后,還需要嚴格把控發票的保管、收集、審核、整理、傳遞、驗證等各個環節,避免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

除此之外,建筑企業可以合理進行納稅籌劃,充分發揮進項稅額的抵扣作用,詳細分析出可抵扣項目,做到應抵盡抵。對于混業經營,需要獨立核算,并對涉及的混業經營項目合理分開核算,以適用較低稅率,降低稅負成本。

六、結語

從以上分析可知,建筑業“營改增”存在著不少值得關注的問題。因此,建筑企業必須認真對待營改增提出的新要求,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做好相應的策劃和準備,積極應對實務中出現的狀況,順應“營改增”的潮流。這樣,建筑企業才能充分享受到“營改增”帶來的好處,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作者單位:安徽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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