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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法律關系一體化趨勢研究

2016-07-29 08:36陳曉敏
2016年25期

陳曉敏

摘要:國際投資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領域,與其他領域的法律規范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逐漸呈現“一體化”的發展趨勢,這種一體化不僅指國際投資法律規范與其他領域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之間的整合,也指與非經濟領域的國際法律規范的一種聯結。換言之就是國際投資法不僅與貿易、金融、知識產權、競爭等經濟領域的法律規范,同時與社會領域的法律規范有融為一體的趨勢。

關鍵詞:國際投資;內部整合;外部聯結

一、前言

隨著國際經濟全球化程度的越來越深,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也日漸加強,國際投資法律與其他領域的法律規范的整合和聯結也是全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本文主要從國際投資立法的內部整合和外部聯結兩個方面進行探討。

二、國際投資立法的內部整合

國際投資立法的內部整合是指國際投資法與其他領域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之間的整合,即國際投資法與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等之間的關系。

(一)整合的基本形態

1、規范性掛鉤。它指兩個國際經濟法議題本身就具有內在聯系,在談判中把它自然地進行掛鉤。比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它是投資法律規范要調整的對象,但TRIMs認為是違反了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一般數量限制原則,所以這項投資措施與貿易有著內在的關聯。

2、策略性掛鉤。策略性掛鉤就是說兩個國際經濟法議題本身沒有什么內在關聯,只是出于談判的需要,從策略上把它掛鉤起來。

(二)整合的具體途徑

1、立法途徑。指在談判當中,把兩個以上的議題掛鉤起來,如烏拉圭回合中的TRIMs,就屬于在立法層面上掛鉤的,作為烏拉圭回合的一個議題進行談判,然后以一攬子協議的形式出現。

2、司法途徑。司法途徑就是說有時條約上沒有明確說這個議題是可以掛鉤的,但司法機構利用它的司法解釋權和自由裁量權把兩個議題進行掛鉤。

3、行政途徑。對國際經濟體制的分類有兩種:一類是組織對成員型,一類是成員對成員型。WTO是成員對成員型的,組織本身沒有實質權利,只是起一個協調召集的作用,因為涉及到成員的權利義務的分工,所以司法機構往往比較強勢。WTO中USB爭端解決機構,具有強權的半司法性質的機構。如果是組織對成員型的話,往往組織的行政部門比較強勢,如IMF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董事、總理事會,總理事、總裁等和世界銀行一樣有相當大的權力,發放貸款給你,發放貸款需要什么樣條件等等,所以說這個權力是組織對成員的,這一類國際經濟組織,通過行政途徑進行議題掛鉤的可能性就較大。

三、國際(經濟立法)投資立法的外部聯結

外部聯結是指國際經濟(國際投資)立法和國際社會領域立法發生關聯。比如像環境立法、勞動立法等等。這些社會議題為什么和國際經濟議題掛鉤呢?它的理論基礎是什么?

(一)“市場失靈”理論

市場失靈理論就是指由于市場自身存在的缺陷而使資源達不到最優配置的市場狀況。是指市場無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勞務的情況。另一方面,市場失靈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場力量無法滿足公共利益的狀況。如化工廠,它的內在動因是賺錢,為了賺錢對企業來講最好是讓工廠排出的廢水不加處理而進入下水道、河流、江湖等,這樣就可減少治污成本,增加企業利潤。從而對環境保護、其它企業的生產和居民的生活帶來危害。社會若要治理,就會增加負擔。

為了克服和矯正“市場失靈”就必須借助于來自市場之外的另一種力量。國際經濟法(國際投資法)是主張經濟(投資)自由化的,但過度的自由化,就會造成市場失靈,市場失靈就會破壞有關的社會價值,如環境問題、失業問題等,所以這時就需要相應的社會立法來制衡有關國際經濟(國際投資、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立法。

(二)“政府失敗”理論(合法性理論)

所謂政府失敗理論即政府通過介入、干預經濟活動未能彌補市場失靈的后果。政府失敗表現為公共決策失誤、政府機構的低效率、政府的擴張、政府的尋租行為。

我們講經濟(投資)過度自由化會造成市場失靈,按傳統的做法應由政府來糾正。政府在糾正市場失靈的時候,它本身也可能存在著失敗或失靈的情形,就是說他的合法性可能出現問題。具體講就是說,政府可能不是代表大多數民眾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而是代表少數商人的利益。這樣政府就可能片面主張經濟(投資)的自由化,有時就會在相當程度上忽視對社會價值的保護。因此,需要社會立法的出現。

(三)“國際道德或正義”的理論

傳統的法律認為,法律無論如何應符合人類基本的道德和正義的準則。也就是說,按自然法理念,不管什么樣的法律,都要符合自然法的準則。國際經濟法雖然推動的是經濟自由化,但一定要顧及到國際的道德或正義的準則,負起相應的社會立法的責任。

(四)“憲政”理論

憲政是以人權和人的自由為本位的一種制度安排。它的核心是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也就是實行民主政治?,F在研究WTO、國際經濟法,是把國際經濟法和憲法的理論結合在一起,來保護人的基本權利,主要從兩方面考慮:

首先是各國國內的憲法。國內憲法制定的依據是人民的合法權益,目的是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

其次是國際經濟法的保護。在國際經濟立法過程中,一方面需要強調保護個人的經濟自由權,包括商人、跨國公司有投資貿易方面的自由;但同時也要看到經濟自由的外部性有時會損害社會價值,如其主體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環境的污染、雇傭童工等,所以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派生的功能也要保護個人的社會權利。

一般來講對社會權利的保護依靠國內憲法就可以。但是,一旦社會權利遭到跨國公司的損害時,僅靠國內憲法已經不夠了,這就需要依靠國際立法。這時就會推進社會立法的產生,用社會立法來制衡國際經濟法。因為以經濟自由化為導向的國際經濟法,過于推動經濟自由化,然后產生了外部性,損害個人的社會權利,就需要把社會立法納入到國際經濟法中,來保護人的社會權利。

(五)“深嵌的自由主義”理論

深嵌的自由主義理論的核心思想是:在推進國際自由化進程中,政府為了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采取的有效干預措施和公共支出政策,從而避免市場經濟所帶來的弊端。而民眾對開放政策的支持,則取決于政府能否成功實行上述舉措??梢?,如果政府在推行自由化的過程中,能有效地為社會提供“公平、正義、安全”等公共產品,民眾則會認可經濟自由主義。反之,則會組織起來抵制自由主義,由此可見,“深嵌”的含義是指,經濟自由主義必須內嵌于社會共同體的意志之中,成為社會共同體的“共同認知”。深嵌的自由主義理論包含兩個基本原則:一是自由開放的市場化原則;二是基于公平正義的社會保護原則。前者強調市場的自發作用,后者強調政府干預,整體上強調市場和政府作用的互補。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正是在這兩個原則指導下,迎來了20世紀50、60年代的整整二十年的經濟高速發展期。不過,在這期間,雖然經濟獲得了高速發展,但是,由于沒有把握好政府干預的程度,在路徑依賴的作用下,政府的干預越陷越深,最后導致政府干預過度,這和市場作用過度一樣,為經濟發展埋下了巨大的風險,最后以20世紀70年代的十年“滯漲”的形式爆發出來,這無疑是對內嵌的自由主義的一次重大打擊。(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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