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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我國獨立董事制度

2016-08-02 11:44鐘原
卷宗 2016年6期
關鍵詞:法律完善獨立性本土化

摘 要:隨著獨立董事制度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普及,我國上市公司也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不僅有效地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也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水平。但與此同時,獨立董事制度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實踐證明,任何一個制度只有結合了制度環境的現實情況再進行本土化改進,才能取得成功。鑒于中國市場經濟和歐美市場經濟本身存在巨大差異,因此,為更好的發揮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必須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探索出適合我國市場經濟的獨立董事本土化路徑。

關鍵詞:獨立董事制度;本土化;法律完善;獨立性

1 獨立董事制度概述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一個上市公司擔任除了董事以外的任何其他職務的人,且該董事與招聘其的上市公司的其他各個股東不存在任何有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的客觀判斷的關系,其對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負責,即獨立董事除其在董事會中的角色和他們的董事身份外,不能在公司擔任其他職位,不能是公司的雇員及其親屬,也不能是公司的供貨商、經銷商、資金提供者,或是為公司提供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等服務的機構職員和代表。獨立董事通常只在召開董事會或從事調查時才在公司露面,其他時間主要從事自己受聘前的本職工作,以及閱讀公司文件。一般獨立董事在不召開董事的時候,會身兼其他工作,因此獨立董事具有兼職性。獨立董事往往是社會知名人士,常身兼數職,但獨立董事又與一般兼職董事有著本質的區別。

2 獨立董事在我國所存在的問題

2.1 獨立董事制度沒有相關法規作支撐

目前,在確保董事會的獨立性等方面,在我國尚無明確且強制性的制度規定,僅有以現行《公司法》等法規為基礎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而這些要求大多是選擇性的規則,并無強制性。不僅如此,中國上市公司的設立對獨立董事的設立也并無硬性規定,只是在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有所涉及。這些規定,對公司關系的利益限制方面尚為寬松,主要側重對大股東權力的限制。為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更好的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如何選聘獨立董事作為重要環節顯得至關重要。而實踐中,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選任由大股東提名,再由董事會討論通過的現象普遍存在。大股東提名的范圍往往局限在和自身有利益關系的熟人圈子里,這些熟人在履職時,就會不自覺地受到大股東的影響,使獨立董事難以充分的發揮其獨立的作用。此種情形出現的原因是由于獨立董事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作支撐,沒有一部法律,明確獨立董事的具體選聘方式、職權、責任等具體問題。

2.2 獨立董事的薪酬制度缺失

鑒于獨立董事不得與公司存在利益關系和沖突的要求,因此,在經濟利益方面,要合理控制獨立董事的津貼薪酬。一旦獨立董事對其津貼產生依賴性,獨立性自然無法保證。學術界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的報酬發放應交由獨立董事協會來實施完成,才能有效的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報酬的來源可以從兩部分獲得:一部分由上市公司提取獨立董事經費上交;另一部分由交易所從印花稅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統一由獨立董事協會統籌安排,中國證監會監督發放。對此筆者表示贊同,但在現階段,中國還沒有實現此種薪酬機制。在相關制度方面的設計上,歐美等國明顯較我國更加成熟。例如,美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各類津貼在同類上市公司是相近的。而我國有些上市公司給獨立董事的津貼是從幾萬元到幾十萬不等,甚至更高,獨立董事的津貼并無一個近似的標準,不同規格的上市公司,其獨立董事的薪酬各不相同,甚至相差甚遠。獨立董事的相互攀比身價,獨立董事的身價不正確的同上市公司的財力掛鉤,規模較大上市公司為顯示公司財力,常常給予獨立董事高額薪酬。正是高額的津貼,使得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產生了不同程度的依賴性,其獨立性是否能夠得到保證,也就不言而喻了。

3 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3.1 建立完善的獨立董事選任機制

在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運作面臨的最大問題即缺乏獨立性。我國的上市公司中,股權普遍集中在大股東手里,為集中權力,他們通過選任獨立董事來實際控制獨立董事,使得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成為一紙空談。為保障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防止控股股東和內部人事對獨立董事的操控,制定一套有效措施來完善獨立董事的提名機制勢在必行。首先,擴大拓寬擁有獨立董事提名權的人或者組織的范圍。設立獨立董事協會,以此更好的保護小股東的提名權。同時,通過證券監管機構和媒體的監督,推薦合適的人選提名,最后由股東大會表決;同時適當降低提名人的股權門檻。其次,完善《指導意見》中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要求。鑒于獨立董事與大股東之間存在著利益掛鉤的情況,可以采取枚舉法與概括法相結合的原則,從嚴界定獨立董事的消極資格。再次,擴大中小股東提名的權力。越多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治理活動就更加合理,從而才能保證獨立董事的選任更加公平,也更有利于保障其獨立性。

3.2 完善獨立董事的薪酬機制

獨立董事的薪酬制度缺失,是導致獨立董事喪失其獨立性的重要原因。前文已闡述了薪酬缺失的種種弊端,對于如何才能完善薪酬機制,筆者認為應從兩個方面完善,一是從薪酬的額度,二是從支付機構來完善。在薪酬的額度上,獨立董事的薪酬應該確定合理范圍,不能過低,也不能過高。薪酬過低,則錯誤的低估了獨立董事這一職務的重要意義,會使獨立董事缺乏積極性缺少對上市公司的參與度和認識感。同時,獨立董事的薪酬也不能過高,薪酬過高易使獨立董事對公司產生過分的依附性。因此破壞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將導致獨立董事難以獨立的做出決策,不僅如此,還容易發生不利于公司的短期行為。那如何才是較為合理的薪酬,筆者認為,在較合理的薪酬是一個既能激發獨立董事的責任感又能保持其獨立性的平衡點。這個平衡點也應該是有標準的,不同規模的上市公司應該應當在按公司規模大小分層的基礎上,對同一層級規模的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給予近似的薪酬,不應過高或過低于此種標準。此種標準應該是有相關法律規章所明確規定的。

從支付機構角度來說,目前中國獨立董事薪酬支付現狀是,獨立董事薪酬幾乎完全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確定,由上市公司支付。在這種情況下,獨立董事對公司管理層高度依附,很大程度上可能使其喪失獨立性。鑒于獨立董事是獨立于上市公司的,其薪酬理應不由上市公司直接發放。對此,筆者認為,獨立董事的薪酬應由中立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發放??梢詢煞N發放模式來實現:一種由既有的證監會直接發放;另一種即可新設獨立董事協會,作為第三方機構,來支付獨立董事薪酬。上市公司按其規模大小每年要向獨立董事協會或證監會繳納相應的會費,再由獨立董事協會或證監會每年對獨立董事工作進行考察,然后按照相應標準發放獨立董事的薪酬。這樣既可以讓獨立董事從利益上與上市公司獨立起來,又有利于對其工作的監督,加強獨立董事的責任心,有著雙層的作用。

4 結語

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不僅適應中國股權結構的改革要求,同時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必然趨勢。當前,中國獨立董事制度仍然面臨著許多實際問題,但縱觀立法進程,獨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越來越受到重視。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一定會日漸健全與完善,并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一項不可或缺的制度。

參考文獻

[1]謝朝斌.獨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張富強.21世紀經濟法學前沿問題研究[M].群眾出版社,2002.

[3]鄭斌.反思獨立董事制度[J].中國律師,2002(2).

作者簡介

鐘原(1989-),男,福建泉州人,貴州師范大學2014級經濟法專業,研究方向:市場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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