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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全部起訴案件的量刑建議

2016-08-02 23:16陳雙昭
卷宗 2016年6期
關鍵詞:承辦人裁量權量刑

摘 要: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存在嚴重的量刑失衡、量刑偏差等現象,造成同罪異罰、同案異判等結果,這與量刑個別化的忽視不無關系,與量刑裁量權的缺位監督緊密相關。于是,檢察機關的量刑改革應運而生,經歷了十幾年的改革過程,量刑建議已然成為檢察機關的一項常態工作,但量刑建議的范圍、幅度和必要性仍一直飽受爭議。

關鍵詞:量刑建議;量刑裁量權

1 量刑建議的法理價值

按照《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第2條的規定,量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適用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議。有學者認為,量刑建議是一項純粹的建議,也有認為是一項權利、權力等,筆者認為其體現的是權利和義務并存的法律屬性。量刑建議,或稱求刑權,實質上是量刑請求權,是公訴權的重要內容之一。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就是請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同意檢察機關對案件性質、案件事實的認定,對量刑處罰、執行方式的認定,體現公訴權的定罪請求權和量刑請求權二個重要職能。[1]公訴權作為國家刑罰權實現的必要條件,本質上是一種司法請求權,不具有最終判定性和處罰性,因此體現在量刑建議權上,它是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院建議、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處以某一特定的刑罰,對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司法請求的權利。在義務方面,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審判活動負有監督責任,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審查和認定均負有監督的義務,因此,量刑建議權將檢察機關追訴的量刑請求具體化,使公訴職能得以全面實現。這與司法解釋《量刑程序指導意見》的精神是一致的。從法理上而言,量刑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對個案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裁量所提出的訴訟主張,是充分發揮公訴職能的權利體現,也是履行審判監督的職責所在。

2 全面開展量刑建議的必要思考

量刑體現了刑事司法的多重目標,一是傳統的以牙還牙目標,二是通過懲罰遏制犯罪的發生,三是讓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而在量刑規范化試點工作中,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關注的是量刑庭審程序改革,對檢察機關內部的量刑改革僅僅停留在最高檢的指導意見中,也就是,大多數基層檢察院僅對常見的十五種犯罪罪名提出量刑建議,忽視了對全部刑事案件開展量刑建議的必要性思考。

(一)全面開展量刑建議是恪守客觀公正義務的必然要求

有學者認為,檢察機關不是也不應該是“打擊犯罪的追訴狂”,而是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法律守護人”,因此,無論是對被告人有利還是不利的證據,檢察官皆應提出。[2]檢察官不僅應當履行追究犯罪的控訴職能,而且還應當代表國家維護法律的尊嚴與公正,守護被告人的法律正義。19世紀末,德國引進檢察官制度時就因為檢察官的角色定位問題進行了一場世紀大論辯,法律守護人派的代表薩維尼當場聲明,“檢察官應當擔當法律守護人的光榮使命,追訴犯法者,保護受壓迫者,并援助一切受國家照料之人民”。我國新刑訴法頒布實施后,有30余條法條體現了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內容,強調檢察官對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的權利保障義務和訴訟關照義務。引申到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對被告人量刑裁量權的干預不僅是檢察機關的權利也是義務,承辦人總結歸納全案的量刑情節,書面、公開、透明地提出量刑建議,有利于協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毋枉毋縱,追求的正是對被告人的合理量刑,履行客觀公正之義務。

(二)全面開展量刑建議是制約量刑裁量權之必要

僅僅對十五種常見罪名建議量刑顯然對刑罰審判的自由裁量權約束力有限,但也有論者認為,量刑建議不具有強制的、絕對的或天然的約束力,何談制約裁量權。其實不然,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控審分離模式下的指控和辯護職能必然強化,對抗制的訴訟模式恰恰是量刑建議權全面推行的最佳基石。對所有起訴案件均提出量刑建議,保障被告人的量刑辯護權,可以促使審判法官和法院審慎量刑,而不局限于十五種常見罪名。此外,解決非理性的同罪異罰、同案異判問題,應重視量刑個別化功能的實現,做到具體量刑結果與犯罪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通過求刑個別化實現量刑統一化、均衡化。

(三)全面開展量刑建議是順應檢察改革之必要

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新一輪檢察改革的基本定位,其獨立性要求決定檢察官擔負著獨立指控犯罪與訴訟監督的雙重職能,既要監督偵查活動,又要啟動審判程序和糾錯匡正訴訟活動,這意味著檢察官在獨立行使量刑建議權的過程中必須掌握熟練的業務技能,需要對刑事案件的所有量刑情節具有職業敏感和專業判斷能力。一個不能準確、及時判斷是否自首、立功、主從犯的檢察官,如何應對越來越多新型犯罪的罪輕乃至無罪辯護,如何提出罪刑相適應的公訴意見,沒有逐步訓練公訴人對所有刑事案件量刑細節的甄別和判斷,是無法一步建成羅馬的。

3 如何全面開展量刑建議

量刑建議雖不是最終的量刑裁決,不要求絕對精準,但相對具體或準確的量刑幅度有利于對量刑裁量的監督與制約。一份量刑建議的提出,要求承辦人既要審查定罪證據,也要審查量刑證據,既要注重審查法定量刑情節,也要注重審查酌定量刑情節。因此要求全面提出量刑建議,無疑增加了承辦人的工作量,在案多人少的工作壓力之下,承辦人可能應付了事,能不提出量刑建議的就不提出或者提出的量刑建議質量不高。然而,實踐中公訴人可能忙于消化案件,對案件的量刑細節和情節缺少必要的關注,導致和審判人員在自首、立功等問題上出現重大分歧,影響了量刑建議的效果。比如,對“自首”的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案發后自己主動投案還是被親屬勸說或帶去投案,是投案當天還是之后幾天如實供述,是一次性供述全部犯罪事實還是分多次供述,與同案犯供述的時間對比,這些細節體現出來的行為人犯罪后內心的悔悟程度、再犯可能性,均可能影響量刑情節的判斷和量刑幅度的選擇。在全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中,要求承辦人對常見的十五種罪名必須提出量刑建議,否則扣減其個人績效分,鼓勵承辦人對其他罪名提出量刑建議并予以相應的績效獎勵分。

參考文獻

[1] 陳衛東.量刑程序改革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279.

[2] 林鈺雄.嚴格證明與刑事證據[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77-178.

[3] 陳兵 古立峰.量刑正義的程序之維:量刑建議的“眉山模式”[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

[4] 石經海.量刑個別化的基本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 http://wenku.baidu.com/view/e310351b650e52ea55189853.html

[6]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806/17/2587284_44136882.shtml

作者簡介

陳雙昭(1987—),男,陜西藍田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現工作于藍田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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