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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假錯案的原因及預防路徑研究

2016-08-29 15:26馬銘遠
人間 2016年23期
關鍵詞:偵查人員訊問有罪

馬銘遠

(煙臺大學法學院,山東 煙臺 264005)

刑事冤假錯案的原因及預防路徑研究

馬銘遠

(煙臺大學法學院,山東 煙臺 264005)

近年來,隨著“真兇浮現”或者“亡者歸來”等偶然因素的出現使得很多錯案通過再審程序得到平反。這些冤家錯案的出現暴露出我國冤假錯案的防范機制并不健全,亟待建構。發生冤家錯案的原因主要歸結于刑事證據使用不規范、“有罪推定”的邏輯思維尚未完全根除、“疑罪從無”、“重證據、輕口供”的司法理念未嚴格遵循等因素。本文通過對我國發生的一些列刑事冤假錯案原因進行分析,從規范證據使用制度、轉變司法理念等方面探討了刑事冤假錯案的預防路徑。

犯罪嫌疑人;證據; 刑訊逼供;冤假錯案;司法理念

一、 刑事冤假錯案的形成原因

(一) 偵查人員非法取證,非法證據排除困難。

刑事案件的辦理需要依次經歷立案、刑事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四個階段,在偵查階段,偵查人員受案件復雜程度、偵查條件等因素的制約,重言辭證據,輕實物證據,導致將偵查工作的重心放到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上,力求通過其口供發現并搜集其他證據,比如司法實踐中一些貪污賄賂案件,只存在犯罪嫌疑人銀行轉賬記錄等書證,而這些書證只能通過犯罪嫌疑人供述來印證,即“一供一證”。而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通常表現是為自己做無罪辯解,當偵查人員無法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口供時,往往就會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欺騙、脅迫、刑訊逼供等手段獲取證據,這些非法證據依法應當排除,但在審判實踐中當被告人主張自己受到刑訊逼供時,則面臨著舉證困難,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訊問過程沒有進行錄音錄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就規定了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但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

“偵查人員依法將其主要精力放在立案及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之前未作‘同步錄像’的‘調查’期間,以致偵查人員于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期間制作的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像’的制度形同虛設,喪失了其監督偵查人

員審訊活動合法性的功能?!保?]另一方面,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很少運用“自由心證”原則,不能憑借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內心確信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二)“有罪推定”的理念誤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暗c聯合國有關人權公約所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的表述相比較,仍存在差異。聯合國《兩權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這里“被視為無罪”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不得確定有罪”在對被追訴人權利保障的內涵上是有所區別的?!保?]我國刑訴法的這一條款更傾向于說明有罪判決的歸屬權問題,即只有法院有權利判決被告人有罪。而無罪推定的本質在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應被認定為無罪,在偵查階段,由偵查人員搜集其有罪的證據,審判階段,由控方舉證證明其有罪,如證據無法被排除合理懷疑,則應依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判被告人無罪。因此這一法律條文的模糊表達說明了我國并沒有確立實質上的“無罪推定”原則。相反,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通常被偵查人員從心理上認定為有罪。在我國,犯規嫌疑人尚未擁有《米蘭達公約》所確立的“沉默權“,代之以的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法律規定。

此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然而偵查人員受“有罪推定”思維的影響只片面搜集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對偵查過程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置之不理。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司法程序的開始就陷入極其不利于自己的境況。

二、 刑事冤家錯案的預防路徑

(一) 堅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范證據制度。

在刑事審判程序中排除通過刑訊逼供手段獲取的證據面臨著舉證困難的問題,主要原因是欠缺審訊過程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蓖ㄟ^此條文不難看出我國審訊過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的適用范圍并沒有窮盡所有類型的案件,而且沒有法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從被刑事拘留到被送往看守所期間24小時內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視聽資料的完整性無法得到保證。因此,立法機關進一步完善法律規范,彌補錄音錄像制度中存在的漏洞。

此外,偵查人員還需進一步提高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技術,比如在訊問過程中,要仔細觀察犯罪嫌疑人隨著心理變化所表現出的肢體動作,尋找出其辯解中的矛盾點并著力突破,從而使其不能自圓其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證據搜集程序中,要重視物證、書證等間接證據,當諸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直接證據缺失時,可以依靠數個間接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事實。

(二) 轉變司法理念。

冤假錯案的防范不僅要從制度機制進行,更需重塑現代司法的新觀念,改變訴訟精神,從意識形態上正視其危害性,注意從片面“重實體”向“重程序”、“疑罪從輕”處罰至落實“疑罪從無”原則的轉變[3]。首先,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嚴格堅守無罪推定的原則,在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之前,應視為無罪,把被告當做一個清白人對待;其次,司法機關在嚴格審查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的同時,要充分重視辯護人的意見,精心辨別被告人的辨別是否具有合理性;最后,法官要適當運用“自由心證”原則,通過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內心確信,對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實的認定作出合理的權衡與判斷,對事實和證據存疑的案件,不能有半點牽強,應嚴格堅守“疑罪從無”原則作出無罪判決。

[1]張智輝《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28頁

[2]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04頁

[3]楊興培《從趙作海案所想到的:迫切需要實現司法觀念的現代化轉變》[J]載《法治研究》2010年第9期,第55頁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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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2016)08-0073-01

馬銘遠(1992-),男,漢族,山東省滕州市,研究生,煙臺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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