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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法律分析

2016-08-29 15:26田坤
人間 2016年23期
關鍵詞:聶樹斌定罪刑事訴訟法

田坤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5)

聶樹斌案法律分析

田坤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5)

聶樹斌案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其實,冤假錯案在我國司法歷史上也出現了很多典型的案例。筆者通過分析聶樹斌案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自己對聶樹斌案再審的一些建議,并從冤假錯案的角度探討了自己對聶樹斌案的一些思考。

聶樹斌案;證據;再審;冤假錯案

一、案情簡介

聶樹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聶莊村人。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被懷疑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5年,王書金承認自己為“聶樹斌案”的真兇。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王書金非聶樹斌案真兇,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原判。聶樹斌的家屬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出現了新的證據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申訴書》。

二、聶樹斌案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在實體方面,對聶樹斌進行定罪量刑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05年1月18日,王書金在河南省被抓獲。王書金供述了他多次進行了強奸和殺人的行為,其中有一次發生在1994年8月,在石家莊市液壓件廠附近的一塊玉米地里奸殺了一位30多歲的婦女。之后,王書金進行了非常充分的供述,與聶樹斌案中的《現場筆錄》和《法醫鑒定》的記載一致。在聶樹斌案中,我們知道,除了聶樹斌的供述,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其余物證都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直接證據。所以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盡量要排除非法證據,排除之后,如果不能做到證據充分、事實清楚那就應該宣告無罪。

其次,在程序方面,對聶樹斌進行定罪量刑的證據是通過非法方式取得的。

我們知道,在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在一些條款中體現了應有之義。在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中,有了明確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但是,在聶樹斌案中,有些非法證據沒有被排除,而且其他的證據也都是從非法證據中直接或者間接取得的證據,達不到定罪量刑的標準。目前,如果要啟動再審,按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就應該排除這些非法證據。

三、筆者對聶樹斌案再審的一些建議

首先,聶樹斌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們應當慎重對待,尤其是再審,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中也講到:“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甭櫂浔蟀钢心芊駥崿F這一目標,我們億萬人民群眾都在拭目以待,所以要慎重對待重審。

其次,確定好聶樹斌案的定罪的證明標準,我們不能降低定罪標準,更不能抬高重審標準。關于定罪的證明標準,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定罪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筆者認為,要想達到這個定罪標準,需要滿足四個條件:(一)所有的案件事實都要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二)所有定罪量刑的證據都要查證屬實;(三)合理排除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四)證據要能形成證據鏈。

第三,正確分配聶樹斌案的證明責任,控方負有罪的證明責任,辯方負再審的立案證明責任。在聶樹斌案中,只要辯方有證據證明王書金有作案的可能性,那就證明了聶樹斌不是本案兇手也有可能性。如果聶樹斌不是兇手的合理懷疑不能被排除,那么就可以證明聶樹斌案中控方的舉證責任沒有到位,未達到刑訴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的確實充分的條件,而符合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的提起再審程序的立證標準,人民法院就“應當重新審判”。

四、筆者從冤假錯案的角度對聶樹斌案的一些思考

首先,如果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疑罪從無是我們必須始終堅持的底線。在過去,由于有罪推定原則的根深蒂固,司法實踐中疑罪從有或者疑罪從輕的觀念便比較普遍,但隨著中國法治的不斷前進,無罪推定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進入了我們的視野。1997年10 月1日新修訂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經過審理,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边@一規定標志著疑罪從無這一法律原則的基本確立。

其次,中國自古以來就有重口供、輕證據的傳統,在當時這種大環境的條件下,偵查機關一旦鎖定了某位犯罪嫌疑人,是不會輕易釋放的。首先就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或者收容審查,直到定罪證據拿到手為止。這種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也就是所謂的“先抓人,后取證”,這種偵查模式的重點在于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根據口供去搜集相關證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一定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但這種“先抓人,后取證”的偵查模式由于過分強調口供的重要性,由此而導致的非法證據對冤假錯案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第三,我們都知道,刑訊逼供這一非法手段是冤假錯案的罪魁禍首。我國《刑事訴訟法》早已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那為何屢禁不止呢?首先,立法上對于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非常不具體,過于籠統,具體內容有待完善。其次,偵查機關過于追求破案率,根本原因在于立功受獎與破案掛鉤。偵查人員就會采取一切非法手段比如刑訊逼供等來達到他們所謂的“偵破案件”。

五、結束語

聶樹斌案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在一些冤假錯案中是普遍存在的,從近幾年我國冤假錯案的平反情況可以看到我們黨依法治國的決心,同時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四中全會的召開對于今后依法治國的落實和冤假錯案的防范奠定了基石。我們堅信,依法治國將掀開嶄新的一頁,我們不能完全杜絕冤假錯案,但我們可以全力以赴地防范冤假錯案的發生。最后筆者用《遲到的正義》中的題記與大家共勉:每一次公正的判決,都可以為法治信仰增加一塊基石;每一次錯誤的判決,都可能成為松動基石的撬杠。人們不僅追求正義,而且期盼及時到來的正義。

[1]龍宗智.聶樹斌案法理研判[J].法學,2013(8).

[2]陳瑞華.刑事證據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D924

A

1671-864X(2016)08-0082-01

田坤(1990-),男,漢族,山東昌樂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學)專業,研究方向:反腐敗法治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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