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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責任的法經濟學分析

2016-09-15 06:39李穎
人間 2016年23期
關鍵詞:保險人責任保險觀測

李穎

(西北大學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127)

食品安全責任的法經濟學分析

李穎

(西北大學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127)

食品安全是人身健康與人身安全的基礎保障,近幾年來,食品安全事故不斷發生,從食品質量檢疫到食品生產、銷售的法律監管,各方面都開始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本文通過介紹傳統法學對于該問題的研究成果,主要是《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構建研究》①,試圖運用法經濟學的分析方法重新分析該問題,回答在食品安全領域是否有必要引進強制責任保險這一問題。

食品安全責任;行為水平;注意水平;強制責任

一、法經濟學是否認同嚴格責任原則

傳統法學研究的結果是需要嚴格責任原則,現存的制度也是這樣設計的,那么法經濟學的分析是否認同這樣的設計呢?筆者將試圖通過Steven Shavell在《法律經濟分析的基礎理論》②一書中介紹的方法重新分析上述論文中的相關問題,我們在一些假設之下進行分析,這些假設有:市場是完全競爭的、食品經營企業要最大化利潤,在這種情況下,食品的價格將等于單位生產成本。

第一種情況。施害者是食品經營企業,受害者是陌生人③。Steven Shavell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在無責任原則的情況下,食品經營者會大幅度提升自己的行為水平,加之其不會實施注意以及食品的特殊性(即使風險很大,消費者也難免會從一些途徑購買食品),在過錯責任原則項下,由于企業在實施了適當注意的時候就會被判定為沒有過錯,從而不用承擔食品安全事故的損失,并且在這種情況下,食品的價格是相對較低的(與嚴格責任原則項下相比),這樣一來企業為了最大化利潤當然會提升自己的行為水平,即企業行為水平高于社會最優水平,同時,隨著企業行為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必然會提高,消費者便處于更高的風險中。對于受害者而言,因為要承擔意外事故損失,消費者會選擇理想的行為水平(預期意外事故損失會抵消掉低價格帶來的購買沖動)。在嚴格責任原則項下,由于只要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企業就要承擔責任,企業會降低自己的行為水平,同時對于不能判斷是否絕對安全的新食品,企業會say no(例如,企業不能判斷轉基因玉米是否絕對無害時,企業將不會出售此類食品。)這樣一來,雖然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大大下降,但會有一些食品經營者在重壓之下選擇退出市場,同時,食品種類更新也會受到影響。此時,到底選擇哪一種歸責原則就牽扯到價值選擇。由于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所以,當局應當窮盡所以方式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因此,筆者認為,在此種情況下嚴格責任原則是更優的。

第二種情況,受害者是企業的消費者。在此種情況下,企業的行為水平將不僅受到歸責原則的影響,還會受到消費者對產品風險估計的影響。第一種假設:消費者有關風險的信息是完全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不用承擔責任,企業也會適時適當水平的注意。消費者所考慮的是產品的完全價格(包括商品的市場價格和買方要承擔的成本),運用之前的例子,假定企業不用承擔責任,那么,沒有實施主義水平的企業的產品定價將會是直接生產是成本10,但此時,產品的完全價格是19,履行了注意義務的企業的產品的定價將會是12(包括2個單位的注意成本)。此時消費者會選擇履行了注意義務的企業的產品,盡管他們的市場定價更高。因為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因此企業在競爭機制的引導下,都會實施理想水平的注意。對于消費者,其完全價格不會受歸責原則的影響,因此,不管有無歸責原則或具體是哪種規則原則,消費者的行為水平都將是社會理想的。

第二種假設:消費者關于食品的風險信息是不完全的(與企業相比),例如,消費者無法知道企業在生產該食品時添加了哪些材料,使用了哪些工具來加工食品、對于新興食品,消費者無法獲知該技術是否安全、該食品會帶來哪些不良影響等等。在無需承擔責任時,當消費者掌握的信息不完全的時候,對于那些為了提高食品安全而采取了相關措施的企業,消費者就不會投以價格回報。例如:加工糖果的A企業,為了使糖果更加天然而沒有使用某種添加劑,且該種添加劑對人體是有害的,但消費者并不知道這個信息,那么消費者就不會更青睞A商家。(更有甚者,A企業因為沒有使用這種添加劑,糖果的口感受到了嚴重的影響,當消費者不知情時,A企業可能會損失掉大批消費者。)這樣一來,企業就沒有了實施理想水平注意的動力,因此,需要引入責任機制。此外,關于消費者的注意水平。當消費者高估了風險時,消費者為了避免事故發生會實施過度的注意。過低的估計了風險時,他們則會實施過少的注意。此時,能共以共同過失抗辯的嚴格責任原則就會引導消費者實施理想水平的注意,不受他們對于風險錯誤估計的影響。關于消費者的行為水平。在無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下,消費者的購買數量會受其基于對風險的判斷而斷定的完全價格的影響,可能會做出不符合他們利益的購買決定,即消費者行為水平不理想。在能夠以共同過失抗辯的嚴格責任原則下,無論消費者是否對風險進行了錯誤的估計,其損失都能夠得到補償,市場價格將真實反映意外事故損失,而消費者也僅僅依據該市場價格來決定是否購買(此時市場價格包括了與其責任成本)。

我們能夠得到這樣的結論:不管受害者是陌生人還是消費者,嚴格責任原則都是最優的選擇。那么,嚴格責任原則在實際適用時會帶來哪些問題呢?首先應當明確關于食品責任立法的目的,食品安全關系到身體健康,所以立法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這一點嚴格責任原則誠然已經做到了。其次,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必須保障受害者的治療與恢復及進行相關的賠償。嚴責責任原則雖然將經營者置于責任主體的地位,但企業的賠償能力畢竟有限,當企業的財產不足以賠償時,受害者的補償該從何而來?

二、是否需要責任保險

運用傳統法學方法的研究中,學者認為應當采取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原因主要在于:雖然嚴格責任原則將施害者至于完全的風險下,但施害者由于能力有限不能完全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為了保障受害者能夠得到即使的有效賠償,需要引入保險人,以增加賠償力度。但是,保險作為降低施害者承擔風險的可能的措施,是否會影響施害者實施注意措施的積極性呢?

第一種情況,保險人能夠觀測到注意水平。如果保險人能夠觀測到被保險人的注意水平,為了避免事故發生承擔理賠責任,保險公司會積極督促被保險人實施適當的注意。比如:如果使用消毒餐具這一行為可以使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從80%降到20%,保險人將鼓勵被保險人實施這一措施,甚至將這樣的措施作為獲得更少保費的對價。這樣的結果對社會而言是理想結果。

第二種情況,保險人無法觀測到注意水平。比如:對于熟食加工的企業,即使保險人可以控制管理企業的食品來源,但對于食品的加工技藝、添加劑的使用等,保險人卻無法面面俱到地監控,當食品企業將部分加工程序作為商業秘密時,保險人便無法判斷這樣的程序是否會影響食品安全。在這種情況下,施害者將會購買部分賠付的保險,注意水平也會低于理想水平。例如,出現50萬元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是10%,那么全額保險的保險費就應當是5萬元,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施害者的成本是5萬元。但是,如果保險賠付是部分的,為了避免承擔責任,施害者將會實施適當水平的注意。那么,交全額的保費與實施適當水平的注意這兩種選擇,哪一種對于施害者而言成本更低呢?如果保險的賠付范圍僅限于30萬元,剩下的20萬元的風險施害者要自己面對,而施害者采取適當注意將會使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從10%降到1%,那么對于施害者來說這樣的注意措施的價值將會是18000元。如果注意措施的成本是1萬元,在保險范圍是30萬元的情況下,施害者花費1萬元將他們所要承擔的預期責任降到了1%,他們所支付的保費也只是30×1%,即3000元。顯然施害者會選擇部分賠付的保險。但是,這樣的部分賠付保險未能將施害者至于足夠的風險之中,因而不能引導施害者總是實施理想水平的注意。也就是說,在保險人無法觀測施害者的注意水平時,不管是全額保險還是部分賠付的保險,都無法達到制度設計的目的,這種情況下責任保險制度時不可取的。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在食品安全問題中,當保險人能夠觀測被保險人的注意水平時,被保險人會實施理想水平的注意,同時滿足了提高賠償力的需求,責任保險制度是可取的。當保險人不能觀測被保險人的注意水平時,責任保險制度會影響施害者的注意積極性,故而不可取。

三、是否需要強制責任保險

強制責任保險一般基于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由于法律強制而必須購買責任險。那么,在食品安全領域是否需要強制責任保險呢?

第一種情況,保險人能夠觀測到被保險人的注意水平。這時,強制責任保險可以引導施害者實施理想水平的注意。假定,一個食品企業只有20萬的財產但卻要面對200萬元的潛在責任,在不被要求購買責任保險時,他僅需要用20萬元來承擔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的損失就不能得到足夠的賠償。但是如果該企業被要求購買責任保險,由于保險人能夠觀測施害者的注意水平,施害者會受到引導而實施理想水平的注意。比如:他花費2000元就可以把事故的風險降到1%,而且因為他采取了注意措施,保費就會降低2萬元。在降低風險與更低保費的雙重激勵下,施害者會實施理想水平的注意。第二種情況,保險人無法觀測被保險人的注意水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施害者被要求購買全額的責任保險,同時,保險人無法觀測到其注意水平,,施害者根本不會實施注意,因為他的責任有人替他全額承擔。在沒有購買責任保險時,施害者為了避免承擔責任,反而會實施一定水平的注意。在食品安全領域,這樣的注意水平將會由于嚴格責任原則的存在而是社會理想的。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保險人能夠觀測被保險人的注意水平時,強制責任保險是可取的。保險人不能觀測時是不可取的。但從制度設計的目的,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來說,此項制度確實不可取的。原因在于:首先,要求購買責任保險本身就減少了當事人承擔風險的財產。比如,即使是一個低于全額賠付的保險,只要當事人的財產加上保險賠付額足以對其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付,當事人就可以獲得賠付,這樣一來,施害者承擔風險的財產會減少,激勵問題也會較之于沒有要求購買保險的情況下更為嚴重。其次,在強制責任保險的情況下,保費成為了施害者也就是食品企業不可避免的成本。出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施害者必然會通過提高食品價格等措施將這筆成本推到消費者身上,最終制度的成本由消費者承擔了,顯然不符合制度的設計初衷,因此是不可取的。

四、總結

綜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并不適用于食品安全領域。理由在于:首先,目前我國的保險人并不能觀測食品企業的注意水平。保險公司開展食責險的經驗不足、缺少相關專業人才以及食責險涉及對投保食品安全風險的評估和判斷以及協助食品經營企業進行風險管理的復雜事項,當下我國的保險公司顯然無法觀測食品企業的注意水平。其次,強制責任保險會影響食品企業的注意水平,與現實需求不符。目前我國食品安全事故多發,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應當是提高食品企業的注意水平,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食強險顯然與該目的相悖。

[1]Steven Shavell.法律經濟分析的基礎理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于海純.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構建研究[J],中國法學,2015,3.

[3]董澤華.論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J],法學雜志2015,1.

注釋:

①于海純,中國法學,2015年第3期。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本文是司法部 2014 年度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課題《我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的法律構造研究》( 項目批準號: 14SFB20033) 階段成果。

②《法律經濟分析的基礎理論》,Steven Shavell著,趙海怡、史冊、寧海波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和出版。

③由于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是陌生人的情況出現的幾率很少,因此本部分只列舉了現有的研究結果。

D924

A

1671-864X(2016)08-0166-02

李穎(1993-),女,漢族,陜西西安人,西北大學法學院2015級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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