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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風險

2016-10-17 06:49郭淑君
2016年27期
關鍵詞:集資融資法律

郭淑君

一、中小企業的概念界定

根據我國200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規定,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于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①

二、中小企業的融資模式

在我國,中小企業在融資模式上有多種方式可自由選擇。以資金來源為依據,可分為內源中小企業融資和外源中小企業融資,其中外源融資又可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類。筆者認為,具體的融資方式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內部融資

內部融資指企業將利潤進一步轉化為企業投資的融資模式。內部融資相較于其他融資方式成本更低、風險更小,在此種融資模式下,企業無需支付利息及分紅,沒有其它相關融資費用,有助于企業降低財務風險。

(二)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即企業股東通過向外出讓自身部分股份,新的股東通過增資進入企業。通過這種方式融入的資金,企業無需還本付息,但新加入的股東會與原的股東共同參與企業分紅。

(三)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是指:“一種信用憑證,也是一種長期債務證書,是企業為了長期資本的籌集,在約定日期將一定金額的利息和本金一次或者分次償還”②。而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從狹義上看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企業債券特指國有企業發行的債券,而本文中中小企業主要發行的是公司債券。

中小企業債券融資是公司依法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融資方式。公司發行的債券從法律上理解實為對債券持有人出具的有價憑證。

(四)銀行貸款融資

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中常用的融資手段。這種融資方式是指,銀行通過一定的利率,將款項放貸給需要資金的使用者,資金的使用者在與銀行約定的期限內按時歸還的一種融資模式。

從流程上看,銀行貸款融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借款人申請;銀行審批;簽訂借款合同;銀行發放貸款,計算利息;銀行貸后檢查;貸款收回或延期。

(五)民間融資

相較于前幾種融資方式,民間融資應屬歷史最悠久,最傳統的融資模式。這種融資相對于前幾種而言,在程序上較為方便、簡潔,但融資成本卻較高。內部職工集資、投資公司投資,均是民間融資的常見手段。相比于銀行貸款融資,在當年的經濟環境條件下,民間借貸融資逐漸受到更多中小企業的歡迎。

三、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風險

企業融資,并非簡單的資本積累增加,融資過程中的每個環節,企業均可能面臨各種風險,例如金融風險、信用風險、商業風險、法律風險等等,其中,法律風險作為融資行為的紅線和邊界,卻最容易被忽略。特別是中小企業,因為企業規模小,法律意識不強,內部規章制度不完善,管理體制也不健全,融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往往會對其造成致命的打擊。具體言之,常見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二個方面:

(一)民事法律風險

1.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風險。在我國,規范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數量不多,覆蓋面不廣,針對性較弱。不僅如此,其中不乏很多法律條款過于陳舊,與現有經濟制度不相匹配,甚至矛盾。由此,即導致了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對法律邊界難以判定,增加了相應的風險,從而給企業融資帶來了巨大的阻力。

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實踐中,中小企業很難滿足如此條件,反而只有不缺資金的中大規模企業才能滿足法律規定的要求。

2.合同主體地位不平等產生的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關系中,合同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是最典型的特征,誠實信用原則被稱之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都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但因為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弱勢地位,很難與合同相對方達到所謂的平等狀態,這就致使另一方在簽訂合同時可能提出諸多不平等的條款,為了促成交易,企業往往會作出承諾,從而使自己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以及產生糾紛后成為弱勢一方。

3.擔保產生的法律風險。作為中小企業,在起步之初往往急需資金支持,但苦于缺乏固定資產,所以在提供擔保過程中,通過房產、車產等進行物保常常難以實現,此時,唯有通過人保來獲得相應資金,但這種擔保的獲得一般需要企業間的互相保證。因此,一旦發生信用危機,擔保企業和被擔保企業都可能陷入法律風險之中。

(二)刑事法律風險

相較于民事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后果更嚴重,不僅企業會面臨巨額罰款,相關負責人可能會因此承擔牢獄之災。在上文提到的多種融資方式中,民間融資的刑事法律風險最高。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民間融資行為與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邊界較為模糊。民間融資行為操作不當,極有可能涉嫌這兩種刑事犯罪。

1、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規定于我國《刑法》第三章、第五節,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從該罪構成要件分析,構成該罪名,主觀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行為上須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為、詐騙行為,金額上須達到數額較大。司法實踐中,企業一旦符合上述構罪條件,集資金額達到10萬元以上(各地標準可能會有差異),便可能構成該罪名。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定于我國《刑法》第三章、第四節,是指未經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從該罪的構成要件分析,構成本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觀行為上須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主觀上,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四、結論

現如今,中小型企業已成為我國經濟市場中的重要組成,他們的存在,對我國整體的經濟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大多數中小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不規范,不細致,使得其在資金吸引、融資過程中不得不面對巨大的法律風險和隱患。降低企業融資風險,不僅需要國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有關部門積極出臺相關政策,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為目的,從政策上為中小企業開拓更多、更適合的融資渠道。這樣,不僅降低了企業的融資難度,還有助于維護社會經濟發展的穩定性。當然,作為企業本身,更要嚴格規范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體質和財務制度,提高商業信譽。(作者單位:西安培華學院)

注釋: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http://baike.sogou.com/v302472.htm

② 張玉明著:《民營企業融資體系》,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59頁

參考文獻:

[1] 岳明《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方式比較與選擇研究》

[2] 蘇偉偉 《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3] 馬廣奇、魏婷婷《中小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與比較》

[4] 王洋 《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5] 任修良 《企業融資法律風險問題探析》

[6] 李楠 《企業不同融資模式下的風險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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