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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P2P網絡借貸中的增信方式

2016-10-19 01:30翟亞兵
中國市場 2016年35期
關鍵詞:借款人網貸債權

翟亞兵

(武漢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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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P2P網絡借貸中的增信方式

翟亞兵

(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武漢430072)

P2P網絡借貸是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由于借貸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更需要以各種增信來保障其發展。第三方擔保、風險備付金、債權的分割與期限錯配、保險都是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增信方式。但是各種增信方式都在法律制度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網絡借貸平臺堅守自身“信息中介”的定位,需要避免平臺自身提供增信,實現借款人風險與自我風險的隔離。

增信方式;信息中介;風險備付金;擔保

1 增信的必要性

網絡借貸又稱互聯網金融P2P模式,最早于2005年在英國產生,2007年引入中國。P2P網絡借貸行業爆發的背景與中國長期的金融壓抑和信貸約束相關,它立足于小微市場,對傳統借貸市場起到補充作用。[1]相較于傳統的銀行信貸,網絡借貸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了整個借貸程序的快捷交易,并且突破地域限制,將分散的資金集合起來,實現了資源的有效利用,P2P網絡借貸依托互聯網思維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一種新路徑。[2]但是,從根本上說,網絡借貸只是以互聯網的方式實現了借貸交易過程,并沒有突破借貸關系的本質。同時,傳統借貸中,無論是民間借貸還是銀行信貸中核心的風險——信用風險,都存在于網絡借貸中。

網貸平臺也需要通過各種方式增強自身的信用能力吸引投資者。網絡借貸平臺的增信不是為了直接充當借款人還款履約不能代替履行債務的角色,雖然實踐中曾經出現過借款人還款不能,平臺最后兜底事件*指新浪財富兜底事件。,也出現過平臺以明顯的方式承諾對債權人保本付息,但是,從目前對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規則來看*銀監會、關于人人貸的風險提示、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平臺在借貸關系中始終充當的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平臺在法律上并無義務履行代替債務人履行還款責任,而且,從實踐看,平臺的運作也只是簡單的信息中介提供者,雖然其運營模式已非簡單地撮合交易,但是其與傳統的直接從事信用中介服務的商業銀行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商業銀行直接充當著借貸雙方的對手方,為任一一方的交易相對人,基本業務為吸儲放貸。

2 實踐中的增信方式

以增信方式的來源劃分,增信可以分為外部增信與內部增信,外部增信包括引入第三方擔保,第三方擔保包括獨立的第三方擔保和具有關聯關系的第三方擔保。內部增信又分為幾個層次:一是直接的增信措施,包括債務人擔保;二是可以達到增信效果的增信措施,包括提取風險備付金、債權的分割錯配、對履約行為的保險措施;三是與增信不相關,但是能夠提高網貸平臺抵御風險的措施,包括借貸資金的存管、風控措施的完善等。因為增信置于前兩類措施相關,所以本文只討論前兩類增信方式。

2.1第三方擔保

網絡借貸中的借款人一般屬于輕資產的中小企業和個人,并無財產可供抵押,網貸平臺通過引入第三方擔保的方式以達到增強債務人整體的信用能力的效果。目前網貸平臺以第三方擔保(一般引入擔保公司或者小貸公司)的方式承諾對借款本息進行擔保,若發生資金拖欠和違約,由第三方擔保機構對投資者墊付償還,這種擔保方式在業內廣泛存在。

2.2風險備付金

風險備付金是指網絡借貸平臺在每筆撮合成功的借款中,從投資人的收益或借款人的借款金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當投資人在平臺上投資的標的出現逾期或壞賬時,平臺將通過風險備付金保障投資人在該項標的投資本金和利息。

2.3債權的分割和錯配

債權的分割是指債權人將資金注入網貸平臺之后,網貸平臺通過債權分割與錯配的方式將債權人的債權分割為多個小額債權和多個期限不同的債權,這樣將分散債權人的風險,達到將“雞蛋放在不同籃子里”的投資效果。

2.4保險

保險的本質是借助眾人之力,利用大數法則來抵御風險。P2P作為典型的陌生社會內發生的借貸,其信用風險相較于熟人社會更高,所以在網絡借貸的交易過程中,可以考慮將保險引入,分散風險。根據不同的對象,在網絡借貸的交易中的保險可以區分為不同種類,例如,對用戶在P2P平臺在充值、提現過程中發生資金被盜刷、盜用時,提供的賬戶安全險;針對借款人的人身安全險;針對借款人設定抵押財產的財產保險;以及最為重要的履約責任保險。履約責任保險是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投資者)承諾,如果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任務,則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例如實踐中已有保險公司與P2P平臺達成履約責任保險的意向。一般認為,履約責任保險是網貸平臺中風險保障的重要方式。

3 各種增信方式的障礙及其解決

上述的增信方式在網絡借貸中發揮著各自的功能,但是在實際運行中都面臨著不同的法律風險,下文就分析不同種類的增信方式在理論上與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3.1第三方擔保

網絡借貸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的直接作用是將信用風險轉移到擔保機構,這樣以外部增信的方式為網貸平臺上的交易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但是與偶發的、金額較小的民間借貸相比,P2P借貸屬于數額巨大的專業性貸款,如將擔保公司納入在網絡貸款中對履約不能提供保證的實踐中,則擔保公司的性質趨向于成為與銀行合作的專業性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特別是對經常性的、數額巨大的債務提供擔保。因為其對網貸提供的擔保功能不是偶發的,其單個數額也許遠遠小于大宗銀行貸款,但是實際上提供的擔保數額遠遠大于其風險能夠承受的范圍。從《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來看,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如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其他融資擔保是需要經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批準的。因此,有學者認為,一般擔保公司涉足網貸平臺的擔保業務涉嫌資質欠缺問題。[3]

3.2風險備付金

在網絡借貸中,風險備付金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收取一定的比例金額以及平臺自身的投入構成,在出現比較大的系統性風險或逾期時,啟動風險備付金,對投資人進行先行賠付,通過風險備付金保障投資人的投資本金和利息。風險備付金在增強平臺信用能力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絕大多數的網貸平臺在平臺運行過程中也啟動了風險備付金。這一增信方式受到了出借人、借款人與借貸平臺的青睞,對于出借人來說,一旦出現違約,出借人就有權對風險備付金請求賠付,對于借款人來說,正是因為有備付金的信用擔保功能,借款人才能在短期內快速地向出借人籌集資金,對于網絡平臺來說,正是因為有這一種風險保障措施,平臺才能不斷地吸引出借人與借款人進入平臺進行交易。

看似美麗的面紗背后可能隱藏著邪惡的面孔,風險備付金就是如此。在實踐中,風險備付金的運作是十分混亂的,沒有具體的規則對其進行規范,主要體現在:備付金的權利主體不明確,提取規則、賠付規則較為模糊,與網貸平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等。出現上述問題的根源在于各方對風險備付金的性質有著不同的誤解,它是一種具有獨立財產地位的權利主體,抑或是一種依附于網絡借貸平臺的信用方式,可以與網絡借貸平臺視為一體?

3.3債權的分割與錯配

從國外P2P網絡借貸的運行模式來看,lending club、Persper等P2P網貸平臺并不提供擔保,只是作為向借貸雙方提供信息交互的平臺,促成投資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并通過信用評分系統對借款人進行篩選,運行相關技術對借款項目做出評價,在平臺網站上予以信息披露。[2]我國P2P借貸涉及平臺債權轉讓以及債權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實現債權的分割與期限錯配,國外的P2P更多的只是債權的原始分割并不涉及債權的轉讓,即國外網貸平臺只是利用將原有債權分割為小塊債權的方式將某一債務人履約不能的風險分散至多個債權人。而我國P2P債權的分割與錯配實質上是以對借貸信息進行加工、分配、組合之后形成的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特別是進行資產證券化之后發行理財產品的方式,更是涉及“非法集資”陷阱。

3.4履約責任險

保險作為風險分散的工具被運用至多個領域。傳統的保險領域限于風險可控的情形,網貸平臺如需借助這種分散風險、提高信用的能力也必須以此為前提。在P2P監管規則尚未落地,P2P現實運作較為混亂的情形下,網貸平臺自身的問題并沒有解決,因此保險業需要謹慎地將其納入業務范圍,否則,某一領域的風險可以導致保險所涉及行業的風險傳遞,此時并沒有達到網貸履約保險所能實現的預期,又導致風險從一個行業傳遞至另一個行業。這也是在現實情形下,保險也對P2P業務顧慮重重難以展開業務的主要原因。

[1]葉穎剛.互聯網金融P2P平臺引入保險凸顯的瓶頸及對策研究[J].上海保險,2015(10).

[2]何欣奕.民商法視域下P2P網絡借貸平臺法律問題思考——以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風險與合同類型為中心的觀察[J].法律適用,2015(5).

[3]傅巧靈,韓莉.第三方擔保對P2P網貸的風險作用機理——基于利益相關者行為分析[J].時代金融,2016(1).

10.13939/j.cnki.zgsc.2016.35.133

翟亞兵(1981—),男,漢族,河南漯河人,工程師,碩士,武漢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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