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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校管理中學生權利救濟研究

2016-10-19 03:18賀芳
中國市場 2016年35期
關鍵詞:權利救濟高校管理中學生

賀芳

[摘 要]近年來,隨著高等教育規模逐步擴大,高校的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發生的沖突不斷增加,學生訴高校的案件呈上升趨勢,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相關救濟機制來解決這一瓶頸迫在眉睫。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是對權利救濟的確認。文章旨在通過審視我國現階段高校管理中存在的困境和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為解決高校學生權利救濟提供建議和幫助。

[關鍵詞]高校管理;權利救濟;中學生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5.221

1 高校管理中學生權利救濟現狀

公民權利救濟,是公民權利保障的重要環節。其具體是指在權利人的實體權利遭受侵害的時候,由有關機關或個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采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權利人獲得一定的補償或者賠償,以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學生是公民的一種,享有法定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實體性權利以及聽證、申訴、告知等程序性權利,毫無疑問,學生權利遭受侵犯,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救濟。

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決定學業證書和畢業證書的發放,可以在法律、法規明文授權范圍內對學生行使教育管理權。在管理工作中,高??梢詻Q定一個學生是否可以拿到畢業證、學位證,對于學生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進行處理,通過行政文件通知公告的形式對于學生在校行為提出要求。在高校的管理行為中,高校的職權作為公權力作用于被管理者學生身上。學生是公民,是受教育者也是被管理者,那么學生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財產權、人身權、受教育權以及申訴平等對待等程序性權利?;诖?,學校的管理權和學生權利之間必然存在沖突的現象。當然高校與學生之間也存在民事法律關系,高校以平等主體的身份從事民事法律行為,高校與學生地位平等,一般包括學生在學校住宿、就餐、購物時與高校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高校管理中,學校與學生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高校管理中學生權利救濟針對的是高校與學生在行政法律關系中高校作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學生發生沖突情況下對學生權利的保障,二者之間平權性民事法律關系不贅述。

隨著依法治國的進程不斷推進,我國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教育法律體系也逐步健全,但涉及教育的法律法規內容散見于《教育法》和相關教育法規中,各規定法律效力層級不同,會存在法律盲區和法律沖突。同時高校作為法律授權的行政組織,長期以來受傳統思想影響,奉行“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片面理解學生作為被教育者、被管理者的角色,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忽視學生的主體地位和受教育權利,導致管理權被無限放大,而間接侵犯了學生權利。甚至國內極少數高校機械奉行從嚴治校的理念,做出違反上位法的規章,例如某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中提出“凡考試作弊者一律開除”,這顯然違背了《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內容應該為無效條款。實踐中,學生的程序性權利一定情況下同樣得不到重視,部分高校做出對于學生的處分決定,忽視學生的聽證權、申訴權,而導致學生訴學校,學校敗訴的案例。

當學校與學生之間產生法律沖突的時候,學生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學生一般可以選擇向學校相關學生權利保障部門或者學生自治團體尋求救濟。這在實踐中解決學生校園傷害、學生與學生糾紛、學生與社會其他成員糾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解決高校管理中和學生作為主體的糾紛時往往不盡如人意。目前高校學生權利保障部門不夠健全,高校共青團、學生會、學生社團中設置的學生權益保障部門往往會對于學校作為主體的糾紛畏首畏尾,效果甚微。

2 高校管理中學生權利救濟的困境

2.1 權利救濟法律依據不足

目前,涉及高校學生權利保護的立法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職業教育法》《教師法》《學位條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些法律法規是其權力的來源。這些法律本身形成了一定的法律體系,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但作為國家意志體現的法律本身應該是具有嚴謹性、規范性、可操作性的,上述法律文件的精神源于20世紀90年代,不少法律條款仍體現出計劃經濟的痕跡,概括確定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滲透了學生作為權利主體的立法理念,其內容本身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對于學生權利救濟的內容少之又少。

高校為實現其職權,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較為詳細的具體規范。制定規范的權力來自于法律、法規的授權,但因上位法的規定比較籠統,現實中會出現學校學生管理規范僭越上位法而引發學生與高校之間的糾紛。同時學校長期奉行“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等傳統思想,忽視了法治社會的規則意識,常常發生因“嚴愛”而生“大恨”的違反教育初衷的事件。南京林業大學為了維護良好的校園秩序,設置校園紅袖章干涉情侶校園親昵行為,無疑這還是對學生隱私權等相關權利的侵犯。國內高校學生管理規范還有一個“重實體,輕程序”的特征,如果說管理者不按照規定程序行事,那必然是與依法治校相違背的。而在外部法律不夠健全、內部校規不夠優良的情況下,就得依靠執行管理職能的管理者的法治理念了,本身人的觀念就參差不齊,同時沒有標準化的統一規范,每個人對規定理解不同,必然會導致在管理中學生與高校之間的矛盾。

救濟以權利受到侵犯為前提,救濟本身也是一種權利,救濟是權利實現的重要環節,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因此從立法層面加強學生權利救濟非常必要,正所謂正本清源,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是學生權利救濟的重要依據,一方面強化控權機制,加強高校權力內涵和外延的界定,避免因權力被無限放大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完善學生救濟制度,從權利內容、救濟途徑、救濟程序等多方面給予明確的法律依據。

2.2 實踐中學生權利救濟的機制亟待完善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提出,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程序公正、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學校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須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等,而學生對于學校的處分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等。高校學生管理中引入正當程序不僅是學校的管理行為公開、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證[ZW(]周蘭君.美國大眾體育管理方式管窺[J].體育學刊,2010,17(09):45-49.[ZW)],同時這也是學生權利與學校權力有效制衡的重要武器,對于學校而言有效發揮職權,同時保證學生權利不受侵犯,就必須建立學生處分事前程序、事中程序、事后程序為內容的一整套權利救濟機制。

學校應該設立學生權利保障機構,學生權利保障機構應該有兩部分,第一部分學校設置學生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設置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學生權益投訴的處理。第二部分即為發揮學生自我教育職能而建立的學生組織的學生權益保障部門。目前國內很多高校的學生權利保障往往由相關學生工作部門、輔導員等進行出面解決。近年來,社會法治進步,學生維權意識增強,高校與學生之間的侵權糾紛案件發生率逐年提升,現實中的機構保障確實無法滿足權利救濟的需要。同時高校管理中因思想重視程度不到位,長期按照固有模式解決問題,措施不到位而導致侵害學生權利的事件屢見不鮮,沒有有效的校內救濟機構和救濟路徑,學生往往通過訴訟由司法機關來進行權利救濟,增加了訴訟成本,占用了大量司法資源,建立完善的校內學生權利救濟機制非常必要。

2.3 學生權利救濟意識有待加強

大學校園是學生從學校走向社會的最后一階段,學生的自主意識、獨立意識開始慢慢形成,作為國家大力培養的人才,與同齡的其他階層相比,他們一方面有知識儲備優勢,但是社會閱歷尚淺。一般而言,權利救濟可以分為公力救濟或者自力救濟,通過向教育部門、司法機關進行申訴,尋求公力救濟,或者針對學生的處分結果和處分行為與學校相關部門據理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力救濟借助的是公權力,相對而言成本高、周期長,并且在管理工作中,學校與學生地位相差懸殊,學生維權力量相對薄弱,加之被告是自己的學校,學生存在一定的畏難情緒。而在自力救濟中,學生往往比較容易沖動,不善于理性思考問題,動輒出現“以死相逼”,父母家人越過院系、學校職能部門直接找校領導,甚至發生圍堵、靜坐等不和諧校園安全事件。而學生自治的學生組織權益保護部門,朋輩維權的能力較弱,國內依靠學生組織成功維權的案例非常少,也很容易向群體性校園安全穩定事件轉化。同時在教育活動中,對于學生法律知識的普及,對學生權利救濟能力提升的教育內容較少,相對于國外大學,我們的學生權利意識相對薄弱,解決問題的能力不足。

3 高校管理中權利救濟完善建議

3.1 宏觀層面加強立法,同時完善校內規章制度

我們呼吁從國家層面加強完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按照憲法權威高于一切的原則,按照以學生為本的理念制定新的法律規范,廢除不合理的舊法律條款。從立法層面,明確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明確法律、法規與高校內部規章制度的關系,加強高校內部規章制度的合法性、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樹立校內規章制度的權威。高校要與時俱進,修改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廢除違反上位法、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違法依法治校理念的規章制度,從學校實際出發,以學生為本制定相關規范。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要求,各高校建立相對完備的申訴、聽證、申辯制度。建議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管理中學生權利救濟專門條款,明確界定學生實體性、程序性權利,告知學生在校期間享受的權利,以及當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的救濟程序。

3.2 完善學生權利救濟機制,暢通救濟路徑

在依法治國和依法治教的背景下,作為高校應當從多視角審視學生權利,重新認識和定位學生權利及其法律保障。因此學校應設立專門學生權利保障部門,學生權利保障部門應獨立于學生管理部門,獨立設置,能夠公平、公正地處理高校管理中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充分發揮學生自治組織在學生權利救濟中的作用。實現學生權利救濟,有法可依,有路可走,有組織保障。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要求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校申訴委員會是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有效平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該由管理部門、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三方面構成,代表應該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尤其是委員會負責人應由學生紀律監察部門負責人擔任。委員會要建立暢通的工作機制,對于學生申訴案例有問責機制、調查行為、處置決定、結果等內容,而且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進行案例匯編,為學校依法治校提供決策依據,為學生維權提供參考范式。

3.3 提高學生維權意識,營造良好氛圍

學生應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了解自身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樹立權利和義務對立統一的正確觀念。要加強對實踐的學習,關注維權案例,要增強法治觀念,提高法律意識,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要提升維權意識,當權利受到侵害的同時能夠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增強處理問題、理性思考的能力,避免極端化、克服與學校作為當事人糾紛的畏難情緒。

作為學校而言要加強對學生普法的教育,通過開設選修課、人文素質教育講座、普法宣傳等形式開展專門提升大學生權益保護意識的活動。同時高校教師和管理者要轉變自身思想觀念,改變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片面地將學生作為受教育者的錯誤思想,加強以學生為本的理念,同時與時俱進地加強自身對于法律、法規的學習,管理行為做到合法、合理。學生提起維權請求的時候,作為高校做到程序公正、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同時要把過程和結果全程向學生公開,接受學生監督,既宣傳了學校對問題處理的科學合理性,又對學生進行了維權教育,實現學生敢于提出訴求、學校能夠積極應對的良好互動,從而營造良好的氛圍。

參考文獻:

[1]唐世龍,彭志忠.論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和程序化[J].求索,2005(4):126.

[2]余軍.大學生權利保護與高校依法管理學生研究[D].重慶:西南師范大學,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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