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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探究

2016-10-21 16:04張斌立
科技與企業 2016年9期
關鍵詞:電力行業探究

【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電力行業取得了較大發展。有關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研究的課題逐漸被提了上來。我國在借鑒國外這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引入了行業競爭法律機制,正是在此種背景下,筆者結合自身經驗,提出了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以期為電力行業提供一定的借鑒,也希望課題研究取得實質性進展。

【關鍵詞】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探究

電力行業主要生產、傳輸及銷售電力,是公共事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經濟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中起到基礎性地位。因為政治、經濟和技術等多重因素,世界范圍內以往的電力行業大推行的模式都是垂直一體化的壟斷經營,同時接受政府的嚴格管理。事實上,該經營模式也產生了一種結果,即“投資高度政治化;技術、建設具有較低的維護效率;不便于監管,定價”難等。所以,為提升效率、促進技術發展,及優化消費者福利,自上世紀七十年代,英國、智利等便將競爭機制引入到電力行業,并進行了市場化改革,但這種改革尚未在世界范圍內推廣。國內電力行業要緊隨時代變革潮流。2002年初,電力行業競爭機制的市場化改革也引入到我國。課題研究便是在上述背景下,針對電力行業把競爭機制與競爭機制引入后,分析運行出現的重大與特殊法律問題。

一、由壟斷經營至引入競爭機制

因為電力行業對國民經濟而言,要求技術性與重要性,市場經濟國家廣泛采用了國有化經營+政府監管的形式[1]。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電力行業取得了一定發展。在傳統電力行業中,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模式是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有來自經濟方面的因素,有技術方面的因素,也有政治和社會方面的因素等,事實上,此種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模式產生的效率并不高,妨礙了技術的發展,給社會福利造成極大損失。為解決上述問題弊端,世界范圍內的電力行業開始轉變了傳統電力行業的經營模式,將競爭機制引了進來。此外,我國在實證考察電力行業的典型國家,如美國、日本和英國等的基礎上。最終在次基礎之上,把競爭機制引入到電力行業,同時分析了競爭機制的理論與現實背景,其中的理論背景有可競爭市場理論與規制失敗理論等;現實背景的構成部分包括有關區域的示范效應、政府的政治需求和電力技術發展。

二、由競爭機制至競爭法律機制

競爭機制與競爭法律機制二者存有一定關系,其中,競爭機制的功能包括淘汰、引導與創新,此外,競爭機制本身存有缺陷,包括不可克服的盲目性、容易產生壟斷與誘導不公平的競爭。借助發揮創制與抑制功能,法律確保競爭機制體現自身效能。再者,法律論述了競爭法律機制追求的四類價值目標,有對效率、秩序、公平和安全的追求,為逐步建立具體化的競爭法律機制發揮了價值引導作用。最終,初次建構了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內部存在的邏輯體系。筆者認為,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塑造了市場主體,法律控制市場主體行為及追究競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三、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塑造

面對傳統電力行業中的國家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企業,企業向市場轉型的問題引起了關注。針對這種問題,找到切入點,以此構建合適的競爭機制,在電力市場中,成為新的主體。具體說來,對電力行業主體結果塑造時,首先按照有效競爭理論與貝爾理論,指出,國內電力行業的主體結構應當要在發電與售電過程中產生各種類型的競爭性主體,于輸配電網過程中變成壟斷性主體。再者,基于產權理論,重新塑造電力行業市場主體的產權,先要分析國內原有電力企業國有產權主導模式產生原因及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產權塑造途徑與手段。最終,以電力行業市場主體權責配置為視角,探究電力行業市場主體塑造中的特殊法律制度,其中內容有交叉經營限制制度與普遍服務主體制度等。

四、電力行業多元競爭性主體公平交易法律機制

電力行業進入市場后,隨著競爭主體的增多,電力行業主體開始呈現多元化,這就迫切需要一套公平交易法律機制,因此來市場交易行為。限制電力公平交易包含兩種主要因素,有價格與信息,電力行業存在多元競爭性主體,其中像電力交易信息法律控制與價格歧視法律控制等都是需要研究的對象,我國現行相關立法存有一些問題,需要制定相應的解決對策,以此不斷完善。

五、輸配電網壟斷性主體公平開放法律機制

隨著輸配電網競爭主體規模的變大,壟斷性主體開始出現,公平開放法律機制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A設施理論與核心設施理論構成了輸配電網壟斷性主體公平開放的理論,在這種理論基礎上,世界各國及區域范圍內輸配電網公平開放需要按照兩種法律途徑,其一是反壟斷法路徑,其二是電力法路徑,于此同時,我國在選擇時,還要以電力法為主,輔助性采用反壟斷法[2]。此外,對輸配電網壟斷性主體公平開放行為控制,其有兩個基本法律制度:一個是強制締約制度,另一個是電價制度,要重新建構二者。

六、電力行業市場主體競爭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及其追究

結合競爭性主體和壟斷性主體的各自不同的特點,從正面出發,控制二類主體的競爭與交易行為,然而本文重點從側面入手論述,當兩類主體的競爭出現違法行為,要進行問題的控制。針對兩類主體的競爭違法行為,先要詳盡描述違法行為;再者,上述競爭違法行為要擔負一定的民事、行政與刑事等責任,健全國內電力行業市場主體,競爭違法行為要建立相應的立法予以完善;最終,針對世界各國范圍內電力行業出現的競爭違法行為,要擔負相應的法律責任,普遍存在著兩種追究的模式,其一是司法主導模式,其二是行政主導模式??紤]到我國的國情現狀,所以我國要選用行政主導模式,并以這種模式為主導,深入研討行政權力配置。

結束語

電力行業是國家基礎性產業之一,行業之間存有競爭是非常普遍的。國外有關的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相對較為成熟,然而我國在這方面還處于起步階段,剛剛引入這一機制。相信隨著我國市場的不斷健全和發展,相關機制會更加完善。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的研究內容遠遠不止上述一些內容,其中涵蓋的內容較多,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工作,這就需要有關研究者對此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本文所做研究多有不足,其中觀點僅從自身認知經驗的基礎上出發,以期研究內容更為健全。

參考文獻

[1]劉利.論電力行業壟斷的法律規制[D].貴州大學,2007.

[2]唐敏.電力行業競爭法律機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0.

作者簡介

張斌立(1969-)男.籍貫:浙江省寧波市.本科.職稱:助理工程師、高級技師.研究方向:社會責任、企業發展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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