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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的幾點思考與建議

2016-10-21 17:13張紅明
華夏地理中文版 2016年9期
關鍵詞:生態環保現實問題對策措施

張紅明

【摘 要】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關乎國計民生,文章從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的現實狀況出發,分析了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在此基礎上開創性地提出了相應的對策與方法。

【關鍵詞】生態環保;現實問題;對策措施

生態環境保護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需要各個國家攜起手來共同努力,“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被我國列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指征,為我國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現實基礎,提升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的創新和創造能力。

一、當下生態環保問題執法存在的問題簡析

雖然我國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模式有所改觀,但尚未從根本上扭轉,以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短視行為,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給當地人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更加注重生活質量,對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碧水藍天”勢在必行。同時也暴露出環保執法不能滿足公眾的預期問題,主要問題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執法監督體系不完善。在多年的工作實踐中,我國的環保執法工作形成了以日常監督執法為基礎,以環境監察執法稽查為保證,以集中式執法檢查活動為紐帶,以公眾和輿論監督為支持的現場監督執法工作體系。但是生態環保督查機構少,執法人員配備不足,力量相對薄弱,執法權限有限,缺少協調各利益主體關系的生態環境督查職能機構,不能適應當前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環保執法主體分散在礦產、水利、海洋、林業等十多個部門,執法對象過于寬泛,環保執法部門難以統一協調和指揮,執法能力受到了削弱。由于環保編制人員有限,對于繁重的執法任務,往往分身乏術。

(二)環保管理體制不通暢。幾乎每一部環保的法律、法規中都有管理體制的相關規定,最基本模式就是“某行政主管部門對某一事項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到底怎么“統一”,統一監督管理部門對協調配合部門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門不履行職責時統管部門怎么處置,等等問題,都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實際的執法操作中,統管部門往往得不到相關協調部門的積極配合。另一方面,分管部門感覺自己是配角,消極應對甚至不管不問,大大影響了執法的實效性及權威性。分管部門不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的另一個原因在于,立法中在規定統管部門的職責時,往往對審批權、收費權、處罰權規定得比較具體,而對分管部門雖然有時規定一些監督檢查權,但卻不讓分管部門參與審批、收費和處罰,這樣就使得分管部門覺得自己的管理沒有權威。

(三)地方保護干擾執法工作。有些地方經濟落后,環保意識淡薄,重經濟、輕環境,盲目引進重污染項目,形成了引進容易治理難,關停更難的困難局面。對環保執法工作不但不支持,甚至干預執法,轄區環境污染問題久治不愈,環境糾紛不斷。

二、面對問題,環保執法工作方式方法需要創新

有法可依是生態環境法治的前提,實現了有法可依,也僅僅是邁出了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第一步。任何環保法律如果不能付諸實施,終究只是一紙空文,起不到應有的法律效力。所以,落實環保執法是環保工作中至關重要的環節,是各項環保方針政策得以貫徹與實施的有力保證。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

(一)環保法制宣傳力度要加強?!胺勺鳛橐环N行為規范,如果不為人知或者無法廣為人知,那么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彼?,既要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和普通民眾的環保意識、環保責任和環保法制觀念,又要增強廣大環保執法人員的環保意識和環保法制觀念,就必須繼續不斷加強環保法制宣傳的力度,這是強化環保執法工作的至關重要的先決條件和基礎。毫無疑問,如果環保法律意識和環保責任能夠成為扎根于民眾內心的觀念,廣大執法人員能夠真正樹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覺維護環保行政執法,養成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積極性,那么,國家頒布的各項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必然能得到切實的貫徹和執行。

(二)環保執法責任制要落實。首先必須切實轉變發展理念,“發展就是硬道理”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經濟增長就是發展的全部內涵,要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人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理念,不能將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對立,要認識到兩者的內在一致性??己烁刹繒r,也不應以經濟增長數據為標準。應當建立領導干部環保實績考核制度,將領導干部對環保部門的機構建設、人員編制、財政投入等的重視程度作為環保實績納入領導干部本人的人事檔案,作為評價干部政績、評定年度考核等級、實行獎懲和干部晉升提拔的依據之一,將各項考核指標量化,使環保實績考核制度明確、具體、可操作;并且應當在干部晉升提拔中實行環保工作一票否決制,加強環保實績考核制度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度。

(三)環保部門的執法能力需加強。環保法律的實施如果沒有強制作為后盾,也很難落實。所以我國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環保部門的強制執法力度。具體表現是:第一,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權;第二,給予環保部門限期治理決定權;第三,在環境監理隊伍的基礎上,建立環境警察制度;第四,確立部門聯動的長效機制。各級環保部門要變“被動”為“主動”,要能既“站得住”,又“頂得住”。能聯合公安、司法、金融、水利、鐵路等部門,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拒不執行環保處罰的企業要限水、限電、限貸、限運,形成一股強大的執法力量,徹底改變環保部門勢單力薄、權力有限的現象。

(四)環保執法需協調。立法機關在修改《環境保護法》和環保單行法規時,明確了環保部門和其他部門在工作上的橫向協作配合關系;建立有力可行的協作配合機制,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解決環保執法中的“扯皮”現象。

只有創新創造性地開展生態環保執法工作,“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美好愿景才能早日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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