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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混凝土行業的影響及應對策略探討

2016-11-05 18:44李丹丹
企業導報 2016年20期
關鍵詞:稅收籌劃營改增

李丹丹

摘 要:全面營改增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尤其是建筑企業,自“營改增”稅制變化后,在內部管理、稅務等方面均面臨著改革,也給上下游企業生存和發展帶來一系列的挑戰。在一定程度上,新稅制促使施工企業強化對分包、供貨方、工程實施細節等方面的管理,也提高了公司稅務專業性要求。而混凝土企業作為建筑企業的上游主要供貨方,在稅務方面也面臨著重新的籌劃和考量。

關鍵詞:營改增;混凝土行業;稅收籌劃

一、營改增對混凝土行業的影響

(一)對納稅人資格的影響:在營業稅制度下,建筑業納稅人根據銷售額乘以稅率即是應納稅額,稅負直觀,營業稅稅率基本可以等同為稅負率。故不需要供應商提供專用發票,部分混凝土企業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后,建筑企業需要按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差額納稅,所以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稅負,建筑企業一般都要求供應商提供能夠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能夠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必須在短時間內轉換為一般納稅人。

(二)對稅負的影響:混凝土企業在實際經營中,往往從個人經營者處購買項目使用的沙、石、泥土,而大部分個人經營者未進行稅務登記,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供應商已進行稅務登記,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在其銷售該類自產產品時,可以按照3%簡易征收;銷售非自產砂石要按照17%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原材料供貨商因為無法取得上游進項將承擔較重稅負,往往不愿開具專用發票。這些都會導致混凝土行業納稅人無法取得原材料采購專用發票,進項抵扣不足,從而加重稅負。

(三)對核算和結算方式的影響:混凝土企業的經營模式屬于典型的混業經營,一單銷售業務包括:混凝土銷售、混凝土運輸、混凝土裝卸(有的還需要泵送)三個步驟。營改增前商品混凝土的計價問題,無非泵送費的含與不含和扣與不扣問題。 而營改增后,商品混凝土的計價將變得極為復雜,因為商品混凝土中的混凝土費、運輸費、裝卸費的稅率均不同。財稅[2009]9號文,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混凝土按簡易計稅方法增值稅率是6%和4%(4%是施工企業自制商品混凝土),財稅[2014]57號文,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混凝土按簡易計稅方法統一改為征收率3%。運輸費增值稅率為11%,裝卸費增值稅率為6%。營改增后,銷售商品混凝土屬于銷售貨物,一般納稅人若按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率17%,而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

結算方式上,可以 “一票”制定價,混凝土銷售價、混凝土運輸費、混凝土裝卸費(有的還有泵送費)均合并到商品混凝土價格中,這樣也便于操作。當然,也可以“多票”制結算,把材料費、運輸費、裝卸費等分別開票。不同的選擇產生的稅負差別是較大的。

(四)對運輸方式的影響:企業既可以選擇自己購買車輛運輸,也可以外雇攪拌車運輸。兩種方式在現行稅制下產生的稅負是不同的。

二、混凝土行業對于營改增的應對策略

(一)盡快實現納稅人資格轉換的工作。還未轉換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應安排專人向當地國稅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申請轉換為一般納稅人。成功轉換為一般納稅人后,購買金稅盤,安裝開票軟件,購買發票,才能夠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做好稅收籌劃。(1)計稅方法的選擇:依據現行稅法,混凝土行業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既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稅率17%),也可以選擇簡易征收(稅率3%)。在計稅方法選擇方面,主要考兩個因素:第一個因素是企業實際稅負,第二個因素是下游客戶的抵稅需求。如何能夠在滿足客戶需求的情況下,承擔較低的稅負是企業財務管理者需要重點籌劃的內容所在。在選擇計稅方法前,可以采用稅負預測的方法,以幫助決策。實際稅負率的預測:由于附加稅稅率是以主稅種增值稅為基礎計算,而附加稅率在兩種計稅方法下是一樣的,所以在預測比較時不再考慮。以下所述稅負率均為增值稅稅負率。1)如果選擇簡易征收,增值稅額=銷售金額/(1+3%)*3%,稅負率為2.91%。但是企業一旦選擇用簡易征收辦法征稅的話,36個月內不得隨意變更。2)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稅負率的預測則需要考慮能夠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可抵扣情況。如果進項發票能夠完全取得,稅負可能低于2.91%;如果進項發票只能部分取得,則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將每種原材料銷售成本的比率和能夠取得專用發票的權重以及可抵扣的稅率用加權平均的方法進行測算。據經驗,如果不考慮購置固定資產抵稅的情況,材料進項不能完全取得的情況下,稅負會高于簡易征收。另外稅負率會隨著單方凈利潤水平的提高而相應地提高。所以新設的企業頭三年因為有大量的固定資產購置可抵稅,所以總體稅負會較低。(2)結算和核算方式的選擇: “一票”制定價,根據文件規定,納稅人從事混業經營應該分別核算適用不用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即

17%,稅負很高。而“多票結算”下面,前述混凝土銷售、混凝土運輸、混凝土裝卸三部分分別開票,則混凝土17%、運費11%、裝卸費6%,很顯然“多票結算”的稅負更低,所以結算方式應該改為“多票結算”,財務核算上應該分別核算。如果是按簡易計稅方法,就不存在這個問題,征收率統一為3%。(3)對運輸方式的選擇:自行運輸且分開核算的情況下稅率為11%;而如果外雇運輸單位的車輛負責運輸,運費收入計入混凝土銷售額,銷項稅率為17%,如果不考慮差價的情況下進項為11%,稅負為

6%;如果適當產生差價稅務在6%-8%之間不等,例如運費收入

22元/方,支付運費20元/方,則增值稅應納稅額為22*17%

-20*11%=1.54元,稅負為1.54/22=7%,但仍然是低于自行運輸的。所以在不考慮車輛購進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情況下,后者較劃算。當然新成立的企業需要綜合考慮車輛購進的折舊和維護費用、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經營期增值稅稅負的節省等因素來決定。

三、選擇簡易征收方法的應對策略

在合同簽訂時與客戶做好約定。企業經過預測后,如果選擇用簡易征收的計稅方法,由于只需要供應商提供普通發票,不用抵扣進項,只需要按銷售額計稅,一個方面在采購成本可以協商再降低,另一個方面稅務操作上要簡單許多。但是如果作為客戶的建筑企業要求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就無法滿足。所以在合同簽訂時,需要在合同條款中加以約定,只能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洽談方面,可以將銷售單價適當向下調整以彌補對方的稅負。

四、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應對策略

(一)對上游供應商加以規范。如果企業為提升市場競爭

力,最大限度地滿足下游建筑企業的要求,選擇按一般計稅方法征稅,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就需要對上游的供應商進行規范,盡可能選擇生產經營穩定、財務核算健全、企業規模較大的一般納稅人,確保在砂石采購環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合法合理抵扣進項稅額,利用好增值稅一般計稅方式的優勢,真正實現降低稅負。其次,要優化物資采購模式,實行定點集中采購。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進項發票的供應商,零散的物品進行集中采購,選擇資質齊全的運輸單位和固定資產生產或銷售企業。亦可以通過網絡資源多方比較,選擇性價比高、信譽良好、及時開票的電商供貨,爭取票貨同步,做好成本管理。

(二)企業內部報銷制度的規范。由于營改增后,內部報銷費用有很大一部分是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包括:會議費、酒店住宿費、過路費和租車費、培訓發生的住宿、培訓費、辦公品、低耗和電子耗材、廣告費、修理費、水電費、租賃費等。所以企業財務需要重新依據法規制定新的內部報銷制度,并對全員進行培訓,向全員發送單位開票詳細信息,要求上述費用發生時需取得專票,憑專票報銷。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稅負。

(三)強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日常管理。企業和財務人員要充分認識發票管理的重要性,樹立進項管理思維,養成管票催票的習慣。在每月下旬做好進項和采購、入庫等信息比對。已經實現取消紙質掃描認證的,及時登錄認證平臺確認進項。如果需要通過紙質掃描認證的,要在會計期間結束前合理籌劃,足量認證合規進項發票,減輕稅款現金流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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