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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分析

2016-11-14 10:15周楠
法制博覽 2016年11期
關鍵詞:公平原則社會民法

摘要:現代科技和經濟的高速發展推動社會的進步,也為世界人民追求人身權利和公平正義奠定了基礎。分析公平原則的歷史演變,不難發現在不同的時期、地域以及社會環境下,對公平原則具有較多的含義與界定。然而,公平原則仍舊屬于各國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對于民法的公平原則而言,不僅是對民事傳統和民法精神的概括,同時也是貫穿了民法的立法、執法和守法過程的重要內容。對于未來民法制定和修訂而言,公平的原則和理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據此,本文從倫理的視角來對民法公平原則進行分析,希望可以有所助益。

關鍵詞:民法;公平原則;倫理;社會;正義

中圖分類號:D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2-0110-02

作者簡介:周楠(1986-),女,河南永城人,鐵道警察學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所謂公平,包含了公正和平等的意義,其以正義角度作為處事的原則和指導,對于正常社會秩序的維護和協調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擔負起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責任,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歷史發展至今,人們對于社會公平的追求從未停歇,并且通過在各領域制定法律的行動來維護公平。到如今,以公平原則為核心表現的法律體系已經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科技、經濟以及社會都取得了相當的發展,人民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也強化了自我意識和法律意識,對于自身合理訴求和合法權益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這標志著我國法律在未來的時間里,仍舊要對法律體系進行不斷的完善和修訂,全面確保以公平為核心的民法體系,切實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

一、民法公平原則的概述

(一)民法公平原則的定義

首先,公平作為一種價值觀,最先發源于古希臘地區,詮釋了當時思想家對于城邦制體系的理想狀態。其初衷是為了保障公平的出現,也是為了幫助人民實現對利益的合理分配,滿足人民的合理訴求,這需要來自于法律和道德層面的支持。從法律與公平原則的聯系來看,公平原則作為古代法律的發源,對于法律發展起到了基本倫理依據的作用。同時,也順應法律本質要求也能夠起到維護人民之間及其與社會關系的協調。而失去公平原則的依托,也會讓法律失去根本保障,難以發揮具體的作用。這樣一來,不難發現民法公平原則對于規范化、法律化的有決定性的作用。因為民法本身就是對各主體之間在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上的一種規范和約束,具有調整和糾正的作用,其必然需要來自于“公平原則”的支撐,這也說明了公平原則作為民法的精髓和靈魂的重要性。民法公平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中各主體的平等性,同時也為之提供了平等的價值體系,將其權利、義務以及人身規范在統一的標準之下。

(二)民法公平原則的表現

對于公平原則而言,綜合了道德和法律規范的兩者,其融合了十分復雜和深刻的內涵,其表現形式也具有較多的層次。

首先體現了民事在主體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構建了公平的前提條件。因此,在世界各國的憲法章程中,最早便明確的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于民法而言,更應當秉持這一平等原則??偟膩碚f,對于各類行為都應當處于同樣的法律約束條例下,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例外的情況。

其次體現所有民事活動和民事主體的平等性。事實上,人類社會中的所有人都應當處于同一起跑線,確保競爭的公平性。再次體現在當事人權利和義務關系平等之上,確保權責的對等和均衡。除了需要保障權益的對等之外,還需要確保外部條件的公平性,保障公平的目標得以實現,各主體均處于平等、自愿以及沒有欺詐和強迫的條件下。最后體現在權責失衡的狀況下,公平原則作為依據有助于雙方權益的糾正和調整,但是需要通過法律的渠道和途徑。

二、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基礎

理論作為框架可以指導實踐工作的開展,同時也需要其不斷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調整和修訂,不斷完善,并使之符合人類社會的最基本架構思維模式與理性特質。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學基礎也是如此。

首先,公平作為法理的至高價值追求,其表現出了自然法和社會法在終極目標追求中所呈現出的價值觀。也正如羅爾斯在著作《正義論》中所闡述“公平正義”那樣。社會大眾在認知上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然而在這樣的條件下要去接受一種平等而自由的原則,其首先必須對善的觀念、行為以及正義原則存在足夠的執行力。

然后,人類處于生存的需求,在正義原則和平等原則上擁有更加外顯的倫理價值預設。因此,每個自然人存在基本的公平、公正以及受到尊重的訴求,同時仍然需要更高層次的自由、博愛以及幸福訴求。正如中國古代文獻所闡述的那樣,例如:“不患貧而患不安”和“不患寡而患不均”等等,這樣的文字很直接的傳達了公民自身對于公平與正義的觀點與渴求。

同時,人類社會的主體具有多元化的特點,其需求層次也相當復雜,公平性則體現了其較高的倫理性關懷意義。也正是這樣的關懷,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普羅大眾的根本需要。最后,社會經濟在不斷發展過程中需求公平原則來維穩。經濟的多元化發展也催生了社會生活的高度復雜性,不僅為法律體系帶來了較大的運行壓力,同時也激發了個體價值認同道德倫理觀念的轉換需求,因為這種價值觀念體現了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的渴望。

三、公平之上存在的規范依據——民法規范的強烈倫理性

事實上,通過民法與其他類似于商法的比較,不難發現,其主體在適用主體上是更加廣泛的集合,對于社會公民具有普遍適用性。因此,民法對于市民和全體社會大眾是一項具有普遍的保障法,同時,民法平等原則本身也具有極強的倫理批判性。從美國學者達爾的論述來看,其闡述了社會大眾在關鍵問題的理解仍舊停留于表明的現象,并且提出了看待問題應當具有超前性的觀點。這樣的表述也傳達了其在倫理訴求與道德判準上的論述,同時這種倫理性規范稱謂即平等。

對于公平原則的倫理性而言,其發源具有更加抽象的特點,同時也體現了民法在規范和約束上與刑法等法律在罪刑法定原則上的差異性。對于民法而言,其規定和原理在所涉及的問題上具有更多的彈性與張力。例如民法中所重視的公平、信用以及誠實原則,使得行為人的行為判斷上需要依據主觀狀態的善、惡意判斷,這使之具有很大浮動空間。出現此類狀況的原因是因為其需要為公民提供具有社會和市場經濟普遍適用的規則,對日常生活和工作進行歸納,并被公民所普遍接受,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特點。

同時,民法的彈性概念也讓法官的案件審判需要更多參照性,需要通過事實與倫理道德之間的比對來尋求民法原則和倫理架構上支持,最終彰顯案件實質的真實、正義和公平。民法在倫理價值上的強烈需求,也使得公平訴求變得更加迫切,因為這已經成為了倫理道德源本對大眾價值衡量與尺度標準的指引,確保法律規范能夠始終代表著公民的公平需求,始終符合倫理價值和公平正義的內涵。

首先,法律本身就是一套完整而健全的規則體系,具有相當的明確性和目的性,其規范和約束著公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并在不斷對其產生間接的影響。而倫理觀念的作用則是對公民思想意識和認知的起到調整和修正作用,其效果更多地體現在間接層面上。然而,無論是間接還是直接的印象,兩者在行為調整和引導上的效果是不容忽視的。從這一層面來看,法律與道德倫理在規范和約束性上具有不少的相似性,在其各自的模式下對公民的認知和行為形成影響,均表現出了相當的公平性和規范性。道德倫理從社會聚落形成的早期便逐步完善,其影響力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累加,其對于客體的約束力與法律具有一定的重合與交錯。在此類情形影響下,實現倫理道德的立法化,即是要將普遍特質的倫理規范升級為法律法理和以公平公正為宗旨的行為規范。

四、公平原則的倫理性對中國民法典制定的影響

公平原則是民法原則體系中最鮮明的倫理性特質體現,同時也成為了民事立法的主要影響之一。相對于其他法律原則而言,倫理性特質明顯的公平原則在影響力上主要是通過道德層面的法律質化來發揮作用的。倫理性對民事立法的影響實現路徑有兩條:其一,是倫理性與道德性在日常社會行為中的潛移默化,最終通過立法渠道質化。其二,是借助司法審判程序與法官審理達到潛移默化的目的。

孟德斯鳩在著作《論法的精神》中闡述了相應的觀念,尤其是對改革的相應內容進行了明確的描述,例如僅需要習慣與倫理改變和進行推進就可以完成的事項,而不用采取法律的強硬手段。若是民法典的制定可以忽略來自于習慣和道德的引導,忽視來自于民族傳統倫理道德觀的約束,忽視國家當前的實際情形狀況,那么基于此類條件所形成的民法典必然因為其缺乏實踐而不被普通民眾所掌握和認知,最終只能是不切實用的民法典。

長期以來,我國的司法和立法機制缺乏將倫理與習俗作為架構的導向行為,這也使得民法部門在與其他法律部門在倫理道德取向上缺乏足夠的一致性。然而,立法的相應倫理道德取向恰恰是為立法者達到效果所制定的,它在一定層面反映了各國的立法目的,而且是相關立法理論的出發點與歸宿點。因此,我國民法典的制定需要來自于本國民族傳統倫理道德觀的引導,并通過理性立法、執法以及司法等形成質化的認知和行為的指導,使得倫理道德成為具有人性化價值取向的引導貫穿整個民法機制。

五、結語

公平原則作為法律的基礎,對于人類社會的和諧共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即使是對于一個國家而言,公平原則作為該國公民素質的基礎,是否得到重視會直接影響到該國人民的日常行為準則。將公平原則融入到日常生活中,不僅僅是在自己自身權益受侵犯時才想到公平原則。這樣一來,全面素質的提升才變得其實可行,才能讓人民體會到絕對公平與社會貼近。同時,也需要將法律融入到生活,以法治公平原則來對日常生活小事的解決提供指導,人們應該加強道德也就是倫理基礎的認識,加強倫理基礎觀念,創造一個更和諧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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