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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實現“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

2016-11-19 15:38魯君
理論導刊 2016年11期
關鍵詞:深化改革契約

魯君

摘 要: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將從傳統到現代的社會進步概括為“從身份到契約”,當前我國正在進行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的全面深化改革,以契約關系打破“身份制”的藩籬是這一進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從人民公社制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轉變,實質上也使農民擺脫了身份的束縛,進入契約的整合,并推動了農村社會的巨大進步。以史為鑒,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正視“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可為當下社會結構整合實現效率與公平上的兼顧提供理論借鑒。

關鍵詞:深化改革;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身份制;契約;社會結構調整

中圖分類號:D6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6)11-0021-04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進一步深化改革是圍繞“現代國家構建”而展開的,也就是要推動國家與社會層面從傳統到現代的轉變,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打破人與人之間的“差序格局”,努力打破依然存在的以政治身份、戶口身份和行政身份為依據的社會分化與管理體制,建立以法治為基礎、以職業為依據的社會階層分化與治理機制,即完成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所提出的“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進步,建立合理、穩定、開放和有活力的社會分層結構與治理體系,通過社會結構整合實現效率與公平的兼顧。

一、“從身份到契約”的理論架構解析

19世紀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在對社會演變的研究過程中,將古代的法律作為研究材料,以此作為反映人類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演進的鏡子,從而窺見人類文明的發展面貌,描繪出一幅人類社會文明的進化圖景。在研究過程中,梅因認為人類社會的進步對于個人而言,就是個體逐漸從家族中分離出來,以獨立單位參與社會交往,成為單獨的法律主體;相應的,以個體為單位的、純粹的財產形式慢慢從家族中割離出來,家族權勢逐漸沒落,公民權、私有原則逐漸普及,人與人之間在交往活動中平等的法律關系也逐漸顯露出來。對此,梅因在其《古代法》中進行了經典論述: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有一點是一致的,在運動發展的過程中,其特點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滅以及代之而起的個人義務的增長?!靡灾鸩酱嬖醋浴凹易濉备鞣N權利義務上那種相互關系形式的……關系就是“契約”?!梢哉f,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1]

據此,不論社會形態如何,“從身份到契約”成為描述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進步的一個著名公式。傳統社會的個體在生產和消費上以農耕經濟為主,商品經濟處于自然經濟的從屬地位,因此人與人之間缺少足夠的交往與溝通,個體為了更好地生存與發展,僅能依托在以血緣為紐帶的家族共同體之中,若想參與生產合作則需依靠公權力的計劃與命令,個體在生產與生活中深深地打上了“身份”的烙印。而契約則是自由合意的產物,是人與人之間理性的關系,與傳統的“身份”社會相比,在契約關系的規約下,個體以充分意識到自己權利義務為前提,從而脫離家族或團體本位,意識到個體的獨立存在與價值。從社會層面來講,在傳統的身份社會中,將個體團結在一起的是不同身份所具有的強制性與權威性,公權力通過不同身份間的差異性,使個體各司其職、各自忠于職守,盡管社會關系在一定程度上處于穩定狀態,但不同身份的個體享有不同的權力與責任,社會結構中也極力強調個體依賴于身份的責任和義務,強調服從共同體權威的自我犧牲,特權、閉塞等消極的性質成為身份社會的特征。在契約社會中,社會是由平等個體的原子所構成,由于缺少絕對的威權命令平等的個體之間相互協作,能夠把無數獨立而平等的個人維系在一起的紐帶只能是法律,契約社會結構是以法治為基礎的,其核心特征是強調個人利益性質的權利和基于政治權利個體的平等。

通過對“從身份到契約”理論的簡單闡釋,我們認為,“從身份到契約”是社會轉型過程中從傳統到現代不可逆的趨勢和特征,社會結構的契約化是商品經濟與民主政治的必然結果,是構成現代生活各種社會關系中的最基本形式。

二、“從身份到契約”的歷史經驗借鑒

改革開放對我國農村社會生活影響最大的變革無疑是農業生產關系上從人民公社制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轉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取代了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制,為農村的發展注入了活力,使農村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從人民公社制度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變革,使農民擺脫身份的束縛,進入契約的整合,這符合“從身份到契約”這一社會進步的一般規律,即在“從身份到契約”的框架下,使農村社會結構在基本制度允許的條件下,得以最合理地架構。

人民公社制度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相比,前者最大的特點在于其作為一種農業生產經營制度的同時,也是一種行政管理制度,“公社”不僅僅是一個農業生產單位,也是一個基層行政單位。通過轟轟烈烈的合作化運動,農民以集體勞動的形式被組織到一個生產單位之中,將傳統社會中依照血緣、地緣形成的村落改造為生產隊,并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組織結構,借此國家則實現了對分散小農家庭的組織與管理,并通過公社壟斷和集中分配各種生產和生活資料。與此同時,公社也成為農民獲取體制內生存資源和權力、尋求自我發展的最基本空間和唯一指定途徑??梢哉f,人民公社制度條件下,農民這一社會階層擁有了“準身份”的特征?!皽噬矸荨辈煌趥鹘y社會以宗法血緣關系為基礎的身份,不是世襲的、與生俱來的。但人民公社制度下,農民缺少階層間的流動機制,多數情況下這種準身份在某種程度上被固定下來,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傳統社會的身份特征。因此,在人民公社制度下的農村社會生活中,公社實際上是集本轄區生產建設、財政、商貿、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武裝等一切權力為一體的全能型組織,作為“社員”的農民,其生產生活、政治及意識形態等一切權利都依附于公社組織。首先,農村的生產資料(除小農具外)都歸集體所有,社員參與生產隊管理下的統一而重復的勞作,而在產品的分配上,則取消土地報酬,以社為核算單位,根據“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通過精巧的工分制度,進行半供給、半工資的分配機制。除此之外,農民的住房、穿衣、教育、生育等所需基本生活資料都由公社提供。[2]從農民的政治權利來看,中共中央1962年9月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人民公社的各級權力機關,是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生產大隊社員代表大會和生產隊社員大會。生產大隊的領導人由大隊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生產隊實行民主辦隊,生產隊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產隊社員大會決議。[3]但基于集體經濟模式之上和國家權威性的制度安排下,農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是缺乏保障的,農民的主要政治權利便是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進行擴大化的階級斗爭,以此激勵其政治熱情。至于農民的意識形態領域,公社則主導著農民的思想政治運動和鄉村教育活動,通過對模范典型的梳理以及對共產主義美好未來的憧憬和對黑暗舊社會的鞭撻,實現農民價值觀的統一性和完整性。事實上,依附于公社的農民喊著同樣的口號、擁有同樣的語言體系、接受同樣的社會主義教育、重復著同樣的勞作。因此,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公社之于農民不僅僅是生產和生活的場域,而且是公社管控農民、農民依附于公社的復雜的政治經濟關系。所以,“農民”不僅僅是社會階層概念或社會分工概念,更背負著沉重的身份烙印,在“全能型”公社的管控下,輔之以戶籍制度,農民縱向的階層流動和橫向的地域流動都成為一種奢望??梢钥闯?,人民公社制從微觀上講壓抑了農民的個性,妨礙了其生產積極性的釋放;宏觀上則限制了社會的流動,妨礙了社會分工和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在人民公社制條件下,人這一“最可寶貴”的資源卻受到很大的限制,農村和整個社會生產力的緩慢發展也就不難理解。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脫胎于人民公社制,其最大的特點便是將農業生產單位與基層行政單位分割開來,家庭取代生產隊成為最基本的農業生產和經營單位,“公社”這一稱謂也隨之消亡,其行政職能由鄉鎮政府取而代之。這一改變降低了基層行政組織對農業活動的干涉程度,切斷了國家對農產品的所有權,卻提升了農民對農業生產經營的自主權、對農產品的處置權以及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在此消彼長之間,農民生產生活的責、權、利緊密結合起來,而農民對制度的依附性卻極大地削弱;“農民”對個體而言僅是社會分工的形態,而不再包含著身份內涵。這一制度的改變,極大地拓展了契約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即獨立自主資質的活動主體產生、自由流動的社會資源增多、允許自由活動的社會空間得以擴展。[4]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廢除了勞動工分制,分配方式逐步演變為“保證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5]這一分配制度使農民的收入不再局限于土地之上,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結構可以進一步分化家庭內分工,不少農民離開農村,從事其他行業的勞動生產,擺脫土地束縛的農民成為具有獨立自主資質的活動主體。公社制的瓦解,使國家控制農村資源的范圍有所縮小、力度相對減弱,一部分資源從通過公社由國家控制的壟斷中游離出來,成為自由流動的社會資源;同時,隨著國家對諸多農村資源壟斷的放棄,允許自由活動的空間也不斷形成和拓展。因此,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制,使農民被公權力利用制度獲取利益的余地被大大縮小,原有的“準身份制”逐步松動和趨于解體,農民對制度的依附性大大淡化,農民與公權力之間逐漸形成了平等的權利義務關系,農民從缺乏自由的“社員”轉變為自由合意的主體,這對農民的積極性的釋放以及整個社會的公平都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三、當前深化改革必須重視“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

可以說,從人民公社制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質上是從身份到契約的革命性轉變,“是人的解放,是用法治取代人治,用自由流動取代身份約束,用后天的奮斗取代對先賦資格的崇拜?!盵6]因此,這一變革的影響不僅局限于農業的生產經營,也波及到了社會的其他領域,并拉響了改革開放的序幕。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影響下,城市以及工商業領域的改革也得以進行,無不體現著“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進步規律。3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實現了高速發展,國家的綜合國力大幅提升,國家與社會治理的能力也顯著增強,覆蓋全面的社會福利體系也已初步建立,但我國的現代國家建設依然在進行時,尤其是社會關系的變革仍然滯后,難以滿足現代國家要求的適應程度。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完成現代國家的構建,實現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就必須正視“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進步公式。

首先,“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要求。當前,我國的社會關系經過30多年的調整,傳統社會中所附帶的“身份化”氣質在沖突與整合中已不很明顯,但這種氣質作為人們社會活動中內在的導向性規定,依然表現出了某種強韌的慣性特征。例如人與人之間的同志關系,與契約關系表面上看似重利輕義相比,前者看似是一種平等關系,更容易在人與人之間產生價值觀的共鳴。但“同志式”關系往往滲透的是“熟人、同鄉、同學、知心朋友、親愛者、老同事、老部下”關系,在“同志式”相互合作背后所隱藏的身份關系也大量存在,這種身份關系產生于傳統社會相對靜止和閉塞的條件下,其不合理性在開放、易變的現代社會結構中愈發凸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必須加強社會力量,擴大社會參與,鼓勵社會自治,實現社會自主性、國家自主性和國家能力的均衡統一。[7]契約關系作為一種普遍性的人際交往模式,規約著超出個體范圍的社會合作,個體若享有一定的社會權利就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在社會關系的契約化條件下,社會合作以個體的獨立為前提,同時增強了個體的自主性和能動性。盡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契約社會的剛性結構在我國已然構建,但人與人之間的契約化卻尚未形成,契約文化明顯滯后,人與人之間的情感冷漠、信任感不強,導致契約效能發揮不足,從而難以形成強有力的社會自治力量。這就要求我們進一步推動“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以契約精神和契約文化為導向,推動個體間的合作,形成強有力的社會自治理想,從而倒逼政府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和干涉,實現“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 。

其次,“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保證。在以身份為標準的社會關系中,管理體制依據身份特征人格化,不論是個體普通的職業或是擁有權力象征的職務都可以轉化為身份和特權,法律在身份社會中形同虛設,權力的多少則成為個體的行為準則,哪怕是最平凡不過的門衛、教師、醫生都會有效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權力,由此所產生的權力尋租則是身份社會最大的危害。由于社會關系中存在的身份差異,使“看人辦事”在社會活動中廣泛存在,這與法治社會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礎理念格格不入,可以說身份社會的存在極大地阻礙了法治化的進程。而在契約主導下的社會狀態中,法律是社會關系中最基本的調節模式,通過法律條文的客觀存在,排除身份觀念對社會治理的影響,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方能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深化改革的進程中,各種隱藏在社會深處的矛盾逐漸凸顯出來,貧富差距拉大、收入分配不公、行政權力暴力、壟斷階層暴富等問題接踵而來,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身份社會關系下規則的缺失和對現有規則的漠視,在此背景下,推動社會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個體合法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法治的保障作用不可替代。因此,不管人們意識到與否,也不管人們承認與否,建設法治中國,為現代社會的構建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必須實現社會關系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

四、新形勢下推動實現“從身份到契約”轉變的對策

當下,我們正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總目標進行著新一輪的改革探索,在這一過程中必須正視“從身份到契約”這一社會發展規律,通過社會結構的整合實現效率與公平最大程度的兼顧。

首先,進一步打破現存的“準身份制”。盡管說從人民公社制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農民與其他社會階層之間的等級制約,但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仍未徹底廢除,農村與城市之間的社會流動依然沒有實現完全自由,農村的流動依然是一廂情愿。即便是城市之間也存在著嚴格的“準身份制”,“北上廣”這樣的城市市民身份在住房、教育、就業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優勢地位。與此同時,單位制、國企制等“準身份制”依然存在?!皽噬矸葜啤钡拇嬖?,表面上看是限制了其他階層向“體制內”流動,實質上也阻礙了“體制內”成員的向外流動。例如,擁有“北上廣”城市戶籍的高精尖人才由于難以割舍其北京戶籍所帶來的福利,因而不會離開北京到對他需求更為迫切的西部偏遠地區就業。這種社會階層的單極流動將阻礙整個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整個社會的長遠發展。全面深化改革要“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人力資本的自由流動。因此,必須進一步打破各個領域中現存的“準身份制”,使社會階層之間實現多極流動,從而使社會成員獲取優質資源的權利均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其次,防止“再身份化”的蔓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契約”在我國已不再是一個新鮮詞匯,從表面上看,每個社會成員都是意志自由和權利義務平等的主體,但契約作用的發揮卻差強人意。相反,原本是用于經濟領域的契約精神,卻被一些人移植到社會道德和精神生活領域,成為“異化契約”的奴仆。一些人在“契約”的幌子下缺乏社會溫情地處理一些事情,將道德和良知拋于腦后。當契約作用的發揮達不到理想狀態的同時,“再身份化”則悄然啟動。一方面,占據市場資源優勢的社會階層,試圖通過賦予身份的途徑獲得社會認可,他們努力構建各種身份壁壘,使其社會資源分配的利益得以固化。另一方面,市場中處于劣勢地位的社會成員,不斷被自上而下地固定在某種不利位置上,使其維持基本生計的社會資源都難以滿足?!霸偕矸莼爆F象的產生,本質上是社會結構調整過程中資源分配不均所致,如果任其發展和蔓延,將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進一步不均衡,被打上新身份烙印的社會成員失去了進步的動力,最終會導致社會效率降低。因此,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

必須防止“再身份化”的蔓延,以法治為手段,使社會資源得以公平配置,從而促進社會效率的提升。

最后,規避契約體制的缺陷。契約所代表的社會結構和思想精神是社會進步的方向,但契約并不是萬能的,契約體制本身存在著不可避免的缺陷。契約實現的前提是平等主體間的自由合意,也就是個體在社會活動中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負擔著一定的義務。但是,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成員在享受其權利的同時,難以負擔得起相應的義務。因此,契約的缺陷就是將社會關系過于理性地置于權利義務關系之上,而忽略了平等、公正的感性精神,在契約社會的規制下,實現社會權利平等的同時,威脅了社會公平。在這種負效應的影響下,社會弱勢群體將對社會的公平正義發出消極的反應,一系列顯性或隱性的社會矛盾叢生。在當前我國社會結構中,下崗工人、失孤父母等群體,在遵照契約關系規約的同時,卻對自己的生存與生活造成了極大傷害,對公平正義社會價值的失望情緒也隨之產生。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契約社會中,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是受益者,“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進步過程不可因此而逆轉。因此在契約推動社會進步的同時,必須將一定的精力放在社會弱勢群體上,通過法律的補償,使他們在契約社會中形成特殊的身份保護,從而增強社會公平,推動改革中社會問題的解決。

總之,通過改革實現社會的進步,就必須按照“從身份到契約”這一規律不斷調整社會結構,打破“身份制”的藩籬,使社會形成自由合意主體的結合,在契約精神的規約下踐行公平與正義。農村從人民公社制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變革就是打破僵化身份制、實現社會成員自由發展所邁出的堅實一步,并給當下我們的改革提供了借鑒。因此,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之中,必須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以民主法治為基礎,以自由市場經濟為導向,進一步優化社會結構,完成“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使社會發展呈現更加蓬勃的生機與活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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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宇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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