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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擔保風險與財政補償機制優化

2016-11-19 15:46魏志彬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16年4期
關鍵詞:補償機制

魏志彬

[提要] 在市場經濟浪潮中,中小企業在活躍市場、增加人民收入、使社會結構更加穩定以及在調整經濟結構方面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融資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經營與發展。信用擔保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信用擔保;機制;補償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2月15日

一、信用擔保問題現狀

(一)信用擔保風險現狀

1、經營風險突出。據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統計,有近23.7%的小企業在兩年內消失,由于經營失敗、倒閉和其他原因有近52.7%的中小企業在4年內退出市場。我國中小企業與美國類似。這說明我國中小企業的經營效益普遍較差,導致風險經營較高,從而給我國信用擔保機構帶來很大的風險。

2、風險過于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風險分散機制,擔保風險沒有在擔保機構與商業銀行之間合理的分散,過分集中于擔保機構,從而造成了擔保機構的風險高度集中。我國的擔保法律不健全,擔保機構實力過于弱小,處于弱勢地位,商業銀行在貸款擔保的放大倍數,風險分擔比例等問題上與擔保機構意見難以達成一致。很多受理中小企業擔?;鸬你y行,對中小企業擔保貸款的比例最多愿意放大2倍,一般為存一貸一,更有甚者在受理擔?;鸷笕曩J款只有一兩筆,金額不足擔保金的30%。這些情形無形地增加了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使得“企業—擔保機構—協作銀行”三方關系扭曲為“擔保機構—企業”間的信貸關系。

3、違約風險高。我國中小企業違約風險高主要表現在我國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1998年6月底,中國工商銀行對350,041戶中小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信用等級在A以上的只有57,088戶,僅占16.3%,而86.7%的行業信用等級在BBB級以下。信用等級是衡量一個企業信用高低的主要標志,也是信用擔保機構提供信用擔保主要考慮的指標之一。

(二)我國當前財政支持信用擔保體系現狀。我國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實踐之路,最突出的特點是政府支持與引導,其中財政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也應看到財政的不落實、不到位現象時有發生,財政支持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仍然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二、擔保機構的道德風險對財政補償機制的影響

(一)道德風險。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道德風險主要是我國中小企業違約風險高,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已有學者利用現代統計分析方法中的因子分析法和聚類分析法,在spss13.0軟件的幫助下,對中小企業公司財務的數據進行分析研究。根據最后的得分情況來判斷其信用等級。結果,絕大部分調查文獻的結果都表明了同一個結論:我國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對信用擔保機構的財政補償。

(二)信用擔保機構中“道德風險問題”分析與防范

第一步:中小企業申請對象。由于中小企業成立時間不長,信用記錄不健全,與銀行、擔保機構相比,其對自身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項目風險大小掌握著更加真實充分的信息。在信息完全對稱的情況下,中小企業正常的融資方式應該是公開透明的。然而,就目前的形勢而言,信息還處于不對稱狀態,這就非常容易使中小企業采取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真實情況來追求代價最小的融資方式。

第二步:項目評審階段。在這個階段極易出現銀行有意轉嫁風險的動機,因而有意放松貸款條件或放松對企業的資信調查、信貸審查與審批,使那些風險高,本不該獲得擔保貸款的中小企業獲得貸款支持,加大擔保機構的風險。

第三步:擔保的協議階段。這一階段極易出現銀行利用其強勢地位將風險轉嫁給擔保機構,自己承擔很小的風險。這樣加大了擔保機構的風險,也容易出現銀行對其監管的不力。

三、擔保機構與銀行間的博弈

關于商業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合作問題以及風險分擔比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有一個規范約束商業銀行的行為。楊國梁認為,擔保行業缺乏相關的法律規范和保護,分散和化解信用擔保風險的社會機制的建立缺乏來自法律的強制推動和約束,是銀行在擔保業務中不愿多承擔風險的主要原因。王素蓮認為,央行應該引導和鼓勵更多的商業銀行與商業擔保機構展開更多的合作擔保業務,同時引導商業銀行在風險分擔比例上與擔保機構積極的合作。張勝利、狄娜認為,擔保機構處于弱勢地位,無力與商業銀行對等談判風險比例分擔問題,而銀行在沒有受到社會(如法律、法規)強大壓力下自然也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風險控制原則。

四、風險補償機制的設計

(一)基于風險自留的風險內部補償機制

1、風險內部補償。風險自留的內部補償機制是指擔保機構內部以其內部的資源來彌補損失,有計劃地對預計風險的自我承擔。在有計劃的風險自留內部補償機制中,對損失的處理會有很多種方法,有的會立即將其從現金流量中扣除,有的則將損失在較長時間內進行分攤,以減輕對單個財務年度的沖擊。

2、信用擔保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2003年7月美國coso在普華永道的協助下首次提出了《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報告,報告首次從體系上規范了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要素和層次,將全面風險管理從理念發展落實到了實際操作層面,將coso報告和新巴塞爾協議進行融合。我國學者提出的構建銀行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以此為鑒,可以建立信用擔保體系的全面風險管理系統。

3、建立擔保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第一,項目經理第一責任人制。建立項目經理第一責任人制有利于增強其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要求項目經理對調查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全面性負責。對在保項目履行保后跟蹤負責制,及時發現風險預警信號,采取應對措施,對出現代償項目積極、主動配合保全部門進行清收;第二,審、保、償分離制度,即直接辦理擔保業務的部門與項目評審部門分開,形成橫向制衡的約束體系;第三,項目評審委員會決策機制。所有擔保項目經過業務部門初審或評審部門詳細審核后,必須連同項目材料報送項目評審委員會。只有通過項目評審委員會才能出具保函承擔擔保責任。

(二)基于以政府財政為主導的風險外部補償機制。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外部補償機制,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具有長期穩定的補償資金來源,應當是政府扶持中小企業擔保業的一項重要措施,只有政府合理的持續介入,才能保證我國信用擔保的可持續發展。運用政府財政貼息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益。貼息率的倒數是資金的放大倍數,運用貼息的手段,實際上就是一種“四兩撥千斤”的經濟杠桿方式,它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普遍規范。貼息體現了政府的政策性傾斜,它只是填補了給予傾斜支持的項目所能承擔的比較低的利率和商業性貸款相對較高的利率之間的缺口,并且是通過經濟杠桿體現政府的政策性傾斜的。另外,擔保補貼也是政府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政策運用方式。政府支持政策性擔保機構,給它一定的補償,就是填補擔保理論價格與實際成交價格間的缺口。實際上,就政策性擔保機構而言,還是按照市場化交易機制來運作的。但是,通過政府財政對擔保補貼的持續進入,一方面降低了中小企業的間接融資成本,提高了擔保的外部效益和社會效應:另一方面政府通過很小的一塊財政補貼資金,通過經濟杠桿效應,將產生的相當于財政補貼資金幾十倍甚至上百倍的規模資金引入需要給予的擔保機構。因此,建立政府財政外部補償機制,不僅可以有效地實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的外部補償目標,而且也可以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顧海峰.金融交易信用擔保風險形成外部機制研究[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

[2]顧海峰.信息不對稱導致信用擔保風險形成內在機制研究[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7.

[3]羅曉芹.略論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問題[J].經濟體制改革.

[4]陳小紅.中小企業融資創新與信用擔保[M].

[5]曹鳳岐.建立和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J].金融研究,2001.

[6]楊國梁.信用擔保機構與商業銀行協作關系初探[ER/OL].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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