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于女士:我在九江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簽訂了合同,交了首付??煞孔觾r格上漲,該公司將房子賣給其他人,已經辦理了權屬登記手續,公司找我交涉,愿意退還我的購房款和賠償利息,請問除了退款,我有哪些權利?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你所購買的房子已經登記在他人的名下,所以現在這個房子是他人的房子了,但是你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你可以除了主張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還可以主張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