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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分配公正的經濟法保障機制研究

2016-11-24 10:57盧艷寧
2016年35期
關鍵詞:收入實現路徑

盧艷寧

摘 要:社會分配公正是整個社會公平發展的核心問題,也是經濟法保障機制研究中的根本問題。當市場經濟領域分配造成貧富差距懸殊、產業差別巨大等分配不均衡現象時就會引發再分配需求,也就是社會分配公正??陀^講,社會分配公正能有效促進和推動國家法律從形式平等走向實質平等,并且引導法律更加關注人權問題和初次分配問題。為此,本文就我國社會分配公正背景下的經濟法保證機制,公平審視社會分配公正所涉及的各個環節進行探討,旨為我國經濟法實現社會分配公正指引路徑。

關鍵詞:社會分配公正;經濟法保障機制;收入;法律需求;實現路徑

在社會中,分配關系直接涉及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是社會經濟向前發展的核心問題,換言之,分配公正從某種角度決定了社會公正。對于這種對初次分配不均衡現象的再分配需求,它并非單純指代財富的平均分配,還可以指代利用國家經濟能力對社會產業結構的有效調整,以及包括對收入分配的均衡和對產業效益的有效刺激。所以對社會分配公正問題應該從多方面展開考慮。

一、社會分配公正的法律意義

社會分配公正對于以經濟為首的社會向前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如果從法律角度來考量,社會分配公正的法律意義應該涵蓋以下兩點。

(一)對法律平等實質轉變的推動實現

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這就是社會分配公正所存在的法律現實意義。傳統形式平等代表私法形式理性要求,它所代表的法律人格是抽象的,抽象掉所有人的不同特質,將他們視為是平等的人。在形式平等看來,人的差別是固有存在的,而基于人的差別所產生的差異則不為人的意志轉移而改變,所以它認為法律實質上是無法根除這種差別的。形式平等為人們帶來關于理想與現實的種種困境,當社會中人群出現不平等現象時,例如市場支配壟斷,此時形式平等就會出現平等機會下的相對不平等,最后引導私法體系走向價值紊亂。所以從社會發展的本質來看,法律必須關注人的差別才能夠對社會所存在的不平等現象予以“差別對待”,因此就有了人的實質平等。在實質平等中就要求不應該對所有人都適用同一種法律,應該對不同人群予以不同的法律規范原則及內容,這樣就能做到對弱者權益的有效保護。與民法注重形式平等不同,我國經濟法是側重于實質平等的,即經濟權益的最終歸屬權屬于誰,它是在傳統形式的不平等基礎上來追求的平等權益。

(二)對社會分配公正引導法律關注人權的實現

社會分配公正也包含人權內容,因為人權是具有法律及道德應然性的,也就是說,任何人在人權面前都應該完全平等,特別是在經濟領域,經濟強者不能憑借其經濟優勢來肆意侵犯經濟弱者的基本人權。將該問題引申到市場中,就體現了人權區別于一般權利的特殊屬性,那就是人權是不受到市場規律交易以及競爭法則支配的。所以說,社會分配公正從某種層面也引導了社會更加關注法律中有關人權內容的實現,希望社會對某些圍繞人權所呈現的不公正現象給予有力的制度回應[1]。

二、社會分配公正的公平審視

如何公平審視社會分配公正,本文認為應該從多個角度來展開分析。

(一)起點公正與結果公正

市場經濟環境是鼓勵人們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展示個人能力并獲取相應回報的,這也是確保激勵市場效率的基本途徑。但在實際的市場發展進程中,人與人之間由于能力不同而造成的財富差別,即起點公正下競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還是依然存在的,它也符合經濟效益的基本原則,也可以對人們的勞動過程起到基本的刺激激勵作用。而從結果公正這一點來看,無論人們在競爭過程中多么努力,其社會成員的最終收益始終應該是同一的,但與起點公正作為社會分配的兩種基本方式,人們不能對它們實施簡單的排他性價值判斷,因為這樣做很可能導致社會貧富差距的兩極分化。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以市場經濟作為基礎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基于經濟法保障的社會分配公正應該以起點公正作為原則,而以結果公正作為補充。即在起點公正中為國民提供更多的條件公正與機會公正,使競爭規制更加合理公平化,盡量消除社會分配不公正問題,確保社會各個層次、領域成員在相對平等的基點與條件下公平競爭。

當然,一個社會的起點公正與結果公正還要考慮諸多因素,例如社會經濟資源分配結構的不夠合理完善、市場經濟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家庭遺傳所帶來的資源不均影響、包括個人天賦與后天能力培養等等。要正視這些因素的存在,并在此基礎上追求和調整社會分配公正。不過,過分的社會分配公正也會將國家帶入平均主義怪圈,導致社會成員失去對工作、對學習、對生活的積極性與進取心,進而失去社會信任感與責任感,這些都是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的。所以此時就要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來正確引導社會分配公正向正確的方向發展[2]。

三、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實現社會分配公正的引導路徑

考慮到中國初次分配不公正平等這一嚴重性,應該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來實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建議。以本國國情出發,不易盲目模仿歐美市場經濟機制制度,并做到以下3點。

(一)借助最低工資控制保障社會分配公正

在我國《勞動法》的第48條中就規定“國家應該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保為勞動者所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痹撝贫染徒o用人單位提出了基于社會分配公正原則的薪酬發放義務,保障了勞動者獲取合理報酬的基本權利。該條體現了我國經濟法保障機制的強制性原則,是典型的弱者保護制度。

(二)對稅收制度的完善

國家應該基于社會分配公正來調節收入分配能力,從稅收入手來調整市場經濟環境,使其成為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對于國家經濟而言,稅收是強制性征收政策,它不但維持國家存在,也是支付轉移實現的大前提。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一部分人實現了率先富裕,這擴大了國民收入的現實差距,使得社會分配公正漸漸淡化,貧富差距逐漸擴大,極大程度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應該學習發達國家某些稅種征收機制,例如美國的遺產稅,它就是典型的羅賓漢式的“劫富濟貧”國家級稅種。遺產稅的征收非常有利于縮小社會貧富差距,降低某些人群通過不勞而獲或獲得大筆財產的可能性。同時,遺產稅也更加鼓勵社會分配公正理念,鼓勵靠勞動致富,是對社會財富增長有效促進。它應該成為我國未來稅收種類豐富的選擇之一。

(三)對價格杠桿作用的有效發揮

要對社會商品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以規范各種服務收費行為。在我國《價格法》中就有相當多有關價格控制的相關規定,例如采用限定差價與利潤率來規范商品現價,實行商品提價申報等相關干預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利用經濟法規范商品價格行為與服務收費行為,積極治理某些不合理、不公正收費行為,對體制漏洞與不公正分配政策進行相應調整與適當清理。尤其是打破我國在某些行業的經濟壟斷發展態勢,嚴肅整頓亂集資、亂收費行為,加強社會分配公正方面的經濟法保障機制監督力度[3]。

四、總結

從總體來看,經濟法保障機制能夠實現對經濟資源的合理分配,它讓市場經濟價值規律在正常發揮作用下實現了自下而上的分配公正機制,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自發規律原理。當然,也要積極利用國家政府超越社會的這一大優勢來實現自上而下的社會分配公正,讓政府實現自覺調整,依據由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所產生的不公正傾向來對社會整體利益進行資源的再次調整與分配,實現國家宏觀調控在經濟法保障機制中的核心地位。

參考文獻:

[1] 任瑞敏 胡林梅.金融化視閾中的分配正義[J].現代經濟探討,2016(02):40-44.

[2] 張東.分配正義與收益公正分配[J].法學論壇,2012,27(01):36-43.

[3] 雍靈.經濟法視野中的公平[D].西南政法大學,2006:7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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